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尋求法院就懷疑內幕交易的後果頒令作出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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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25 13:04:3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152
證監會尋求法院就懷疑內幕交易的後果頒令作出補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高等法院對楊碧鳳(女)、李國華(男)(兩位均是事務律師)及李國華的兩位姊姊李少英及李少芬展開民事法律程序,指上述人士涉嫌進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銀行)股份及亞洲衛星控股有限公司(亞洲衛星)股份的內幕交易(註1及2)。
證監會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該四名涉嫌進行內幕交易的被告作出命令,並頒令處理有關交易對曾經與該四名被告進行交易的人士所帶來的後果。具體來說,證監會尋求法院作出命令,使該四名被告所進行的懷疑內幕交易的交易對手,回復至涉嫌內幕交易發生前的狀況。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並於2010年12月20日及2010年12月21日將原訴傳票送達該四名被告。
證監會申請法院作出以下命令:
1. 宣布有關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條文、宣布該四名被告曾以不同方式牽涉入該等違規活動,及宣布有關交易已無效或可使無效;
2. 限制該四名被告處置他們因進行內幕交易而獲取的利潤或可追查得益;
3. 委任管理人接管該四名被告藉內幕交易獲取的利潤或可追查得益,及以適當方式分派這些利潤或得益;及
4. 要求該四名被告:[ul]i. 交出或交代內幕交易所帶來的利潤或可追查得益,及向法院指示的人士支付該利潤或得益;及/或
ii. 使有關內幕交易的交易對手回復至他們在內幕交易發生前的狀況;及/或
iii. 向法院認為適當的人士支付賠償。[/ul]
證監會指在新竹銀行股份的交易中:[ul][li]楊碧鳳任職的律師事務所的一家公司客戶有意收購新竹銀行股份,她被借調至該公司以律師身分處理收購建議事宜,期間取得有關該收購計劃的資料(註3);[/li][li]該資料屬非公開、機密及有重大影響的股價敏感資料;及[/li][li]楊碧鳳其後在有關收購建議公布前買入新竹銀行的股份,並向男友李國華及他兩位姊姊洩露消息,促使他們買入新竹銀行的股份;[/li][/ul]在亞洲衞星股份的交易中:
[ul][li]李國華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就亞洲衞星股份的私有化計劃提供法律意見,他因而取得該私有化計劃的資料;[/li][li]該資料屬非公開、機密及有重大影響的股價敏感資料;及[/li][li]李國華其後在該私有化計劃公布前,向女友楊碧鳳及他兩位姊姊洩露消息,促使她們買入亞洲衞星的股份(註4)。[/li][/ul]
證監會指四名被告從上述兩宗交易獲利合共290萬元,並以不同身分干犯以下罪行: [ul][li]從事具欺詐或欺騙性質的計劃以進行新竹銀行股份的交易,及利用機密資料買入新竹銀行股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及[/li][li]進行亞洲衞星股份的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條。[/li][/ul]
完
備註:1. 在關鍵時間,楊碧鳳及李國華在兩家不同律師事務所任職事務律師。
2.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06年9月已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亞洲衛星控股有限公司在2007年2月已在香港上市。
3. 2006年9月29日,渣打銀行公布以每股新台幣24.5元對新竹銀行股份提出收購建議,較新竹銀行股份當時最後收市價高出約40%。
4. 2007年2月14日,亞洲衛星股份私有化的建議正式公布,收購價為18.3元,較亞洲衛星股份當時最後收市價高出約30%。
法庭維持衍生權證交易者操縱市場的定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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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2-25 13:13:11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5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傅果權(男)及李樹源(男)就衍生權證的操縱市場定罪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兩人就判刑而提出的上訴得直,分別獲減刑至20個月及21個月。
2010年5月7日,傅及李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0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進行由Macquarie Bank Ltd(Macquarie Bank)發行的衍生權證的交易,造成這批衍生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及具誤導性表象。傅及李其後分別被判監禁33個月及36個月。這是首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衍生權證市場操縱個案(註1)。
區域法院裁定,傅及李以預先約定的方法,多次重覆以大致相同的價格,互相買賣數量相若的由Macquarie Bank發行的同一批衍生權證。
然而,兩人實際上只是透過"來回交易"賺取更多Macquarie Bank就買賣其發行的權證而設的佣金回贈,並非進行真正的交易。這做法造成了有關權證交投活躍的表象,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此,當時有可能買賣這批權證的投資者或已被誤導,以為這批權證的市場流通性較高並可以較容易沽貨離場。
上訴法庭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操縱市場的條文旨在避免市場遭人操縱,即使缺乏證據證明有投資者因操縱市場活動招致損失,任何違反這些條文的情況均屬嚴重罪行(註2)。然而,上訴法庭認為兩人的刑期明顯過長,因此作出減刑決定。
