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50520刑事法(十九) 犯罪無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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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520
刑事法(十九) 犯罪無能3
蕭律師執筆
〈精神錯亂Insanity〉
「精神錯亂」是指被告在犯案時的精神狀態,在那時,被告可能患有永久性或間歇性精神失靈。這與他的精神狀況在審訊時正常是無關的。***
就算以精神錯亂抗辯成功,並不等於完全宣判無罪。 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雖然在法律上“精神錯亂”,但確有做過被指控的行為,其宣判應為“由於精神錯亂而無罪”。 法官或裁判司必須宣判被告要入精神病院羈留作治療(即「入院令」),或頒發以下三種命令之一:監護令guardianship order、監督令supervision order或 治療令treatment order。如果法例定下一個“固定刑罸”,如謀殺,法庭毫無選擇,必須判入院令。***
1996年以前,「精神錯亂」必引致入院令。 由是之故,亦由於在刑事法中對精神錯亂的狹隘釋義,精神錯亂不常作為一種辯護。 在1963年前當仍有死刑時,精神錯亂在謀殺案中較多用來作辯護,以避免當時的強制性死刑,但該年香港通過《殺人罪行條例Homicide Ordinance》,第三條(等同英國Homicide Act第二條)有「減責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的辯護,故此利用精神錯亂的辯護案例有所下降。但精神錯亂仍屬重要,因它與有關「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的辯護有關。
精神錯亂的原則源自英國1843年著名的M’Naghten案的判例,在此案中,被告企圖射殺內政大臣卻誤殺了他的私人秘書。 陪審團判被告無罪獲釋。上議院大法官定下以下原則:「任何人假設是神智正常的,除非能反證明其為不正常。 」
要精神錯亂成立,被告須以 “相對性可能”滿足以下要素:
(一)推理缺陷
被告「被剝奪推理能力」。
在Clarke(1972)一案,被告被控盜竊。他的辯護是由於抑鬱以致健忘。法官認為這等同提出精神錯亂辯護,被告遂改為認罪而上訴。 上訴庭撤銷他的判罪,並表示推理缺陷暗指喪失推理能力,而非臨時的喪失記憶。
(二)由於精神病
推理缺陷是起於一種精神病。 推理缺陷是一個 “法律上”的解釋,不一定等同 “醫學上”的解釋。在Kemps(1957)案中,被告患動脈硬化,不時會令他失去理性。在其中一次,他用鎚子襲擊他的妻子,令她身體嚴重傷害。 精神病被解釋為一種影響一般推理能力的病,包括此案中被告的病,此種病可以是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可治癒或不可治癒的—- 這是「法律」上的涵義,不一定是「醫學」上的涵義。
此種辯護和「無識意行為」的辯護有所不同。 精神病能影響被告的心智功能,無識意行為是短暫失去心智功能。 為了分別這兩種辯護,法庭用「內在」及「外在」的因素去分別,如果是外在因素促成,那就是無識意行為。****
Quick(1973)案中的被告患糖尿病並且是一位精神醫院的護士,被控嚴重傷害一名傷殘病人身體。 他旁晚曾服用胰島素,但沒有吃午餐,隨後又飲了酒。當法庭裁決他的推理缺䧟是由於糖尿病而引致精神錯亂後,為了避免法庭會頒發當年強制性的入院令(即不再提出精神錯亂的辯護),他改為認罪。上訴庭推翻判罪,理由是他的精神狀況不是由於糖尿病而是由於使用胰島素,再加以酒精及沒有吃午餐。 所以被告的神智失常是由於外在因素,而不是一種疾病。這是無識意行為,而無識意行為的辯護應交由陪審團裁決。由於判罪理由不充份,所以推翻判罪。
在Sullivan (1984)案,上議院被要求考慮「精神有病disease of mind」的意思。在此案,被告患有癲癇癥,一星期發作一兩次。 在一次輕微的發作中,被告傷害了比他年長的朋友。 醫學證供表示有可能在被告不知情下發生。當法庭裁決他的辯護構成精神經錯亂時,他改認毆打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 上議院重新肯定M’Naghten案的原則,並裁定癲癇是一種精神病,因為被告的精神機能被損害至喪失推理能力,其病因是因為器官organic損害或是機能functional損害是無關的,也不論損害是永久性、過渡性或間歇性,只須在犯案時存在即告成立。
在Hennessey(1898)案,被告被控未經許可拿走了一部車,並在停牌期間駕駛。他是一個糖尿病患者而精神經常緊張,而緊張又影響他的血糖及所需的胰島素。他的胰島素份量不足,導致血糖過高。他以無識意行為去抗辯,聲稱在犯案時他的血糖過高,是在不自覺間的無識意行為。法官裁定如果他所說屬實,那是精神錯亂。上訴庭支持裁決,認為血糖過高是由一個內在條件,是一種精神病,緊張與焦慮不能視為外因。這案與Quick案不同,在Quick案的血糖過高是由酒精、食物及過多胰島素做成。
1991年以前,夢遊被視為無意識行為而非精神錯亂。但自Burgess(1991)案後,法庭視夢遊為一種內在原因的精神病,除非有清晰的外因證據。在此案中,被告以暴力傷害一個女子。他辯解他犯案時是在夢遊中。有醫學證據指出,被告犯案時的行為是由內在因素引起的夢遊。上訴庭支持原審法官裁決,證據顯示是精神錯亂,符合M’Naghten案的原則。此案的裁決並沒有否定:如果夢遊是由於外在因素(如酒精),則是非精神病的無意識行為。
(三)被告不知道他所做是錯誤的
如果喪失推理能力是由精神病引起,被告必須證明他不知道犯案行為的性質,或不知他所做是錯的。
Windle(1952):被告的妻子經常說要自殺。 他誘使妻子服食了100粒阿斯匹靈,殺死他的妻子,認為這樣對妻子有好處。 雖然有證據顯示他有精神病患,但他知道這樣做會問吊(死刑),即是說他知所做的為法律所不容。上訴庭維持他的判刑,認為法庭不應以道德上的錯與對去裁決,而應根據甚麼是違法。 所謂「錯」,意即違法。****
〈法庭程序〉
精神錯亂是一般舉證責任與標準的例外。
因此當被告以精神錯亂作為不適宜答辯的理由,他就須以 “相對可信性”的標準去舉證。醫學證供是必需的。 較常見的是,被告提出他的精神狀況,引出無意識行為或減責的辯護。 如此,控方則可以用帶出精神錯亂的問題,並舉證至 “無合理懷疑”。
在某些情況下,陪審團可以回應一個誤殺罪名以代替謀殺罪。如此,被告在辯護上就有多個選擇,包括精神受損或疾病作為代替精神錯亂的辯護。
法律150513刑事法(十八) 犯罪無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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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513
刑事法(十八) 犯罪無能2
蕭律師執筆
〈精神混亂Mental Disorder 〉
當被告的行為是精神混亂或精神病的結果,他會是
1 不適宜答辯;
2 由於精神錯亂獲判無罪;
