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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管公積金提取手續簡化 9月起實現“零材料”辦理

8月17日,據央視消息,從今年9月1號起,國管公積金的提取流程將進行簡化,今後繳存國管公積金的職工,提取公積金將更方便、更容易。其中,占業務量60%的購買北京地區二手房公積金提取,職工只需通過身份驗證即可實現“零材料”辦理。

@央視新聞微博截圖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介紹,這次國管公積金提取新規定,是以“職工誠信承諾+信息共享比對”為基礎,從9月1號開始,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首先需要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承諾書》申報信息並作出承諾。之後凡是可以通過相關部門獲取信息進行聯網審核的,就不再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這樣一來更方便單位和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對於退休職工提取公積金的業務,也在流程上做了簡化。如果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單位已經將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那麽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就可以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一次的手續簡化工作中,“瘦身”程度最大的是北京。今後繳存國管公積金的職工如果在北京購買二手房,只需要通過身份驗證就可以辦理業務,不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此次提取流程簡化,涉及到多種情況,總的來說今後職工在提取公積金的時候,可以減少80%的材料量。此外,資金中心加大了對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懲戒力度,一旦發現,將終止職工的提取行為,並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退還所提取的金額。不僅如此,從發現違規的日期算起,該職工三年內將不能夠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和貸款申請。對於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國管中心表示,對於其他需要公積金提取的情況,如購買北京地區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中心將繼續推動與相關部門信息的互聯互通,從而進一步簡化這類業務的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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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聯通10月起取消漫遊費 資費將更有針對性

8月18日消息,在中國聯通2016年中期業績發布會上,中國聯通董事長王曉初透露,從10月1日起,聯通將取消漫遊費。

據中國聯通官方表示,中國聯通多年來推出的3G和4G套餐基本為長市漫一體化資費套餐,並沒有收取長途費和漫遊費。今年10月1日起,公司將進一步取消集團統一套餐的漫遊費。中國聯通各省公司可以根據本地情況開展一些優惠活動,總資費較集團統一套餐更優惠。

至於大家最關心的流量資費,王曉初說,包月資費下降是全球趨勢,聯通未來發展是針對用戶群體細分,資費將更具有針對性,帶動公司業務發展。

在此之前,8月11日,中國移動宣布從今年7月起推出的新套餐將不再征收長途漫遊費,到年底前,所有正在銷售的套餐將全部停止征收上述費用。而7月5日,中國電信集團董事長楊傑於也曾透露,2016年中國電信將逐步取消長途漫遊費,並將率先推行全流量計費,即電話、短信折合為流量,統一計費。

數據顯示,中國聯通發布2016年上半年年報, 該公司累計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1,402.5億元,同比下降3.1%;實現利潤人民幣4.5億元,同比下降80.6%。聯通解釋稱是由於期內銷售費用同比上升明顯,以及鐵塔使用費用增加等成本投入加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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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0月起實施區域化限購!並實行差別化信貸

9月30日據天津日報消息,天津市政府下發了《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並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根據意見規定,天津將實施區域性住房限購,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即在天津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市內六區和武清區範圍內再次購買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市內六區和武清區範圍內購買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商業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40%。

《實施意見》還要求,金融管理部門要對商業銀行執行國家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商業銀行嚴格對購房人首付款核查,嚴禁各類機構違法開展首付貸、過橋貸等金融杠桿配資業務,維護住房信貸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

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許可管理

《實施意見》規定,對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取得基礎部位驗收證明,以及取得基礎部位驗收證明後30日內未申請辦理銷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提高申請商品住房銷售許可工程形象部位標準,6層以下(含6層)建築需達到封頂,7-12層建築需達到6層以上,13層以上(含13層)建築需達到總層數的50%。

商品住房項目建築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請銷售許可面積不得低於3萬平方米(尾盤除外),商品住房項目建築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須一次性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幢。項目建築規模以規劃許可證記載面積為準。

