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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條舉措助樓市去庫存 效果不明顯將追責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02-15/983899.html

2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發《關於做好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通知》,以強有力的20條舉措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包括鼓勵農民進城購房、進一步降低房地產稅費、大力釋放住房公積金等措施。通知指出,要加強檢查考核,對履行去庫存、穩市場主體責任不力,效果不明顯的市、縣,將進行約談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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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獲悉,2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發《關於做好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通知》,以強有力的20條舉措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包括鼓勵農民進城購房、進一步降低房地產稅費、大力釋放住房公積金等措施。通知指出,要加強檢查考核,對履行去庫存、穩市場主體責任不力,效果不明顯的市、縣,將進行約談和追責。

20條舉措如下:

一、鼓勵農民進城購房。推進以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為主的住房體制改革,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市、縣政府對農民等新市民進城購買首套商品住房,可給予一定比例的購房補貼,鼓勵農民進城購房。

二、加大棚改貨幣化安置力度。2016年,市、縣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不得低於50%。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比例力爭達到100%;國有工礦、墾區、林區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不低於50%;積極探索城中村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占比力爭不低於30%。政府其他征地拆遷項目也要大力推進貨幣化安置。

三、全面實行公租房貨幣化補貼制度。不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制度,全面推行公共租賃住房以租代建,租賃符合條件的存量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四、進一步降低房地產稅費。全面清理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布房地產開發的收費清單,沒有法律、政策規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項目不得重複收費,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嚴禁收取清單外的費用。落實國家稅收減免政策,對出現滯銷且資金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部門可依法采取靈活的征收辦法。

五、大力釋放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仍有存量資金的市、縣,要進一步降低首付比例,提高貸款額度,放寬公積金貸款、提取條件,實施提貸並舉政策。落實公積金貸款全省“一體化”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職工購房應貸盡貸。積極推進農民工和個體工商戶住房公積金制度。2016年,市、縣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達到85%以上。

六、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繼續嚴控商品房開發用地供應,把握土地供應節奏,防止土地過量投放,從源頭上減少房地產庫存。商品房庫存嚴重過剩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對未動工開發的房地產用地,可依法采取符合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的調控措施。

七、積極培育租賃市場。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會出租,建立開發與租賃一體化的運作模式。鼓勵規模化租賃企業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前提下對房源套型結構進行調整,滿足中小戶型租賃需求。建立租賃市場房源信息平臺,規範、管理租賃行為,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

八、進一步激活二手房市場。各地根據當地市場情況,適時調低存量房交易基準價格,降低交易成本。房管部門進一步簡化交易手續,提供優質服務,進一步激活存量房交易,帶動商品房銷售。

九、調整預售資金監管比例。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方式。市、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不得高於銷售總額的6%。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采取商業銀行開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提高開發資金的流動性。

十、縮短預售資金監管期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調整為從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開始,至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合格具備交付使用為止。

十一、加快完善城市新區配套設施。優化房地產項目規劃布局,合理規劃選址。加快城市新區和開發區尤其是城區道路、水、電、氣等基礎設施以及周邊學校、醫院、商場、養老、文體等配套設施建設,確保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新老城區公共交通的對接,為群眾工作生活提供便捷條件。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對經營和銷售正常的房企,金融機構進一步提高房地產開發貸款審批效率,保持房地產開發貸款合理增長。對出現滯銷和資金困難的房地產企業,推動商業銀行通過政府、房企、銀行、承建商的合作協調機制化解風險,共同維護市場穩定。

十三、支持首套住房貸款需求。各金融機構積極落實國家有關個人住房貸款優惠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市、縣政府要與農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銜接,落實農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優惠政策。

十四、支持改善型購房需求。居民家庭購買住房時,不再以家庭擁有的房屋數量來認定,只要還清住房貸款,再次貸款按照首套房認定。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為30%。有條件的市、縣,對商品房購房給予補貼可擴大到非首套購房居民。