3 由於無意識行為獲判無罪 — 判比原來控罪較輕的罪:例如被告原本被控謀殺,由於神誌不清,減責而改判誤殺;
4 依所控被判有罪,但在量刑時,他的精神混亂因素會獲考慮。
〈不適宜答辯 Unfit to Plead 〉
很少人會是不適宜答辯, 因為嚴重殘障、疾病或精神混亂者在未抵達司法程序前已被移離刑事司法體系。
由於這類案件大幅增加,是否適宜答辯的論點再被提出。 一個精神不正常的人被起訴,但在開審或審訊中似乎變得「在喪失能力中under disability」,法庭應裁決被告是否還適合答辯。
香港法庭在R v Leung Tak-choi (1955) 一案中追隨英國Richard (1836) 案例有關「在喪失能力中」的解釋,指被告「無能力理解對他的控罪、給予律師指示、質疑陪審員、理解對他指控的證據,及在辯護中給予證供。」
被告是否「在喪失能力中」須根據兩位或以上醫務人員口頭或書面的證供。 如果問題發生於被告答辯前或開始答辯,此問題須由一個特別挑選的陪審團專為這一問題作出裁決。 如果問題產生於被告答辯後,法官可決定由審訊中的陪審團去裁決,或由主審法官或裁判司裁決。
如果被告是「在喪失能力中」的問題由被告提出,舉證責任落在被告方面,而陪審團或法庭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原則去裁決。
如這問題是由控方提出,控方須證明被告「不適宜答辮」至 無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如果這問題由法官提出,舉證責任就不大清晰了。 在香港Jimmy Johnson (1983) 案,上訴庭建議,如果神經錯亂或減責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問題由控方或法官提出,所舉的證供只能以 “相對可能性衡量”。 此原則亦應適用於不適宜答辯。無論如何,法官只能在認為被告有真正及實在 “是否適合應訊”的問題時才能提出:Keung Sai-chung (1986)。
如有需要,法官可以不裁決是否適合答辯,而容許被告接受臨時性治療。
如被告適宜答辯,審訊應繼續進行,即使不是在對被告的最佳利益情況下進行:Robertson (1968)。
在Padola (1960) 案中,被告被裁定適合答辯。答辯仍進行,即使他患有 “健忘癥hysterical amnesia”,使他記不起犯事時所發生的事,但在其他方便,他的思想卻正常。
被告如不適宜答辯,法庭須決定他有否做過被控的罪行; 如法庭滿意他確實做過,則有一個處理上的選擇,包括解送他到醫院,並附帶一個限制令或完全釋放令。
英國Grant (2001) 提供一個案例: 被告承認用刀插她的男友,他後來因傷致死。她被控謀殺。陪審團聽過三位心理專家的證供,認為她不適宜接受審訊。之後依據英國當年一條有關法例而成立的第二個陪審團認為她確做過受檢控的罪行。 法官頒下入(醫)院令連同並無時限的限制令。被告對第二陪審團的裁決上訴,理由是法官應將「缺乏意圖」的「辯護」或她是否曾受刺激受交給陪審團裁決。上訴庭認為依據當時有關法例,「缺乏意圖」的問題不能交給陪審團裁決。
直至1991年英國Criminal Procedure (Insanity and Unfitness to Plead) Act生效前,法庭對由於神經錯亂而無罪的人唯有頒發一項強制性的入院令。
上面所說「有否做過被控的罪行」究竟是什麼意思還未有最後定論。一般的看法是它單指被告被控罪的犯罪意圖,而不須考慮其不正常精神狀態的結果。 這是香港案件Tang Yau-chi (1988) 中上訴庭的觀點。但英國上訴庭在R v Egan (1997) 案中(兩地法例所用字眼相同)認為控方須要舉證罪行全部的要素,不能多也不能少,如偷竊控罪,控方就要證明被告「不誠實地意圖永久剝奪受害人的擁有權」。
如果被告裁定不適宜答辯而又有曾做過受指控的行為, 法庭曾經頒下入院令、監護令、監管令或治療令,但被告後來情況改善而不再被視為「在喪失能力中」,又能「正常應訊」,他或她將會被帶回法庭繼續審訊。
〈被告的處理 〉入院令及其他命令
精神不正常可影響對被告的「處理」。 「處理」問題的產生不單起於被告成功提出精神錯亂(或將要討論的「精神錯亂無意識行為insane automatism」)、或被裁定「不適宜答辯」等情況。以上每種情況,法庭都必須裁決,基於被告的精神狀況,他或她是否需要被覊留於精神病院,或持續需醫療照顧和監督。
直到最近的一連串立法和修訂,才賦與法官及裁判司更廣泛權力去處理被精神困擾的犯人。舉例說,法官不單可頒發「入院令」,更可在某些情況下下令被告被監督及治療一個固定、但不超過兩年的時期,以代替將他或她收禁於一間精神病院。
根據香港《精神健康法例Medical Health Ordinance》,法官或裁判司對可監禁罪行imprisionable offence(法律定下的刑罸但謀殺除外)判刑後可向犯人發下「入院令」,但必須有兩位醫生作出口頭或書面令他們滿意的證供。所謂 “滿意”,是指「無合理懷疑」的滿意。 如果法庭頒下「入院令」,刑事程序立即終止 :Tam Kit-nin (1982)。但任何受「入院令」損害者可對此令的頒發進行上訴。
法律150505刑事法(十七) 犯罪無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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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505
刑事法(十七) 犯罪無能 1
蕭律師執筆
刑責的前設是每個人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是有些辯護挑戰這種假設,聲稱被告未能擁有所需的犯罪意圖使其要負刑責。 *** 這種說法基於被告的年幼,或是被告的精神不正常,引出普通法的免責辯護。
當然,年幼或精神錯亂不能正當地被形容為一種「辯護」,而是兒童的身份令他或她無法犯罪;是其「不正常條件」使他或她免責。必須指出,雖然這些孩童或精神錯亂的人免於受譴責,他或她仍須在某程度上「受罸」:一個由於精神不正常而獲判無罪的人仍會被強制羈留在精神病院;一個「犯刑」的孩童仍需接受特定的「照顧」程序。
以孩童而言,法律是否承認有一個刑責相應增減的「計算尺 sliding scale」 ?對於精神不正常者而言,由於缺乏自主能力,因而缺乏選擇能力,致使他或她獲判無罪,就沒有相應增減的計算尺可言了。
〈幼年 Infancy〉
幼年可以多方影響刑事程序:
程序的性質: 根據香港法例《少年犯條例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而成立的「少年法庭」是一個特別法庭,用作聽審及裁決對十四歲以下「兒童 child」 或十四歲以上及十六歲以下的「少年 young person」 的控罪(謀殺除外)。此條例列出少年法庭特定的審判程序。
判刑: 對監禁或羈留有所限制,如第11(1)(2) 規定任何兒童不得被判處監禁或因欠繳罰款、損害賠償或訟費而交付監獄。第14(1) 規定,如法庭認為並無其他適當辦法處理,可命令將其拘留在被拘留的地方,但不得超越六個月。
證供: 在1995年以前,七歲以下兒童表面上無能力提供可靠的事實證供。但1995年後根據《證據條例Evidence Ordinance》,一個十四歲以下兒童在刑事程序中,要在「未經宣誓下提供」證供。
〈刑事責任與無能的假設〉
與刑事責任有關的兩個重要的年齡是七歲和十四歲。 ***