完
備註:1. 有關定罪及判刑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
2010年5月7日及
2010年5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2. 上訴法庭的判案書載於
司法機構網站。
「中原電器」兩前僱員以虛假發票詐騙四百五十萬元被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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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7-10 15:06:50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32.html
中原電器行有限公司(「中原電器」)兩名前僱員,利用多間運輸公司的虛假發票,串謀詐騙該公司共逾四百五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禁。
王志堅,四十四歲,「中原電器」前物流經理,被判入獄四年,而朱耀華,五十五歲,「中原電器」前物流主管,則被判入獄兩年八個月。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稱,兩名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王及朱較早時被控六項串謀詐騙罪名,兩人在審訊期間轉為認罪。法庭下令王餘下一項意圖及企圖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名紀錄在案。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王於案發時為「中原電器」物流部的負責人,而朱則是他的助理。兩人負責安排運送電器予顧客。
二 ○○五年一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王向「中原電器」訛稱五間運輸公司曾為「中原電器」提供運輸服務。有關運輸公司分別為新記運輸、萬寶路客貨車電召中心、強記運輸、華記運輸及新財記運輸。
王及朱其後製作發票,虛假地顯示有關運輸服務已由上述運輸公司提供,並呈交有關發票予「中原電器」。
事實上,有關運輸服務由王僱用的多名司機和工人提供,而有關司機及工人收取的運輸費較虛假發票上所列的為低。
案情又透露,王於二○○八年中成立華達運輸有限公司(「華達」)。他向「中原電器」訛稱「華達」是由上述五間運輸公司經營。
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間,「中原電器」將多份運輸訂單判予「華達」。事實上,有關運輸服務由王僱用的多名司機及工人提供。
王及朱於上述期間亦抬高發票上所收取的運輸費,並將有關發票呈交予「中原電器」。
兩人透過上述所有誇大運輸費的發票,串謀詐騙「中原電器」共逾四百五十萬元。
「中原電器」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水佳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國良協助。
徐沛鈞 訴 福臨門酒家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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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08 15:18:41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4624&currpage=T
高院法官指令容許董事查閱公司會議紀錄。
The recorder orders that a director be given access to the board minutes of the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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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01-08 15:19:13http://www.hkcd.com.hk/content/2011-01/04/content_2666402.htm
【香港商報訊】「富豪飯堂」福臨門掌舵兄弟「反目」鬧上法庭案件,「五哥」徐沛鈞先勝一仗!
高院法官昨頒令,位於灣仔的福臨門酒家有限公司及位於尖沙咀的福臨門(九龍)酒家有限公司,須於14日內向申請人「五哥」徐沛鈞及其名下的昶華有限公司提供成立至昨日的董事局會議紀錄,而其餘答辯人即「七哥」徐維均等不得作出干擾,他們各自支付訟費。
「五哥」及昶華有限公司、「七哥」及兒子徐德耀連同名下的徐維均投資有限公司,分別在港九福臨門公司的持股量平分秋色,剩下股分為4名同父异母姊妹、以及老臣子羅安的Fullbond Properties Ltd所有。「五哥」指出胞姊徐有興及Fullbond與「七哥」為一夥,阻撓他查閱會議紀錄;法官認為未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已連成一線,但他們聆訊時立場相同,均利用08年6月通過的《公司董事查閱帳簿之守則》來反對「五哥」的申請。
判詞指出,董事有權查閱公司文件,而為了公司利益,有需要時也可复印文件,公司原則上也可制訂查閱文件的程序規則;就此案而言,該套守則乃眾董事一致通過,要求董事查帳前列出原因及承諾資料保密,法官認為屬合法而有效。不過,法官指出,根據會議紀錄,董事局討論此守則時只用「帳簿」、「單據」等字眼,故認為守則只適用於會計文件,「五哥」現時要求查閱的會議紀錄不在此限。
「五哥」指出自09年12月起多次要求查閱會議紀錄受阻,去年1月26日更與「七哥」正面交鋒,當日他到灣仔福臨門辦公室,徐有興及徐德耀比他先到一步,聲言要他們在場下「五哥」始可查文件,又拒讓「五哥」复印;法官指出不能單靠誓章斷定誰是誰非,現階段未能裁定「五哥」受阻撓,但相信「五哥」確實未能成功查閱所有會議紀錄,故判他勝訴。
五哥七哥仍有2官司待審
福臨門「五哥」09年入稟指控「七哥」誹謗,兄弟不和首度搬出法庭,該案將於3月9日聆訊。此外,「五哥」以遭受不公平對待為由,入稟申請要「七哥」及徐有興出讓灣仔分店股分,「七哥」其后也入稟申請收購昶華有限公司於灣仔福臨門的股分,兩案有待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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