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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局:倘以公司持股 特權或可「千秋萬世」

1 : GS(14)@2018-02-17 15:30:27

【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去年底推出的總結文件,以及證監會表述均指出,為吸引新經濟公司來港,將不會設立「日落條款」,意味持特權股將不設時限,只會在持有人身故或轉讓股份時才會失效,但如可以透過上市公司持有,則可達到「千秋萬世」的效果。

港交所去年表示,包括美國在內的市場均未有就特權股份設下日落條款,為保持港市場的競爭力,亦不會設此限制,當時行政總裁李小加稱,雖然特權股份時間上沒有限制,但特權與董事綁定,轉讓、辭任、過身後股份失去特權,實際上亦有日落條款效果。證監會主席唐家成上周於立法會上表示,據聯交所理解,為特權設時限的話,有意想吸引來港上市的新經濟公司可能均不會選擇來港上市,故決定不包括在內。

董事會換人 無礙公司持股地位

不過,假設最終上市公司可以分拆為取得同股不同權的途徑,並持有特權股份,理論上在不賣出股份下,可一直持有股份,因即使控股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換人,公司仍可繼續持特權,至於上市公司股份轉手,原大股東的地位有變,特權是否失效,亦是需要處理的問題。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6156&issue=2018021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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