七歲以下兒童
香港現行法律將刑責的最低年齡定為七歲。 一個七歲以下的孩童被認為是「無能力犯罪 doli incapax」。 即是說,七歲以下孩童不單只不可以被判罪,更是不會犯罪,儘管他或她有犯罪行為。*** 這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刑責。
舉個例:一個七歲以下孩童拿取別人的物品,這不算「偷」(違反香港《盜竊條例》第九條)。由是之故,後來收到這件物品的人就不算「處理贜物」(香港《盜竊條例》第二十四條):Walters v Lunt (1951)
但由於一個七歲以下孩童身體上是能夠做出犯罪行為的(如攜帶毒品),法律會視這孩童為另一人的無辜代理人,而那另一人須以主犯身份承擔法律責任 ,基於他(那另一人)利用孩童去作出犯罪行為:DPP v K & B (1997)
在其他地區,刑責的最低年歲比香港高。 舉例說,英國、威爾斯和澳洲定為十歲,加拿大十二歲,德國、日本及中國定於十四歲。
他或她可能必須接受「照顧」程序,但不能被檢控。 由十歲開始,一個孩童可以有罪。研究顯示,自覺的道德觀是定刑責的基礎,而孩童的自覺道德觀發展於十二歲至十三歲之間,所以《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在1997年關於《刑事責任的年齡》的意見書中呼籲將香港刑責的最低年齡提升至十四歲以反映此實際情況。
七歲至十四歲兒童
在普通法下,七歲至十四歲兒童亦被假設為無能力犯罪:R v Owen (1830)。但這種普通法的假設是可以反駁的rebuttable。要反駁,控方不單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並且要證明至 “無合理懷疑”,被告知道他或她的行為是「嚴重的錯」,而不單只是「頑皮」或「惡作劇」:JM (a minor) v Runeckles (1984)。
上述那種假設多年來受到質疑,但在1996年在C (a minor) v DPP案重獲英國上議院確定。英國到1998在新立法下(《Crime and Disorder Act》)才將這種假設取消,但現今仍構成香港法律的一部份。此種假設不常要求證明被告知道他或她的行動是道德上錯誤,雖然這種證供可強烈證明他或她知道其行為是嚴重的錯。
孩童接近七歲時比接近十四歲時較難證明他或她的「頑皮判斷力mischievous discretion」。一件香港案件,Chan Chi Wah案,香港法庭判刑一個十三歲另八個月大女童收藏及處理毒品,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Pickering法官結案時認為在裁判司前有足夠證據推翻「無犯罪能力」的假設,並認為「有強力及有說服力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自己在做甚麼」。
由控方舉證建立孩童的「頑皮判斷力」,可推及孩童的家居生活及其成長(如被告生於一個良好家庭和有良好的教養),被告犯案前後的行為(如離家出走),或被警方盤問時的表現(如說謊)等都有關係。但只證明他或她知道自己行為的結果是不足夠的:IPH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Wales(1987),或證明與被告年齡相若的正常孩童也知道所犯行為是極端錯誤也不足夠。一般來說,控方不必引用獨立證供(如心理醫生或教師或與被告相熟悉人士)去證明被告知悉他或她的行為的嚴重性。
孩童一經被證明有「頑皮判斷力」,他或她就有可能被判罪,包括謀殺。
十四歲或以上兒童
他或她有完全的刑事責任,可被控及判刑任何罪行。
年齡的決定
有需要時,年齡可由法庭決定(《刑事訴訟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6條)。
〈性無能的假設 Presumption of Sexual Incapacity〉
普通法假設十四歲以下男孩童無性為行或雞姦能力:Williams (1893)。證明被告身體有能力做不會被接納為證據。所以年輕於十四歲的兒童被控任何與性行為(如強姦)或雞姦有關罪行不能裁決他為主犯principal。但他們可作為從犯去協助、教唆、慫恿及促成此等罪行。英國在1993年已廢除此等假設而代之以《性罪行法例Sexual Offences Act》,但此等假設現在仍屬香港刑事法的一部分。
法律150707刑事法(二十二) 犯罪無能6 神智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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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707
刑事法(二十二) 犯罪無能6 神智不清
蕭律師執筆
〈神智不清Intoxication〉
許多犯罪者飲下烈酒或服用藥物(或二者兼用),你認為因飲大了而不知犯罪的程度是否不應深責?或是應該更受譴責?因為法律經已申明,不能以酒醉做擋箭牌以求脫罪。
英國法律訂下罪行有「特定意圖」和「基本意圖」(前已闡述)的分別,有關酒後犯法的案件當中卻存在著一種兩難的困境。 「特定意圖」罪行一般而言指需要有犯罪意圖;酒醉可以顯示被告並無有關意圖。 但另一方面,在那些「基本意圖」罪行(所需的犯罪意圖只是粗心大意或更輕微),酒醉確實又提供了永不能否定的犯罪意圖。
DPP v Majewski (1977) : D整天服食多種藥物,又飲了大量烈酒,旁晚在酒吧捲入一宗打鬥。 他襲擊酒吧店主和一名警員,遭到逮捕,被控襲擊他人引致實際身體傷害及襲擊執行職務警員。 他的辯護是大醉後完全忘記當晚發生的事情。原審庭判D二罪俱成。上訴庭和上議院都支持原審庭的定罪,並認為自願引致「神智不清」不能作為辯護理由。***
上議院中七位大法官都各自發表演說,整體而言,有一點很清楚:酒醉在那些基於特定意圖的罪行(如謀殺)可以否定犯罪意圖。如果我大醉,覺得你是圓靶,把飛鏢擲向你而令你死去,我不會犯謀殺罪,因我本無意殺人(無特定意圖)。但我會誤殺有罪,因有基本意圖。****
但有些人的錯誤和酒醉有關,但和他們實際所犯的罪無關,那麼將他們定罪是否適當?醉後的粗心大意或疏忽是否應和其他大部份有基本意圖的罪行接受相同的譴責?舉例說,在判你襲擊他人引致身體受損害的罪行前,必須證明你可預見別人有受損害的危險(將來講述有關罪行時再詳論),但是你在酒醉時確實無法預見實際事情發生的後果。
Heard (2008):警員被召喚到D的家中,D很醉和很情緒化,曾用刀割自己。警員將他送到醫院。他大怒,以拳擊向一名警員V的肚。D隨後脫下褲子,掏出陽具放在手中,將它在V的大腿上磨擦。D被拘捕。在落口供時,他說雖然他不復記起發生何事,但承認當他病或酒醉時,他有做出儍事的傾向。他被控性襲擊,違反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例第三條。在審判時,法官引導陪審團,控方須證明D有意觸摸V。D辯說大意接觸不足夠,陪審團應被引導去考慮D的自願引致神智不清是否表示他無意接觸V。D被判有罪。他上訴。