嚴格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申報制度

《實施意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時,應當在商品房銷售方案中申報每幢房屋單位建安造價、銷售單價上限和每套房屋銷售價格上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並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後10日內,要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銷售價格上限。市國土房管局同時將每套房屋的銷售價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代理中介機構不得高於公布的銷售價格上限宣傳和銷售商品住房。

加強新建商品房銷售監管

《實施意見》同時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代理機構對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需簽訂預定協議的,應當通過天津市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網簽《天津市商品房預定協議》,並在2個月內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反複預定的方式囤積準售房源,每套房屋預定次數不得超過2次。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後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

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

此外,《實施意見》還要求各區政府要結合轄區實際,組織本區相關管理部門承擔和落實本區域房地產市場監管職責,確保本區域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對發布虛假房源消息、捂盤惜售、哄擡房價、倒賣“房號”、誘騙消費者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嚴肅處理。處理期間可關閉涉事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商品房或二手房買賣合同網上打印功能,情節嚴重的,同時向社會公開曝光。

各類新聞媒體、網絡平臺要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對於各類機構及個人利用各種公共平臺散布虛假消息,制造、傳播謠言的,由公安、網絡信息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堅決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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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於明年6月起施行 增加懲治網絡詐騙規定

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網絡安全法,將於明年6月1日起施行。

據悉,《網絡安全法》對網絡安全各方面事項進行了規定。法律進一步界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範圍;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的懲治措施;增加懲治網絡詐騙等新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等。從宏觀來看,本法的出臺將解決長期困擾網絡安全工作的一些基礎性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網絡安全法答記者問。

中國日報社記者:這個問題想問這次通過的中國第一部有關網絡安全方面的法律。想問一下這部法外界一直很關心,我們為什麽要制定這部法?它的亮點和特色是什麽?

楊合慶:剛剛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網絡安全法受到了廣泛的關註。我想主要是因為在當今的信息化時代,網絡已經深刻地融入了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絡安全這個問題已經成為關系國家安全和發展、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在這個大背景下,我體會制定網絡安全法有這樣一些原因和考慮。

第一,制定網絡安全法是落實國家總體安全觀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對加強國家網絡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的部署,對加強網絡安全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制定網絡安全法是適應我們國家網絡安全工作新形勢、新任務,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保障網絡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大舉措。

第二,制定網絡安全法是維護網絡安全的客觀需要。

中國是一個網絡大國,也是面臨網絡安全威脅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網絡安全的保護水平,使我們的網絡更加安全、更加開放、更加便利,也更加充滿活力。

第三,制定網絡安全法是維護國家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

我們大家都知道,當前網絡上有一些侵權行為、有一些違法的信息,嚴重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廣大人民群眾迫切地呼籲加強網絡空間的法制建設、凈化網絡環境,使網絡空間清朗起來。制定網絡安全法就是為了順應這個時代的要求,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和期待,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來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

網絡安全法現在有七章79條,內容是十分豐富的,我在工作中歸納總結大概有六方面的突出亮點。第一,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絡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從這些內容可以看出,網絡安全法有這樣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比較全面,具有全面性。網絡安全法比較全面和系統地確立了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網絡運營者、網絡使用者在網絡安全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它確立了保障網絡的設備設施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數據安全,以及網絡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們網絡安全領域里基礎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針對性。網絡安全法從我們國家的國情出發,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也借鑒了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網絡安全的各項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三是具有協調性。網絡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協調推進網絡安全和發展。非常註重保護網絡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動,促進網絡技術創新,最終實現以安全促發展,以發展來促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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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年3月起室內全面禁煙 違規者最高罰200元

11月11日,從上海發布獲悉,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按照新規,上海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都將全面禁止吸煙,中小學校、兒童醫院等公共場所室外區域禁止吸煙;同時,新規對室外吸煙點的設置提出具體要求,包括須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器具等。新規明年3月1日起實施。