十五、引導房企靈活促銷。各地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等不靠,根據市場變化和消費需求,積極調整營銷策略,采取務實、靈活的促銷手段,促進商品房銷售。

十六、鼓勵房地產企業兼並重組。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轉型升級,提高產業集中度,提供更多適銷對路、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高品質住房,發展跨界經濟。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金融部門提供融資支持和相關金融服務。

十七、允許未開發用地轉換用途。房地產供應明顯偏多或在建房地產用地規模過大的市、縣,可按規定程序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利用,用於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

十八、允許調整住房套型結構。對於在建但尚未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住房戶型做出調整。

十九、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市、縣政府要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的主體責任,堅持分類調控、因城施策,大力促進商品房銷售穩定增長,有效化解房地產庫存。房地產庫存去化時間超過12個月的市、縣,要加大力度,落實責任,確保今年上半年當地庫存明顯下降,全年大幅下降。要加強檢查考核,對履行去庫存、穩市場主體責任不力,效果不明顯的市、縣,將進行約談和追責。

二十、加強市場監測和輿論引導。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分析。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商品房待售變動情況的信息。市、縣要及時摸清轄區內每個房地產企業的庫存和未開工閑置土地情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新聞媒體加大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宣傳力度,引導合理消費,營造有利於化解庫存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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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條舉措助樓市去庫存 效果不明顯將追責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2/4749466.html

江西20條舉措助樓市去庫存 效果不明顯將追責

一財網 一財網綜合 2016-02-15 12:24:00

2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發《關於做好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通知》,以強有力的20條舉措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包括鼓勵農民進城購房、進一步降低房地產稅費、大力釋放住房公積金等措施。

2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發《關於做好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通知》,以強有力的20條舉措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包括鼓勵農民進城購房、進一步降低房地產稅費、大力釋放住房公積金等措施。通知指出,要加強檢查考核,對履行去庫存、穩市場主體責任不力,效果不明顯的市、縣,將進行約談和追責。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做好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化解房地產庫存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重點任務。為做好我省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農民進城購房。推進以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為主的住房體制改革,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市、縣政府對農民等新市民進城購買首套商品住房,可給予一定比例的購房補貼,鼓勵農民進城購房。

二、加大棚改貨幣化安置力度。2016年,市、縣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不得低於50%。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比例力爭達到100%;國有工礦、墾區、林區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不低於50%;積極探索城中村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占比力爭不低於30%。政府其他征地拆遷項目也要大力推進貨幣化安置。

三、全面實行公租房貨幣化補貼制度。不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補貼制度,全面推行公共租賃住房以租代建,租賃符合條件的存量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四、進一步降低房地產稅費。全面清理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公布房地產開發的收費清單,沒有法律、政策規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項目不得重複收費,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嚴禁收取清單外的費用。落實國家稅收減免政策,對出現滯銷且資金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部門可依法采取靈活的征收辦法。

五、大力釋放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仍有存量資金的市、縣,要進一步降低首付比例,提高貸款額度,放寬公積金貸款、提取條件,實施提貸並舉政策。落實公積金貸款全省“一體化”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職工購房應貸盡貸。積極推進農民工和個體工商戶住房公積金制度。2016年,市、縣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達到85%以上。

六、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繼續嚴控商品房開發用地供應,把握土地供應節奏,防止土地過量投放,從源頭上減少房地產庫存。商品房庫存嚴重過剩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對未動工開發的房地產用地,可依法采取符合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的調控措施。

七、積極培育租賃市場。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會出租,建立開發與租賃一體化的運作模式。鼓勵規模化租賃企業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前提下對房源套型結構進行調整,滿足中小戶型租賃需求。建立租賃市場房源信息平臺,規範、管理租賃行為,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

八、進一步激活二手房市場。各地根據當地市場情況,適時調低存量房交易基準價格,降低交易成本。房管部門進一步簡化交易手續,提供優質服務,進一步激活存量房交易,帶動商品房銷售。