上訴庭駁回上訴:並非每件罪行都能簡單劃分為「特定意圖」或「基本意圖」,那會隱藏不同心理狀態須有不同因素的事實。這件罪行就是一個例子。就所得證據而言,D簡單地以陽具意圖觸摸V。他的醉,可意味他不能自我抑制或會做一些他在清醒時一般都不會做的事,或他事後完全忘記。但所有這些情況都不能摧毀他有意接觸V這事實的性質。一個醉的意圖仍是一個意圖,在犯案時及落口供時都清楚顯示觸摸是刻意的。原審法官在意圖方面已正確引導陪審團。自Majewski一案後,被告在性侵襲案件中再不能用他自願引致的神智不清去解說他並無意圖。 歷史上,英國法律視自致神智不清為加重而非減輕罪責的理由。國會似乎無意改變現行法律,容許它一向不認可的自致神智不清作為辯護理由。
Majewski案原則雖可行,卻也製造出一些矛盾。神智不清的人在謀殺和意圖傷人案中可以此作辯護而獲判較輕的罪行(如改判誤殺或非法傷害)的刑罸,但並非全部特定意圖罪行在其下都轉判較輕的罪行。
舉例說,一個醉漢被控盜竊。如果他能證明由於酒醉而拿取別人物品,卻無意永久剝奪別人的擁有權,他會脫盜竊罪,但卻沒有「大意盜竊」這條罪可作檢控。所以酒醉在強姦案不是辯護理由,但在意圖強姦案可作為一種辯護(證明行事時並無犯罪意圖)。
不用說,如果被告以自致酒醉方法給予自己勇氣去犯案,酒醉也不成為辯護理由。舉例話,被告想非禮女同事但又沒有勇氣,遂飲大量的烈酒,借酒醉壯膽以行事(即所謂「荷蘭人勇氣Dutch courage」,據說典出歐洲三十年戰爭,見註)。
大法官Denning在A-G for Northern Ireland v Gallagher (1963)說:
“如果一個人在清醒和冷靜時構成殺人意圖並為此作準備,之後自醉以給予自己「荷蘭人勇氣」,帶醉去執行殺人,他不能依賴自醉作為謀殺控罪的辯護。”
不過這類案件實際上並不多,因為太醉是很難成功執行預定計劃的。
烈酒和藥物在神智不清的原則下是相同的。如果你刻意服用藥物去做犯罪事,你仍會被判罪。但如果藥物對你的後果不可測,這或可作為辯護。
Hardie (1984):D被要求搬離前女友的居所,為了減低痛苦,他拿了前女友所用的鎮靜劑valium服食。之後他去服裝間放火而被判縱火罪成。上訴庭撤銷他的判罪。大法官Parker在判詞中說:
“如果陪審員的結論是由於valium的後果,上訴人在當時無法理解他的行為對物業和人產生的危險,他們應考慮被告服食valium是否一種粗心大意。”
Hardie案的好處起碼確定了Majewski案的若幹缺陷,但同時強迫法庭在沒有醫學證供支援就去決定某一藥物是‘危險’或‘非危險’ 的。
附註:所謂「荷蘭人勇氣Dutch courage」意指用酒精去提升自己的勇氣。最流行的一種說法,在歐洲「三十年戰爭」中,英國士兵相信在寒冷天氣中飲用荷蘭氈酒可以溫體,在戰鬥前飲用則有鎮定作用,並可增加勇敢度, 後來逐漸將此種所謂 “勇氣”叫作「荷蘭人勇氣」。 現在或可稱之為「用酒精壯膽」。
法律150721刑事法(二十四) 犯罪無能8自衛及防止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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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50721
刑事法(二十四) 犯罪無能8 自衛及防止罪行
蕭律師執筆
< 自衛及防止罪行>
這種辯護一般指私人辯護,涵蓋保護自我及他人、保護個人財產、防止罪行及協助合法拘捕。 在上述情況下,被告如果使用有需要及合理的武力,他獲得辯護。
據此,如果P手抓D的臂彎欲將D拖向黑暗的後巷,D以雨傘擊P的頭部以抗拒之,D當時的反應如果合理,表面上是無罪的,因為她之所以使用武力,一方面是保護自己,另一方面是防止P繼續向她襲擊。她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同樣,如果P想搶D的手袋,D制伏P並以手鎖著他的手以待警察到來,D表面上是以武力去拘捕P。以上兩種情況,D並無任何罪行的刑責。
這種從前屬於普通法的「自衛原則」 現載於香港《刑事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A條及英國196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第三條(二者用字完全相同)。 此二法例容許使用合理武力以防止罪行,與及執行或協助合法拘捕。怎樣才算合理則是給與陪審團考慮的事實問題。 ***
A-G’s Reference (No.2 of 1983) 1984: D過去的行為良好。他製造了一些汽油彈,意欲在暴徒要襲擊他的啇店時使用,因他所處的地方經常有暴行發生。原審法官裁決他的自衛辯護適用,陪審團裁定D無罪。 上訴庭亦同意D可作自衛的辯護。D須令陪審團滿意(以相對可信的證供)他的武力使用,是對應於他所能理解暴徒可能使用的潛在暴力,以求保護自己及家庭與財產。
Martin (2001) : 夜盜破門進入D的農場,D射殺兩名夜盜。D被判謀殺及意圖傷人有罪。D上訴。上訴庭放行D,接受新的醫學證供,證明D當時患有妄想癥paranoid,而抑鬱使之加劇,在 “減責原則”下改判誤殺。
由於媒體及公眾議論經常涉及自衛中使用武力程度的問題,政府索性將普通法所賦與的權利納入法例:即是說,個人武力的使用應以當時環境下他能想到或理解的情況去量度;在危急下不能期望他作完全正確的判斷;他須有一定的自由度,只要他直覺的想法或反應是誠實和合理的。 ***
但立法後仍留下不少疑難。
Kichens (2011) :受害人V的前男友反對被告遷入和V在一起。前男友曾於較早前進入V的居所恐嚇V。當前男友再來時,被告力勸V不要讓前男友進來。但V不聽,被告用掌摑打她的臉。法官在回應陪審團提問時表示,前男友並沒有意圖犯罪,而他可能會這樣做不足以構成掌摑的合理性。被告 “普通毆打common assault”罪成。
被告上訴失敗。上訴庭裁定:
《刑事法》第三條賦與的自衛及保護他人權利,的確可以申延到向無辜第三者使用武力以阻止罪行的發生。(但此案的第三者並無犯罪跡象。)普通法與成文法都有較大運作空間,如果不立即採取行動,可以肯定,或接近肯定,罪行將會發生。本案的裁決可稱安全。
上訴庭列舉兩個例子,在自衛時武力可以引申加之於第三者:
警探可以猛推一個路人,使之僕向路邊一個想開槍或引爆炸藥的人。
Y想將車匙交給Z去駕車,X相信Z由於醉酒不適宜駕車,強由Y手中搶過車匙。
自衛與防止罪行的辯護是‘成功或是失敗’。如果武力過分使用,那是否沒有折衷,像 “激怒provocation”可使謀殺改判誤殺?
Clegg (1995) :被告是駐北愛爾蘭的英兵,在1990年一個夜間巡邏中,一輛車子經過路上的檢查站沒有停下,而且加速經過被告身旁。(後來證據顯示車子是偷來兜風的。)被告喝停,但沒有得到回應,於是連開四槍,其中一槍擊斃車內一個乘客。 科學鑑證顯示致命的一槍是由汽車經過被告後發射的,當時汽車在五十英尺以外的路上。上議院裁定,被告過分使用武力,自衛辯護失敗而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但後來被告護得新證據,上訴庭下令重審,結果謀殺罪不成立,但意圖傷害汽車司機罪名成立。再上訴時連這一項也成功脫罪。)
< 不明環境下自衛使用武力是否合適? >
Dadson (1850) :被告槍傷一名逃走的偷獵者。如果受害人犯了重罪,這樣的武力是容許的。被告罪成,因受害人只是一個偷獵者,槍擊是過分武力。
< 保護私人財產>
DPP v Bayer (2003) :幾個被告走進一塊私人農地,將自己鎖在一臺用作播種的拖拉機,那是用來撒播改良基因玉米的種子。被告們的意圖是阻止播種。地院法官覺得他們確是誠懇真實相信播種改造基因種子的玉米是危險的,對鄰近的物業產生實際的恐懼,亦有良好理由相信那種驚恐,而所作所為是基於良好意圖,他們覺得絕對需要阻止播種。 地院法官的結論是被告在普通法下有‘保護物業’的權利而判全部被告無罪。DPP(公訴專員)不服上訴。