室內全禁:餐廳“吸煙區”、公司“吸煙室”將成歷史

從過去餐廳、賓館、娛樂、公交等場所允許設吸煙區轉變為“室內全面禁煙”是此次新規最大的變化。這意味著各種“吸煙室”設置都將會逐步拆除,從此成為歷史。

▲六類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根據新規,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室外吸煙點:遠離主通道、放置煙灰缸

新規規定,除上述地點外,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吸煙點設定應符合4條規定——

1、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2、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並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3、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違規個人罰50-200元,鼓勵熱線舉報

違規懲罰方面,禁煙範圍的單位違規,處以2千-3萬元罰款。個人在禁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處以50-200元罰款。

對違規行為,單位和個人可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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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來了,12月起上海等5市試點啟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21日發布消息,為更好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更好區分辨識新能源汽車,實施差異化交通管理政策,公安部將試點啟用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自2016年12月1日起,上海、南京、無錫、濟南、深圳5個城市將率先試點啟用新能源汽車號牌。

小型新能源汽車號牌式樣

大型新能源汽車號牌式樣

(D代表純電動新能源汽車,F代表非純電動新能源汽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於2016年4月至5月就號牌式樣組織開展了多渠道、多形式、多層面的征求意見活動。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組織開展網絡投票活動,共有14.54萬人參與投票活動,網絡留言11萬條。同步征求了相關部門和行業企業意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深入研討、系統論證。根據網絡投票和征求意見情況,最後選定得票率最高的式樣作為新能源汽車號牌式樣。

據介紹,新能源汽車號牌體現“綠色環保”寓意。以綠色為主色調,增加了專用標識,應用了新的防偽技術和制作工藝,既可實現區分管理、便於識別,又能彰顯新能源特色、技術創新。其中,小型新能源汽車號牌底色采用漸變綠色,大型新能源汽車號牌底色采用黃綠雙拼色。

新能源汽車號牌號碼增加一位。與普通汽車號牌相比,新能源汽車號牌號碼由5位升為6位,號牌號碼容量增大、資源更加豐富,編碼規則更加科學合理,可以滿足“少使用字母、多使用數字”的編排需要。新能源汽車號牌工本費不變,仍執行現行國家規定的普通汽車號牌收費標準,每副號牌100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介紹,試點期間,對群眾新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在5個試點城市辦理註冊登記的,將發放新能源汽車號牌;對已經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自願換領的原則,由車主自主選擇是否換領新式號牌。

為避免集中換牌導致擁擠排隊,試點城市將采取互聯網服務平臺預約辦理方式換發號牌,提供網上預約選號、網上預約辦理時間和地點等服務。

為方便群眾申領、安裝新號牌,試點城市將增設新能源汽車號牌業務綠色通道或專門窗口,設置號牌現場制作點,提供延時或周六日換牌服務,提供免費安裝號牌服務,最大限度滿足群眾需求。

另外,試點城市公安交管部門將同步啟用統一的機動車號牌選號系統,保證號牌號碼公開、公平、公正發放。

為做好新能源汽車號牌試點工作,公安部專門印發試點工作方案,組織升級信息管理系統,配備新號牌專用生產制作設備,組織開展專門業務培訓。同時,也將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保險購置、公路收費、車輛檢驗、停車收費等相關信息系統升級改造工作,保障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根據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到2020年,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累計產銷量將超過500萬輛。截至目前,全國註冊登記的純電動汽車已達55.55萬輛。為更好實施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差異化管理政策,新能源汽車號牌按照不同車輛類型實行分段管理,字母“D”代表純電動汽車,字母“ F”代表非純電動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將在試點基礎上,不斷總結經驗做法,逐步擴大應用範圍,力爭2017年下半年在全國推廣使用。此外,公安部還將研究改進普通汽車號牌式樣,進一步提升機動車管理信息化、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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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源頭保證食品安全 黑龍江明年5月起全面禁止轉基因作物

