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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 鄺俊宇1987
「不過愛一個人,真的是這樣嗎?」女孩決定要走了,走的原因不是不愛他,而是因為太愛他,愛得連走的原因也是為他設想。
很多人選擇以消失來結束一段感情,為什麼要不辭而別?或許想避免太多讓人哭崩的場面,畢竟還深愛著,怎能當面說分開?還愛嗎?愛,但正因為愛,所以知道不能無止境的拖下去,有些愛情裡的問題,好像永遠沒辦法解決的,但若只扭曲自己來成全這愛情,最終誰也不會快樂的,所以選擇消失來告別,或許是在眾多結局裡最好的選擇。
有時候,選擇消失的那個人或許更傷心,只不過她有多傷心,他永遠都不會知道,在消失之前,她留下了她為何要走的原因,若因恨而走,被遺下的人或許會內疚;若因愛而走,被遺下的人卻會更自責,是不是做漏點什麼才令她要不辭而別?若當初他有及時做些什麼,她又會不會不走?這問題會纏繞被遺下的人,這實在不是選擇消失的人之本意,可是,傷害卻確實的出現了。
沒有不痛的分手,沒有不痛的消失,被遺下的人會痛,選擇消失的人也不會好過。沒辦法,因為真的深愛過的人,靈魂會糾結在一起,到分手時把同一份靈魂強行撕開,怎可能不痛?
尤其當他知道她離開的原因,原來都只是因為愛他,他就會更傷心,明明相愛,怎麼還要分開?這實在有太多不同的情況,或許你也曾經歷這樣子的分手,也注定會成為你和那個人日後的遺憾。
因為愛你,所以我選擇告辭了。
你有更好的未來,但可惜你的未來沒有預留給我的位置,不要緊,在遠處我還是會繼續祝福你。
在世上各類職業中,這世上理直氣壯按時間收費的只有兩種人:律師和技師。(此句特別鳴謝韓老濕)
舉個例子,在每單成功的IPO身後,金融狗們看著是風光,但除非企業上市成功,否則所有的工作都是白搭;而律師卻是有巨額保底收益的第三方服務方了,按照港股一單IPO大概500萬港幣的費用(不包成功上市的哦),他們用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辛勤的勞動付出,實力演繹了——時間就是金錢。
為什麽要找律師?
因為金融業提供的是各類無形產品,都是以文件形式向投資者呈現,幾個億的生意全靠白紙黑字,這風險區區一只金融狗扛得起麽?
所以香港的招股書啊,設立基金需要用的私人配售備忘錄(基金說明書,簡稱PPM)等文件,都要經律師之手。防的就是萬一出事、需要上法院時候,當年文件上的每個字,都是保護你的金鐘罩。
所以比記者更喜歡負面新聞的,應該就是各家律所了。每當跨國企業出事的時候,就是各大律所partner爭前恐後去拿deal的時候:比如上市公司被沽空機構唱空了,趕快成為人家的第三方獨立法律顧問,或者代表廣大投資者來個集體訴訟什麽。
律師們需要幫公司重新瀏覽所有的文件、往來電郵、資產項目,瑕疵、風險都要重新考慮,這得調動多少的律師,花費多少時間。每個股市黑天鵝,都是拿到deal的律師的A股5000點啊。
所謂做好事可以沒有律師,但做了壞事,絕對不能沒有律師(still律師是不打包票解決事情的)!
衡量金融狗靠P&L;,go big or go home是種常態,不開張時候關燈吃面,行情來了一單就夠吃三年;衡量律師就靠billable hour,這里奉獻五分鐘,那里付出半小時,用billable hour演繹出中國的古話: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
根據Wiki的數據,總部位於倫敦和芝加哥的律所DLA Piper,2014/15年度的topline達到16.26億英鎊,而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則是Magic circle(英國頂級律所)利潤最高的,平均每個equity partner帶來了137萬英鎊的收入,每個律師幫公司賺了24.7萬英鎊,律所的凈利潤率是46%。
律師中呢,partner負責維護客戶關系,把活兒拉回來,再分配給下面的各級律師,這還沒算他們自己要幹的活兒;由於律師每個月的工資是固定的,所以簡單算術就能算出來律所每年breakeven需要多少小時,賺到錢又需要多小時。
根據Yale法學院數據,美國所associate每年的保底billable hour區間約為1700-2300小時,按照每小時500美金的收費(partner每小時約1000美金的收費),一個associate每年為公司貢獻8.5萬至11.5萬美元。
而Billable hour和盈利三張表一樣,都是能推出來的。Associate要想每年達到2200小時,假設他們從早八點工作到晚八點,12個小時;減去午飯和晚飯的2小時,再減去1小時的廁所、喝咖啡、抽煙、休息時間,減去半小時的內部會議;那麽一天可bill的時間是8.5小時,一周五個工作日便是42.5小時。
假設一年律師放三周假期、兩周公共假日,不請病假,那一年47周,便可得出1997個billable hour;意味著律師還要每個月加兩個周六的班(144小時),bill到2141小時;最後差的那60小時,就靠一到十月再多加六個周末的班(60小時),終於得出了2201小時(算的我有種被掏空的感覺)。
所以律所的賺錢程度,和旗下律師的苦逼程度,一般是成正比的(突然有點不敢想象在DLA Piper做律師是種什麽樣的體驗)!如果再算上律師的通勤時間,給媽媽、老婆什麽打電話的私人時間,每年工作時間約有3058個小時!所以,不像金融狗,律師通常都會給人一種工作勤懇的感覺,那是因為工作時間真的得長,苦逼的時候真的很!苦!逼!