上訴得直。普通法的原則是,人可以使用適度武力去保護自己物業或他人物業免受襲擊或潛在襲擊的恐懼。 當普通法辯護被提出時,法庭須問自己被告是否已認為他是使用合理武力去保護財產,免財產遭受真實或潛在的損毀,而這種損毀是非法的。如果答案是否定,則辯護失敗;如果答案是正面的,法庭就須考慮一種事實,被告需誠實相信他的客觀決定,他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播種改造基因玉米種子並沒有違法,即使種子會吹到鄰近的土地上。所以‘保護物業’的辯護不適用。
Jone et al(2006):幾個被告被控同謀作刑事毀壞。他們聲稱要毀壞一個空軍基地的一些設備,因為那是用來對付伊朗用的,並認為對伊的戰爭是不合法戰爭的一部分。在審訊時他們的辯護依據是1967年《刑事法》第三條,聲稱他們的行動是有需要和有合法理由的。所有這些辯護都失敗。
上議院大法官一致撒銷上訴。1967年法例只聚焦於英國本土上面,國會完全未有考量《刑事法》第三條對“罪行”的看法會否涵蓋國際法所承認的罪行。 即使政府犯了國際法的侵略罪行,準備向伊朗用兵,也不會使被告的非法行為變得合法。 違反和平的慣常國際法(侵略罪行)不是《刑事法》第三條所指的罪行。
法律150715刑事法(二十三) 犯罪無能7 非自願神智不清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5/07/15/%e6%b3%95%e5%be%8b150715%e5%88%91%e4%ba%8b%e6%b3%95%e4%ba%8c%e5%8d%81%e4%b8%89-%e7%8a%af%e7%bd%aa%e7%84%a1%e8%83%bd7-%e9%9d%9e%e8%87%aa%e9%a1%98%e7%a5%9e%e6%99%ba%e4%b8%8d%e6%b8%85/
法律150715
刑事法(二十三) 犯罪無能 7: 非自願神智不清
蕭律師執筆
<非自願神智不清 Involuntary Intoxication>
假如你的飲品被別人混入酒精,你不知道而飲下,醉了或神智不清,然後犯案,你覺得自己會被寬恕嗎?當然不是。如果你在此情況下駕車,你仍會被判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和英國都有相關法律— 在血液含有超出限制酒精濃度下駕駛或支配一輛汽車均屬違法。)。
Kingston (1994) :
被告D有戀童癖paedophilia。 他和一對夫婦曾有爭執。該對夫婦為了陷害被告,安排男人X把一個十五歲男童帶到D的室中。據控方所言,而陪審團又接受的事實是,X把男童拖到D的室中。當男童睡著時,D回到室中對男童有不雅動作。D對男童的一切俱由X以相機攝錄下。
D被控對男童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現已取消,改為性侵犯sexual assault)。他辯稱在不情願下被灌醉,因X在他的飲品內混入烈酒。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就算他們獲得結論: “認為D曾侵犯男童,只基於X秘密加入烈酒而影響其行為” ,也不能判D無罪; 亦不能基於D神智不清而否定其犯罪所需的心理狀態, 因而判D無罪。另一方面,原審法官同時引導,如果陪審團的結論是 “不自願醉酒的D並無意圖(或不可能有意圖)作猥褻侵犯”,他們應判D無罪。
陪審團最後判D有罪。D上訴至上訴庭,成功推翻判罪,但控方又在上議院成功推翻上訴庭無罪的裁決,認為原審法官已對陪審團正確闡述有關的法律原則。上議院的理由可能是基於防止「假非自願口實」;很難界定自願或非自願醉酒的界線。 如果我不知道你給我飲的氈酒的強度,我飲了它而醉倒,那麼算是自願還是非自願醉酒?毫無懷疑上議院受到D承認有戀童癖的影響。
但判D有罪是否只限於這件特別的案件?道德上的考量應否影響刑期或刑責?在1944年的Sullivan案的被告辯護結案陳詞: 「這是一個不公平的性格測試,偷偷地不顧一個人的努力抑制, 而迫他去面對一種他一向避免的誘惑。當D處於一種不值得被譴責的失衡狀態時,在那種狀態下做出非常的行為,而此種行為是在案發時很例外的環境下產生的結果。」
英國《法律委員會》在2009年的報告中,對被告的「非自願神智不清」狀況作以下考慮的建議:
( 1)在考慮被告是否作出「主觀的錯誤」時, 不應考慮其錯誤因素的性質;
( 2)無論如何,如果被告的辯護是依賴「事實的錯誤」,他或她的精神狀況是有所關聯的。
怎樣情況算得上「非自願神智不清」是無法窮舉的。
但起碼以下的情況算是如此:
(1)麻醉劑的使用未得到被告的同意,譬如被告的朋友偷偷地將伏特加酒加進被告的檸檬水;
(2)麻醉劑是在威嚇下使用的;
(3)被告使用麻醉劑時不知道或不相信那是麻醉劑;
(4)麻醉劑由醫生處方,其使用是作正當醫學用途的。但如果醫生指示服用後不得飲酒,而被告違反醫生指示,或不依指示服用過分的劑量,他的神誌不清就算是自願。
如果神誌不清是由於服用非危險性藥物,即使藥物過分服用,亦不算是自願。所謂「非危險性藥物」是指那些一般不會有不可測或暴躁的後果,如鎮靜藥物或催眠藥物之類。
但如被告粗心大意服用非危險性藥物以致神誌不清,那就算是自願。上篇所述Hardie(1984)案是一個例子。
雖然被告的神誌不清不是完全非自願,但已「差不多」是非自願,亦被視為「非自願」論。***
無能為力
VIDEO 一殼眼淚的第三季,強積金:人均帳戶蝕二萬五、 外匯基金:一紅,紅到底,虧損638億、 假設七百萬人,人人有份的話,人均虧損又近萬。 換句說話,港人撇除個人投資組合,單單阿公,已經令七百萬人平均蝕近「四皮野」! 一輸幾皮,殊不好受,亦但感覺自豪,若非陳氏夫婦,現實社會,唔賭唔炒、普羅百姓有幾何一季會輸幾皮野? 是龍是蛇固然不能因為一粒數字而一概而論,但陳德霖比歐智華,至少在投資收益上前者輸足一百條街! 以陳總裁第三季虧損額計,相當於每日蝕七億六左右、反而歐大班,二百多億港元炒房收益,每日平均賺兩億多,幸好匯豐仍對遷港舉棋不定,否則的話,由輸一百條街的,監管嬴自己一百條街的金融機構,情況會相當尷尬! 第三季,按季計,象哥核心盈利比美林估計要好,但較高盛為低,即僅僅中規中舉,談不上勝預期。 四大業務範疇,環球市場及金融單天保至尊按季升兩成四,缺點固然是核心利息及收費業務再跌,撥備亦應升唔升,而炒房收益佔整體收益比重由第二季佔比一成,進一步上升至一成六。 好聽的,勁過高盛,難聽一點,跟穩健傳統越行越遠! 但象哥仍然值九十分,原因在於資本比率創造能力依然,你擔心派息,華大班數字上話,No worries!!! 你怕資產質素,華大班數字上亦話,我必定好過內銀! 匯豐亮點往往只在逆景才能發光發亮,尤其近日見盡內銀及中資金融股業績一切光怪陸離: 工行忽然撥備蓋幅率貼近警界線、農行不良貸款比率爆上2%後,傳出行長被查、國壽失驚無神投資巨虧,一切一切,盡在中央衣視組進駐三十多間機構後發生! 由御貓變內幕交易、由監管機構高層變為違規受查、券商老總跳樓、私募一哥被捕,一切一切,二揀一之下,投資者或更多投奔大象。 白一點,有陳德霖「無能為力」的投資收益表現,盡顯華大班超班、有中資金融、及渣打,突顯匯豐夠穩健! 中環人老早提醒,內地金融情況要密切留意;銀行業績,壞帳之餘、點解中金要連忙上市、點解中銀向信達出售南洋遲遲未有落實?