據中新網報道,黑龍江省官方16日對外發布消息稱,根據最新修訂的《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將在該省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種植、生產、加工和銷售轉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以及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用農產品。

黑龍江作為中國農業大省,糧食產量連續多年居中國首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中國民眾對於食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黑龍江也在按照中國官方提出的“要積極發展綠色食品產業,推動黑龍江由大糧倉變成綠色糧倉、綠色菜園、綠色廚房”思路逐步完成轉變。

此次黑龍江官方出具的材料中,對轉基因技術進行了特別說明——轉基因是一個新興的、具有遠大發展前景的技術領域,轉基因技術是人類的偉大發明,在農業、食品、醫藥、環保等方面有著廣泛的應用,給人類社會的發展將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我們支持轉基因技術在科學的範圍內研究和發展,也不反對轉基因技術在農產品方面的研究與試驗。”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姚大為說:“但是,當這種技術還不能準確回答安全與不安全時,謹慎推廣應該是明智的選擇。”

黑龍江官方表示,在黑龍江省依法禁止種植轉基因糧食作物,是用法律手段保護生態發展空間,從源頭保證食品安全。此外,黑龍江的寒地黑土和植物多樣性等特別需要保護,此次通過的新條例規定對於黑龍江這類農業省份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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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年7月起手機預裝軟件必須可卸載

工信部網站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以下為通知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預置軟件(以下簡稱預置軟件)的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四)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及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二)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列表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件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產品符合前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一)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通道等。終端中預置的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件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複;應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件的一致性;移動智能終端新增預置軟件或有重大功能變化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應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應用軟件進行審核及安全、服務等相關檢測,對審核和檢測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等違法違規軟件,不得向用戶提供;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軟件,建立完善用戶舉報投訴處置措施等。

(三)應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將上述信息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

(四)應留存所提供應用軟件,以及該軟件有關版本、上線時間、功能簡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服務器接入等信息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的留存時間不短於60日。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應用軟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相關企業應予以及時下架。

(六)應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通信主管部門應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本規定相關要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的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開展監督檢測和惡意應用軟件認定工作,相關企業應給予配合,並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和認定報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報告,要求並監督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應用軟件。

(三)通信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對於緊急情況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違法應用軟件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有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權益保護水平。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如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要求,可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應用軟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指導相關企業對已簽名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並顯著標識。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形式,建立惡意應用軟件黑名單,實現黑名單信息在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以及用戶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英文簡稱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過網站、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

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是指網站、應用商店等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平臺。

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企業自行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作在移動智能終端出廠前安裝的應用軟件。

惡意應用軟件是指含有信息竊取、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惡意行為及其他危害用戶權益和網絡安全的應用軟件。

商業性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損害用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為保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絡安全,促進信息通信行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簡稱APP)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

二、《規定》制訂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擬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及分發情況進行調研,擬定了重點針對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加強行業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規定》。我部就《規定》制訂問題廣泛聽取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見,擬定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我部於2015年11月通過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將《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定》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部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規定》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將《規定》向WTO/TBT進行通報。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部按照規定流程正式發布《規定》。

三、用戶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調用聯系人、用戶位置、建立數據連接等敏感行為,《規定》如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其中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聯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及分類》、YD/T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監督檢查中要求企業配合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應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是指企業應配合提供應用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鏈接、應用的相關信息或說明等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碼等企業內部信息。

六、哪些軟件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件?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七、移動應用軟件分發平臺應掌握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哪些信息?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並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件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註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註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戶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

八、應用軟件電子簽名是強制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九、用戶如何進行申投訴和舉報?