小律師們就是這麽活在矛盾中的:一方面身體告訴他們,最近實在忙的有點吃不消,不想這麽忙;但理智和職業精神又告訴他們,不忙的時候就會受到billable hour的考核壓力和律所生意不好的壓力;好在律所的job security比投行高,生意不好律師也不怎麽會裁員,最多鼓勵律師多休無薪假。
Under billing VS Over Billing
但不是所有的Billable hour都能變成利潤,律師的利潤等於billable hour*hourly rate*recovery rate,因為客戶有時候不一定會付所有的billable hour。這里就存在under billing和over billing兩個實際操作問題。
比如律所業務時忙時閑,客戶暑假、聖誕多放假,律師們可能天天坐在office,也沒有活可以bill,那就意味著他們需要在其他時間把兩千多個小時給補回來。
並且律師們還有很多其他的地方需要花時間,比如:整理自己的資料庫,這know how的時間不能省;要去找客戶做BD,做presentation,這也省不了;有些還要保持一定的媒體知名度,給媒體做采訪、寫文章;一些美國所還要求律師每年都有幾十個小時的pro bono(不收錢、不記時間的案子)。
最懵逼的一種情況就是:盡管律所都有系統給律師記工分,但律師必須自己寫下來每天不同時間分別做了項目的,否則口說無憑、賬單發出去,客戶不會買單的;假設說那天律師一下子做到了晚上三四點,累的七葷八素,忘記寫那段時間幹了啥,過了兩三天才想起來忘寫narrative,又不能瞎寫給客戶,那一晚就算是白幹了呢!
而各大律所對律師under billing是非常深惡痛絕的:有大清早組織律師開會(這樣不會妨礙他們的billable hour),由大領導分組給大家傳達填寫billable hour的重要性的;有超過若幹billable hour沒記下來,律師就要自己飛去美國總部,找財務討要工資和獎金的!
如果一個律師最終的billable hour不達標,輕則收不到獎金;重則被裁員,難以在圈內混下去,這種情況中最慘的是想幹活,但偏偏老板拉不回來項目、或者沒工作給你幹。
所以也有律所瞎寫自己billable hour,搞得跟做假賬一樣,結果被客戶告上法庭的,請參見法律圈八卦網站Above the law的報道(好巧哦,又是收入最多的DLA)。
雖然律師很苦逼,對客戶要求必須有求必應,但金融狗也好,公司狗也罷,千萬不要覺得自己高高在上,有事沒事懶起來就丟給律師去做,因為:
律師回郵件是需要花時間和senior討論、和打字的,bill你0.1小時妥妥的;
接你電話是需要花時間的,所以別廢話,律師的通話時間是要bill的;
沒事不要找上一堆律師開會,人家是按照會議時長乘以出席會議的律師人數來杠桿bill的;
自己能填的文書工作、複印什麽也別丟給律師,這依然屬於服務時間,是要bill進去的;
在香港請個tier 1的律所,如果可以自己帶領第三方團隊的,就千萬別讓律師去lead,因為他們指揮這個指揮那個也要bill的;
特別不要覺得自己作為老板什麽,做事對接一定要講究身份匹配,partner級別的律師不是不聯系你,是人家的rate真的很高(跟你講半小時就要收你500美元),怕你們收到賬單太驚悚。
香港曾經出現過,內地國字號企業不了解情況,讓律所做了很多服務,結果收到幾百萬的律師費,然後不願意付律師費,然後被律所告了,最後還是要付律師費的曲折故事。
所以為了減少以上情況,香港一些大律所現在也開始給律師們培訓了,要求他們學好“二不政策”:
不主動給客戶打電話——以防bill了客戶,客戶說這是你打給我、不算時間;
不拒絕客戶找你——客戶打來問完問題,趕緊補一句:哎,我們剛好有個問題也想問你們。
Bug就是,這樣多少降低處理事情的效率和速度嘍!
如何優(mian)雅(fei)的請律師幹活
非要錦囊妙計的話,只能告訴你們,律師的billable hour是從簽訂服務協議開始,到deal結束的,所以簽協議之前、完成deal之後問問題,他們都是不收費的;至於律師會不會好好回答你,或者少bill一點你的時間,那真的只能看你和律師的關系了。
只能說,沒事不要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