去哪兒員工砸電腦怒斥CEO無能;王健林獲6萬精神損失費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6/0315/154694.shtml
導讀 : 因被一微信公號冒名汙蔑淘寶,王健林向法院起訴,最終獲賠7.5萬元。
公司新聞
1.曝去哪兒網員工砸電腦斥責CEO
有微博爆料稱“去哪兒網員工砸電腦怒斥CEO和南航董事長”,南航單方面宣布下架去哪兒網機票業務,某去哪兒網機票部門的員工情緒激動,怒砸電腦。此外還有一封內部郵件曝光,一名員工質問高層關於南航下架去哪兒網機票業務相關事宜,言辭激烈,之後去哪兒網CEO諶振宇回複稱:感謝大聲說話,這是公司的文化,並聲稱丘暉上周已經說明了情況,另外建議公司黨委書記陳明應第一時間和南航黨委書記約談,互通信息。
黑馬哥點評:這幾天在去哪兒定了機票的網友,此刻內心一定是忐忑的。
2.王健林訴頂尖企業家思維微信公號一審獲賠7萬5
3月14日下午,王健林被冒名發文索賠案在朝陽法院宣判。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王健林致歉,所發布聲明需於發布前送交法院審核,賠償王健林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公證費1.5萬元,共計7.5萬元。
此前,因認為微信公眾號“頂尖企業家思維”冒用王健林名義發表批評淘寶網及電商的文章,擅用其肖像並致其名譽受損, 王健林以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糾紛為由將該公眾號所有者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刪除侵權文章、公開道歉並索賠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
黑馬哥點評:7萬5只是等於贏得了官司而已,但是數額這麽少,估計這些錢掉地上“國民公公”都懶得撿吧。
3.優酷土豆私有化協議今日獲股東批準
優酷土豆宣布,在周一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上,公司股東已投票批準了公司去年11月達成的私有化協議。預計這筆交易將於2016年4月初完成。交易完成後,優酷土豆ADS將從紐交所退市。
4.報告:售價670美元的Galaxy S7硬件成本255美元
3月14日消息,調研公司IHS今日發布報告稱,三星新一代旗艦智能手機Galaxy S7的每部成本僅為255美元,意味著每部手機的利潤超過400美元。
報告顯示,Galaxy S7最貴的零部件是高通驍龍820處理器,每片成本約為62美元。其次是1200萬像素攝像頭模塊,成本13.80美元。組裝費用為5美元,而剩下的174.30美元費用包括鋁制中框、玻璃背板、Super AMOLED顯示屏和SSD等。
而據韓聯社報道,三星Galaxy S7和S7 Edge兩款新手機開售兩天後,在韓國的銷量已突破10萬臺。
黑馬哥點評:這年頭只算硬件成本大概是不合適的,還有品牌、營銷等。商場里的衣服的成本相對於售價來說也占比不高。
5.交通部鼓勵網約車 滴滴:欣慰
交通部長楊傳堂表示,沒有取得營運資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是非法行為,屬於黑車。網約車是新生事物,私家車當專車不能簡單套用巡遊車管理辦法,對此應“量體裁衣”制定新規,應給予其合法出路,加強頂層設計進行管理。此外,楊傳堂自曝 坐過網約車。
對此,滴滴表態稱,“我們感到欣慰的是,政府部門聽到並且考慮了企業的聲音。”
黑馬哥點評:求此刻滴滴的內心愉悅程度。
6.馬雲現身內部會議 喊話做“治假國家隊”
馬雲現身阿里巴巴治假團隊誓師現場,對著300多名員工喊話:“我們今天不是啟動一個打假阿里隊,而是啟動一個打假中國隊。”馬雲表示,消滅阿里易,消滅假貨難。這是馬雲新年之後第一次現身業務會議。馬雲承諾所有集團層面的打假會議都會親自參加。
黑馬哥點評:網友模仿馬雲神造句:“消滅快播易,消滅黃片難。”
7.小米林斌:印度手機市場將洗牌 押寶電商渠道
3月14日消息,《華爾街日報》今日報道稱,小米計劃借助印度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機會來提高智能手機銷量,以抵消中國市場的增速放緩。
小米總裁林斌稱,與中國相比,印度市場仍然很小,但市場增長前景更光明。而且,小米在印度的銷量已經穩步上升。印度的在線購物剛剛起步,林斌稱:“電子商務能是非常強大的工具,這點在中國已經得到了證明,現在輪到印度了。”
林斌還稱,小米計劃在印度建立兩座制造工廠,並發布更多設備。此外,林斌今年還將在印度市場投入更多時間,凸顯了該市場的重要性。林斌預計,今年印度市場手機銷量將達到約1.4億部,高於去年的1億部。相比之下,今年中國智能手機銷量將與去年持平,甚至出現下滑。
黑馬哥點評:讓印度人也嘗嘗饑餓營銷?
8.百度"賣吧":千余網友建議重罰
年初,百度公司將“血友病”貼吧賣給醫院的事件一波引起千層浪,遭全國輿論批評,主要原因是醫療廣告在搜索引擎上競價排名推廣,導致虛假醫療廣告頻現。
在3•15到來之際,今天上午,瓷娃娃罕見病中心、億友公益等組織代表來到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一封1687名網友的聯名建議信遞交給工作人員。呼籲加強互聯網醫療廣告監督,將網絡虛假廣告關進籠子。
9.趣分期屢現用戶“被註冊” 風控漏洞學生買單
據新浪科技報道,由於處於監管真空,面向校園的分期消費平臺成了用戶投訴的高發地帶。根據調查發現,從去年9月至今,趣分期已經在浙江、山東、四川等地高校發生了多起集體性“被註冊”事件。
10.英國將於明年在高速公路測試無人駕駛汽車
英國政府宣布,將於2017年開始在高速公路上測試無人駕駛汽車。目前,英國的目標是到2020年讓自動駕駛汽車上路行駛。英國政府去年表示,無人駕駛技術的測試並不存在法律障礙,而無人駕駛汽車隨後已開始在英國的一些地方道路上展開測試。
11.俄羅斯裁定Android壟斷 谷歌必須接受罰款
俄羅斯仲裁法院周一駁回了谷歌的上訴,認定谷歌要求Android手機廠商預裝谷歌搜索和谷歌地圖等服務違反了反壟斷法。谷歌必須要根據俄羅斯反壟斷部門的要求,修改其與智能手機廠商之間的合作協議。此外,谷歌還需要接受罰款。
行業新聞
1.Android 7.0發布時間曝光 預計今年夏季推出
Android掌門人Hiroshi Lockheimer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現在雖然還無法給出Android 7.0正式版發布的確切時間,但可以肯定的是,會比以往的時間早很多,預計在今年夏季。
2.銀監會打擊治理電信網絡犯罪:每人每行開卡不超過4張
銀監會發布 《關於銀行業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對銀行業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1.嚴格實名制管理;2.嚴格限制開卡數量,每人每行開卡不超過4張;3.全面提升銀行卡安全管理水平。
3.微信:去年封停欺詐帳號數十萬
3月14日消息,微信方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微信共受理用戶投訴850萬單,在處理的投訴單中,欺詐投訴占據大多數。2015年,微信封停欺詐用戶帳號數十萬。
版權聲明:
本文作者常皓靖 ,i黑馬原創。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公眾號(ID:iheima)授權,未經授權,轉載必究。
李宗盛開罵前,很久沒人討論音樂了姚謙對華語流行樂也無能為力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471
姚謙(右)是蕭亞軒(左)多年的制作人。姚謙不讓公司旗下的歌手報名金曲獎,導致蕭亞軒無緣2001年的新人獎參選。那一年四位新人獎提名者,後來都在音樂界有了各自的成就。(視覺中國/圖)
“我們最大的痛苦,就是發現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垃圾,真正有價值的東西不多。”李宗盛沒說兩句就“開罵”。
這是2016年6月22日,金曲國際音樂節上的論壇,主題叫“藝人的自我經營之道”。音樂人姚謙擔任主持。開腔之前,李宗盛先問了臺下觀眾的“成分”,姚謙告訴他,大約四分之一是媒體,四分之三是音樂圈的人,唱片公司主管居多。李宗盛說:“那好,把這個行業整成這個樣子的人都在。”臺下又笑又叫好。
姚謙覺得李宗盛是聰明人,“繞個彎,也是讓大家重新討論音樂。”“如果沒有《我是歌手》,在大陸、在臺灣很久沒有人討論音樂了。”姚謙說。
過去在唱片公司做制作人,姚謙不許旗下的歌手報名金曲獎;現在任職樂視音樂高級副總裁,他卻在第27屆金曲獎前夕,認真翻檢過去26屆金曲獎的資料、影像,做了三集的專題片《金曲問》,在樂視播出。
翻檢這26屆,很容易從中發現一些“八卦”:誰家里的獎杯最多,誰是金曲獎里的“小李子”;一些“遺珠”說出來驚人:李玟就沒拿過金曲獎;張雨生過世後才拿到最佳演唱唱片獎,他的父親上臺為他領獎,鳳飛飛也是身後獲得金曲獎終身成就獎。姚謙是資深的創作人和制作人,也沒拿過金曲獎。
2001年的金曲獎,四名歌手入圍最佳新人:孫燕姿、範瑋琪、戴佩妮和周傑倫,頒獎時分一同上臺亮相。主持人吳宗憲逗他們:誰有自信得獎的,往前走一步。三個女歌手都老練,齊齊後退一步,周傑倫反應慢了半拍。得獎的是孫燕姿。周傑倫憑借首張專輯《Jay》獲得了流行音樂最佳演唱專輯。那年金曲獎其實出了六個新人,另兩位是蕭亞軒和蔡依林,後來都成了名。
三集專題片,每集推薦一首歌。第一是李宗盛的《山丘》,姚謙認為這是近幾年把商業與創作整合得最好的作品。然後是2015年獲得金馬獎最佳電影原創歌曲的《不要放棄》,阿美人歌手舒米恩用母語創作演唱。最後是林強在1992年獲得金曲獎最佳年度歌曲的臺語歌《向前走》。
林強後來是世界知名的電影音樂制作人,常與侯孝賢、賈樟柯合作。1980年代末姚謙是點將唱片的一線制作人,林強是公司的小小業務員。1990年林強在滾石唱片出了第一張專輯《向前走》,一曲成名。肥水流到外人田,老板生氣問姚謙:公司年會他上臺唱過歌,你沒覺得他能唱嗎?