答:對於當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用戶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十、此規定發布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後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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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央行:維持利率不變 4月起QE將縮至600億歐元

歐洲央行維持主要再融資利率0.0%不變,符合預期;維持隔夜貸款利率0.25%不變,符合預期;維持隔夜存款利率-0.4%不變,符合預期。

歐洲央行聲明,歐洲央行利率將維持在當前或更低水平至QE結束後。維持每月QE規模在800億歐元不變至3月底,從4月份至12月份將為每月600億歐元。如果有必要的話,歐央行仍將在此基礎上提高QE規模,直到通脹達到設定目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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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可再生能源綠證交易啟動 今年自願明年要強制

3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發布《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綠色電力證書自今年7月1日起開展認購工作,認購價格按照不高於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

今年自願交易明年強制

《通知》顯示,綠色電力證書”(下稱“證書”)是指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下稱“信息中心”)按照國家能源局相關管理規定,依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下稱“信息平臺”)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

可以獲得證書的項目包括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生物質、海上風電不在此列。

信息中心負責複核企業所屬項目的合規性和月度結算電量,按照 1 個證書對應1MWh(兆瓦時,1000千瓦時)結算電量標準,向企業核發相應證書。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可申請在認購平臺上開戶,出售證書。

《通知》明確,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袁家海對第一財經表示,2017年會是純自願交易,新能源企業自願參加,各類用戶自願購買,價格上限為各類可再生能源有效的補貼額。根據2017年的實施情況,2018年可能把綠證與非水可再生能源強制配額制結合起來,這樣供求雙方的積極性才能真正調動起來。

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可再生能源專委會政策研究主任彭澎認為,2018年將進行強制考核,目前有兩種思路:考核電網公司,通過對電網的配額考核,讓電網想辦法把綠色電力賣出去;考核發電企業。

他認為,選擇哪一種思路,要看電力市場的改革情況。

綠證電量不再享補貼,企業積極性何來?

值得關註的是,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後,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

彭澎撰文表示,補貼和賣證書的錢二選一。證書的上限價格即為該綠色電力的補貼強度。他舉例說明:標桿電價的風電0.61元,當地火電標桿0.35元,則這個風電的證書最高價為0.61-0.35=0.26元,賣證書只能比這個低,不能比這個高。那麽這樣的話,光伏就比較沒有競爭力,如果當地光伏是0.9元的標桿電價,那麽光伏項目的證書是0.9-0.35=0.55元,同樣的證書,比風電的證書貴很多。

沒有補貼的情況下,企業會有積極性嗎?

華北電力大學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咨詢中心主任曾鳴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國際上更多的是用戶認購,國內終端用戶認購的環境、條件還不具備,用戶暫時達不到積極認購的節能減排意識,這需要慢慢加以培育,逐步形成。

袁家海認為,還是會有一批註重綠色環保的企業積極參與,關鍵是要看能否帶動更多的企業參與——需求強勁才能盡快培育市場。

袁家海判斷,在目前補貼發放不到位和不及時的情況下,新能源企業對綠色能源認購應該有積極性。“該政策給了實際補貼標準作為價格上限和拿到綠證收入的電量無補貼,相信會引導較為合理的均衡價格。”

袁家海分析,對於用戶側,購買綠電是一種社會責任的體現,勢必要增加用電成本。辦法並未明確可再生電力是必須從電網直接購入,還是可以從新能源企業直接交易購買。

監管方面,國家能源局負責監管綠證核發與自願認購活動,監管事項包括綠證核發程序的公平性,認購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認購平臺運行可靠性,響應認購參與人咨詢、投訴的及時性等。

對自願認購活動將重點監控在認購平臺擾亂市場秩序的認購行為,如“頻繁撤銷認購”、“惡意性大量小額掛牌”等。

樂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助理王英歌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綠色電力證書政策是一種嘗試,政策將驅動形成綠證市場。對於擁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企業而言,增加了交易渠道;對於央企電力集團而言,有了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指標的更多選擇——不一定要采取自投模式;對於政府、公共事業、企業等而言,也可以通過購買綠證履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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