九、調整預售資金監管比例。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方式。市、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不得高於銷售總額的6%。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采取商業銀行開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提高開發資金的流動性。

十、縮短預售資金監管期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調整為從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開始,至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合格具備交付使用為止。

十一、加快完善城市新區配套設施。優化房地產項目規劃布局,合理規劃選址。加快城市新區和開發區尤其是城區道路、水、電、氣等基礎設施以及周邊學校、醫院、商場、養老、文體等配套設施建設,確保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新老城區公共交通的對接,為群眾工作生活提供便捷條件。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對經營和銷售正常的房企,金融機構進一步提高房地產開發貸款審批效率,保持房地產開發貸款合理增長。對出現滯銷和資金困難的房地產企業,推動商業銀行通過政府、房企、銀行、承建商的合作協調機制化解風險,共同維護市場穩定。

十三、支持首套住房貸款需求。各金融機構積極落實國家有關個人住房貸款優惠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市、縣政府要與農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銜接,落實農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優惠政策。

十四、支持改善型購房需求。居民家庭購買住房時,不再以家庭擁有的房屋數量來認定,只要還清住房貸款,再次貸款按照首套房認定。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為30%。有條件的市、縣,對商品房購房給予補貼可擴大到非首套購房居民。

十五、引導房企靈活促銷。各地要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等不靠,根據市場變化和消費需求,積極調整營銷策略,采取務實、靈活的促銷手段,促進商品房銷售。

十六、鼓勵房地產企業兼並重組。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轉型升級,提高產業集中度,提供更多適銷對路、綠色低碳、節能環保的高品質住房,發展跨界經濟。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金融部門提供融資支持和相關金融服務。

十七、允許未開發用地轉換用途。房地產供應明顯偏多或在建房地產用地規模過大的市、縣,可按規定程序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引導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利用,用於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

十八、允許調整住房套型結構。對於在建但尚未銷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必要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住房戶型做出調整。

十九、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各市、縣政府要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的主體責任,堅持分類調控、因城施策,大力促進商品房銷售穩定增長,有效化解房地產庫存。房地產庫存去化時間超過12個月的市、縣,要加大力度,落實責任,確保今年上半年當地庫存明顯下降,全年大幅下降。要加強檢查考核,對履行去庫存、穩市場主體責任不力,效果不明顯的市、縣,將進行約談和追責。

二十、加強市場監測和輿論引導。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分析。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商品房待售變動情況的信息。市、縣要及時摸清轄區內每個房地產企業的庫存和未開工閑置土地情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新聞媒體加大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宣傳力度,引導合理消費,營造有利於化解庫存的良好氛圍。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編輯:顧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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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將追責生態環境損害明顯地區黨政負責人

22日據新華社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明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

《辦法》指出,考核結果將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加快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突出重點、註重實效、獎懲並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

評價重點評估各地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引導各地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地區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後開展1次。

第二章 評價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

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年度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以下簡稱目標考核)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牽頭,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目標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考核目標體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環境稟賦等因素,將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分解落實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一條 目標考核在五年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並於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並抄送考核牽頭部門。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第十二條 目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牽頭部門匯總各地區考核實際得分以及有關情況,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並結合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幹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考核等級劃分規則由考核牽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考核報告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幹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並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生態環境損害明顯、責任事件多發地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含已經調離、提拔、退休的),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實施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等部門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部際協作機制,研究評價考核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結果處理等建議,討論形成考核報告,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

第十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采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考核認定的數據、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數據成果,必要時評價考核牽頭部門可以對專項考核等數據作進一步核實。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非人為因素導致有關考核目標未完成的,經主管部門核實後,對有關地區相關考核指標得分進行綜合判定。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應當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統計和監測的人員、設備、科研、信息平臺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標調查頻率,提高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七條 參與評價考核工作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評價考核工作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相關統計和監測數據,對於存在上述問題並被查實的地區,考核等級確定為不合格。對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篡改數據、偽造資料等造成評價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地區對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受理並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針對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國家統計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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