“我說我被你派到門口招待貴賓去了,沒在現場。”姚謙笑著回憶舊事,那個年代音樂行業環境也並不好,但大家卻都有朝氣,《向前走》的MV,臺北火車站剛蓋好,看上去很簡陋,林強和舞蹈演員在大廳里歌唱起舞,往來旅客就在四下圍觀,“我覺得特別感動”。
歌手在最後端連網紅都不如
南方周末: 最初為什麽抗拒金曲獎?
姚謙: 金曲獎基本是透明的、沒有商業介入的評獎。我2000年開始不參加,因為老是用我們市場好的唱片公司來支持獨立音樂。那是庾澄慶、張惠妹這些歌手最好的時候,都是連續五年入圍,每年至少有一個專輯會入圍,就會配合宣傳,到場子坐,收視率高……但獎給的全部是獨立音樂。
即使我們掙很多錢,但是我們心里在意(金曲獎),我們願意調整自己,努力試著音樂的可能性,但就是不給我獎。最後一次,金曲獎幾乎80%還是給獨立音樂人,我說我不跟你玩了。隔年全部“維京唱片”的歌手都不要報名。林憶蓮蕭亞軒江美琪的粉絲都來罵我。大概在第三年,我就讓主管決定,我不參與。
這幾年我幫不少大陸藝人用我的公司,或者推薦給臺灣的唱片公司去報名。唱片一定是發大陸才能掙錢,但為了報名金曲獎,臺灣一定要是全世界首發。
南方周末: 金曲獎對音樂工業的幫助有多大?金曲獎新人日後能成為中堅力量嗎?
姚謙: 很多人拿了新人獎之後,後繼無力,包括林俊傑、陶喆,新人獎拿完之後,都是隔七八年才再拿獎。
新人紅了一個電影作品,馬上就有新戲拍,會接到很多廣告。從金曲獎出來,因為你是歌手,廣告不見得會找你,歌手絕對在最後端的,連網紅都不如。但也好,這就回到本分,你有沒有辦法拿出好作品來。
這次新人獎挺特別,雖然有蘇運瑩這麽強的人,結果還是一個小男生得獎。他叫謝震廷,2007年參加《超級星光大道》,12歲,唱著很流氣的張宇的那種情歌,排了第八名。但是他早早過氣了。再出來,看得出來這十年間有大量的挫折,戰戰兢兢的一個文藝青年。但是作品挺好——他形容自己的生命是個燈,當你覺得不需要的時候就可以把我關掉。這個挺打動人。沒有金曲獎,我也沒有看到他,媒體也沒出現過。
當她意識到自己是明星,就是謀殺
南方周末: 網紅里好像確實很少有通過音樂一下子紅了的。
姚謙: 靠音樂成名,在這個時代是最費勁、成功率最低的。我也想過,像Papi醬,等上市之後,資金到位,起碼作品沒那麽好玩了。一個人意識到她是明星的時候,那個意識經常是謀殺。你看她最近的照片會發覺,她的眼神里沒有了無懼,充滿了某種自憐。
南方周末: 電視選秀節目究竟為流行音樂帶來了什麽?
姚謙: 音樂人越來越多工作,特別多工作都在大陸,有工作的時候就咨詢我——他們都知道我這十幾年都住在北京。最典型的是李玟,《我是歌手》幾乎每期錄完,電話就來了,問我的意見。她銷聲匿跡一段,又突然被《我是歌手》邀出來比賽。面臨整個拍攝的方式、美學的要求,她充滿了慌亂。
這次李宗盛在論壇上談到《我是歌手》,也是想告訴臺灣這些人:你們別以為,現在出唱片、做音樂工作就是把歌手送到《我是歌手》去。音樂要靠自己,最後回到作品。
南方周末: 李宗盛說現在流行音樂的內容“大多數是垃圾”,能否理解成一種精英藝術面對大眾俗藝術的表態?
姚謙: 這是很好的一個思路。像《小蘋果》《最炫民族風》的成功絕對不單是作品帶來的,更多是作品發現整個商業利益鏈,成功樹起一個商業模式。
在30年前,歌詞是通俗文學。那時候哲學性、宗教性才是主流的高尚的價值。《山丘》中年後的失落感,這些個人情懷是通俗文化的,但現在我們認為是高級的、精英文化,是我們價值觀在改變。
南方周末: 在你看來,流行音樂當下最應該做的是什麽?
姚謙: 我最近看一個日本電視劇《寬松世代》。1990後出生的叫“寬松世代”。他們成長過程不窮,也沒有緊迫性,但是一直在一個不樂觀的未來的暗示里成長。
這一代人成長,到30歲,價值觀、審美觀是什麽樣?我們和他們都活在這個時代,共同聽哪一首歌會舒服、感動?我覺得如果流行音樂一息尚存的話,這是我們值得去努力的一件事。
你焦慮是因為你無能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7/0323/162077.shtml
你焦慮是因為你無能
王旭的王
2017-03-23 11:02
本文由王旭的王(微信ID:wangxudewang)授權i黑馬 發布,作者 王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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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一個全民達成一致意見的社會,無論你在什麽樣的場合,都會聽到有人在談論房價。有房的人談論房子的時候是洋洋得意的,沒房的人談論房子的時候是垂頭喪氣的,很多人還沒死仿佛就被房子給判了死刑。
昨天中午在崇文門吃飯,鄰桌是三個北京本地中年婦女,看上去就是孩子都半大了,自己也到了混吃等死的年紀。因為她們說話的嗓門實在不加克制,很容易就聽到談話的內容,那就是房子。
談話的氣氛是喜氣祥和的,其中一個說,自己當年在一個國企工作,工廠給她在石景山分了一套50平的小房子,“那房子太老了,太破了,我們廢棄了很久,狗都不愛在里面拉屎尿尿,前段時間我賣了這個數。”她比劃出一個6的手勢,抑制不住地哈哈大笑起來。
“600萬啊,按理說實在也不貴,那個地方要不賣到1000萬,都對不起這個社會。”對面吃飯的同伴,一邊吃著東西一邊點評。
這大概是我最近聽過的關於房價的話題中,最為熱情洋溢的,因為一桌里都是有房產者,誰都沒有自憐自哀的理由。這些人的狀態已經不僅僅是喜悅這麽簡單,而是那種睡覺都會笑醒的感覺,她們是一線大都市中稀缺資源的掌控者。
資源決定著你的腰包,決定著你的情緒,決定著你覺得活著到底有沒有意思。讓人覺得挺沮喪的是,相當一部分人都覺得自己活著沒什麽意思,因為他們在大城市沒有房子,他們覺得自己就像航行中大船上被扔到海里的棄子。
他們在抱怨,在憤怒,在絕望,在訴苦,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全民焦慮成這個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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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焦慮憤怒的人群中,年輕人占了很大的一個比例。十年前有一個說法,叫做才畢業就失業,現在看來這跟房子比起來,根本就不算什麽,現在的年輕人是一畢業就無產。
一畢業就無產,是很正常的一種現象,一畢業就有產,我就想問憑什麽?
一份去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在全球各地首次購房者平均年齡的調查中,中國北京的青年以27歲的年齡榮登最小年齡榜首。英國、美國人首次購房的年齡在35歲,年齡最大的是德國和日本,在41歲左右。
看看這個年齡結構吧,購買人生中第一套房的人中,生活在北京的年輕人以27歲勇奪桂冠。我們到底是應該慶祝,還是應該感到好笑。按照平均23歲大學畢業來看,27歲買房,意味著只工作了4年,一個人工作4年能攢多少錢?就算十年前,那也是基本不可能的。說白了,這些買房者,絕大多數都是靠父母來掏首付的。
北京已經給年輕人發了很多年福利了,而中國的年輕人都被慣壞了,他們認為自己年紀輕輕擁有一套北京的房產是理所應當的 ,所以當房價漲到他們的父母都無法承擔的地步時,他們才發現原來生活的真相根本就不像他們想象的那樣。
北京的房地產市場,消費主力本來就不應該是首套房消費者,尤其是那些買房結婚的年輕人,這些人的財富能力如果可以在北京輕松買房,說明北京的房地產市場是初級的,沒有入市門檻和篩選能力的。
不談中國的土地政策,就談中國的經濟總量,以及富人的數量,北京的房地產市場主力都應該是以家底富足的中年人為主。還有人在那里宣揚中國的房市火爆,是政府在進行債務轉移,有趣的是不少財經類野雞專家也持這個論調。
我只想說,真的想了解中國的房地產,還是要到二手房中介去看,親自去新盤的售樓處去問,然後好好調查一下那些購房者,他們真的是為國接盤的傻逼嗎。今年的福布斯全球富豪榜已經出爐了,中國的億萬富豪數量首次超過美國。如果中國的經濟狀況不景氣,那麽這些富豪的資金必然是進入房地產市場,而北上廣深的房子,必然有他們的貢獻。
北京房市的火爆,其實就是資源再分配的一種方式,中國城市化進程的突然加速的一大步。這種跨越一直在進行,只是好多人視而不見,只是到了今天完全超出了自身的承受範圍,他們才如夢方醒嚎啕大哭。
如果你理解為城市的一種洗牌,你就沒必要這樣哀傷,因為在購買的這個層面,你已經不符合北京的要求,這也是我鼓勵那些不甘心被北京淘汰掉,還想留在北京工作的年輕人趕緊去周邊城市買房的主要原因。
3
像北京這樣的國際大都市,它的房子就是稀缺資源,就不是給普通人,尤其是一些年輕人準備的,無房者的焦慮、憤怒和絕望毫無道理可言。
很多人的焦慮是因為沒有房子,沒有房子到底是誰的錯呢,再公平的社會也沒有給你發房子的,就算一個茅草屋都需要你用拳頭來奮鬥。
很多人覺得不在北京有一套房子,他就沒有臉面再活下去了,他們把房子同自己的人生有沒有意義,直接畫上了一個等號。
這些人有沒有想過,如果在大城市待不下去了,為什麽不去二線城市,在二線城市待不下去了,為什麽不行去三四線小城,實在不行就去農村,本來就天無絕人之路,難道你真的跟90年代的某些下崗職工一樣去跳樓?
一棟房子可以定義一個人,一個家庭,一個群體,乃至一個國家的國民的人生和未來,這不是太過悲哀了?
無論你是富可敵國的王健林,還是兩手空空的流浪漢,你都要有一顆強大的內心,沒有強大的內心,你怎麽好意思茍活於這個波瀾壯闊的大時代。正因為絕大多數人都活在別人的邏輯中,羨慕別人的生活方式,雙膝下跪向消費主義徹底投降了,你才會活得如此焦慮毫無尊嚴。
如果你有錢,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當然要去買房;如果你沒錢,你是一個囊中空空如也的無產者,你就沒必要去追逐別人那樣的生活。我們需要的是一種私人訂制的人生,而不是消費主義浪潮綁架下的工業流水線打造出來的千人一面的標準化人生。
要知道沒有誰能夠為你負責,你也無法為別人負責,你有足夠的權利選擇自己要過的生活,如果想不明白這些那就不過是一具行屍走肉罷了。
其實就算有房產者,他們也要承擔風險,人生漫漫幾十年,未來到底會怎麽樣,誰都很難去判斷,很多人年紀輕輕就將房子作為自己人生的唯一價值標準,不得不說是一個盛世奇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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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買房有沒有買房的好處,無房一身輕,想去哪里就去哪里,做一個真正的自由主義者。
很多人買房一是為了尋求安全感,二是為了尋求財務自由,到頭來無論是有房還是沒有房的人,都成了房奴。
我有一個朋友,他們兩口子在北京買了兩套房子,其中一套房子是2003年剛來北京買的,當時的價格是3000塊,這些年漲了20倍。因為這套房子的啟發,他們2015年又買了一套,如今兩套房子的市值加起來接近兩千萬。
我總開玩笑說他們是兩家上市公司的結合,好多上市公司一年也賺不了這麽多。我最近聽到的消息是,他們打算賣掉最大的那套房子,帶著4歲的兒子一起移民美國,開始一段新的旅程。
女方告訴我說,盡管他們現在有房子有車有存款,但就是沒有安全感。他們之所以去美國,是因為他們都是外地人,孩子再過兩年要上小學了,需要辦理北京市居住證,這本身就很難辦,就算孩子能在北京上學,也沒法在這里高考。
他們想了很長時間,最終決定移民美國,向著最終極的自由世界進發。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焦慮,之所以講這個故事,就是告訴大家,就算有產者也有有產者的焦慮,只是他們有一些資本去應對罷了。我特別不同意買房子和理想相對抗,如果我十年前就在北京買兩套房子,現在早把它們賣了,帶一大筆錢跑到歐洲去遊學畫畫了,成為一個藝術家才是我的人生終極追求。
所以你買了房子,將來可以變現,想去哪里去哪里,其實就是追求自由的一種方式,只是很多人還被困在那棟房子里無法自拔。
要麽離開這個國家,徹底擺脫這種焦慮的大環境;要麽就只能留在這個國家,生活在這種遊戲規則下。你只能選擇去適應,越焦慮就越悲劇。
人要懂得自我排解,人要學會自己說服自己,你現在的一切,都是你自我選擇的結果。
王小波說,人的一切痛苦,本質上都是對自己無能的憤怒。
[本文由王旭的王(微信ID:wangxudewang)授權i黑馬發布,作者 王旭。如文中所述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i黑馬立場。推薦關註i黑馬訂閱號(ID:ihe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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