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後,中國恢複征收煤炭進口關稅的一紙通知急壞了澳洲煤企。 澳洲礦產協會表示,政府必須與中國進行緊急談判,在計劃今年完成的自由貿易協議中爭取煤炭進口關稅的豁免待遇。
中國是世界最大煤炭進口國。而澳大利亞是全球最大煤炭出口國之一。路透社報道稱,截至今年6月的一年間,中國購買了近1/4的澳洲出口煉焦煤,總額達55億澳元。澳洲對中國動力煤出口約占總量的1/5,總計35億澳元。
該報道稱,澳洲礦產協會稱中國新關稅是個糟糕的決定,敦促澳洲政府要求中國撤回該規定。該協會還稱此舉會提高煤炭成本,最終損害中國消費者利益。
澳洲礦產協會執行長Brendan Pearson通過電子郵件發表聲明稱:“這項決定的出臺,讓將於下月結束的中澳自由貿易協議談判變得更加重要。澳洲煤炭業在談判中尋求立即取消對該國煤炭出口征收關稅。”
如果中澳貿易協議不能解決這項問題,必和必拓、嘉能可、力拓、英美資源集團以及包括中國兗煤澳洲在內的小型礦企煤炭出口都會受到很大影響。
在中國煤炭業仍處於價格不振、利潤下滑的低谷之際,10月9日,中國財政部宣布,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無煙煤、煉焦煤、煉焦煤以外的其他煙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的零進口暫定稅率,對應煤種恢複實施3%、3%、6%、5%,5%的最惠國稅率。
據《第一財經日報》,目前,國內外主要煤炭品種的價格已基本持平。恢複征收進口關稅後,進口煤炭在大陸地區的競爭力將下降。
而另一家主要煤炭出口國印尼則憑借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與中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已經取得豁免。
目前,國內大煤炭企業已經在陸續執行限產,加上逐漸嚴格的對超能力生產的監督檢查,國內煤炭行業或會逐漸好轉。隨著秋季枯水期到來,以及冬季北方供暖用煤的增加,煤炭價格回升也被看好。(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本周六(10月11日),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正式落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財政部門表示,此次改革有兩方面的內容:
(1)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針對煤炭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
(2)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結合資源稅費規模、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賦存條件等因素,將稅率幅度確定為2%-10%,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擬定適用稅率。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稅率公布前要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審批。
此外,通知還提到,中國將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我國的資源稅開征於1984年,多年來煤炭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財政部表示,計稅依據缺乏收入彈性,調節機制不靈活。同時,煤炭企業還需繳納一些收費基金,與資源稅在性質、征收環節及對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複征收等問題。
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會議先後審議通過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將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任務,並將清理收費基金作為改革的重要內容。
財政部稱,按照清費立稅、減輕煤炭企業稅費負擔的原則,將煤炭資源稅費改革作為近期財稅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於理順資源稅費關系,規範財稅秩序,堵住地方亂收費的口子;有利於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資源合理開采利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9月29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推進清費立稅、減輕企業負擔。
會議認為,煤炭資源稅改革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既定任務。目前我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已全面實施,實行煤炭資源稅改革,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既能讓資源地區受益,推進區域協調發展,通過減少名目繁多的收費,增強企業發展後勁,也可促進煤炭資源合理開采利用,推動科學發展。
李克強說,在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全面實施後,當前宏觀經濟運行平穩,煤炭價格低位運行,總體來看,是推出煤炭資源稅改革的較好時機。
而除了煤炭,中央全面清理取消了涉及煤油氣的收費基金,並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
在兩部委今天一同發布的《關於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本地區出臺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
在《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
在“清費”與“立稅”並行的情況下,上述文件同樣規定,將油氣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此外,規定還對油田範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對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三份文件的官方地址點擊下文鏈接:
澳大利亞媒體近來傳出澳方有望獲得中國煤炭進口稅豁免的消息。煤炭是除鐵礦石外澳大利亞最重要的出口能源,對華出口占煤炭出口很大比重,中國上周四恢複進口煤炭稅對澳大利亞影響極大。分析師將此舉視為,中國政府試圖幫助陷入困境的國內煤炭生產商。
《澳大利亞金融評論》援引匿名消息源報導,澳大利亞貿易部長已獲得中國同意,與中方達成自由貿易協議後,中方對澳方出口的煤炭就會免征進口稅。《悉尼先驅晨報》則是報稱,澳大利亞財長Joe Hockey近日訪華期間表示,只要中澳達成自由貿易協議,中方就可能豁免對澳大利亞煤炭的進口稅。
據上述澳大利亞媒體報道,Hockey稱,在京與中國財長樓繼偉會晤時,他對本月初中國政府決定施加3-6%的煤炭進口關稅感到“意外與失望”。樓繼偉解釋,中方此舉純為扶持本國煤炭生產商,並非意圖推動中澳自由貿易協議的談判技巧。Hockey還說,
“他(樓繼偉)指出,兩國的自由貿易協議不會受影響,我們一致認為,要加快自由貿易協議進程。”
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中國進口規模幾乎占澳大利亞出口規模的三分之一。截至今年6月一年間,約四分之一的澳大利亞出口煉焦煤都由中國購買,總額達55億澳元。澳大利亞對華出口的動力煤約占其總產量的五分之一,出口總額35億澳元。中國的煤炭進口稅對澳大利亞的影響足以想見。
另一主要煤炭出口國印尼此前憑借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與中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已經取得豁免。本月10日華爾街見聞文章提到,澳洲礦產協會致信本國政府,敦促政府要求撤回中國對澳方煤炭征收進口關稅。澳洲礦產協會執行長Brendan Pearson通過電子郵件發表聲明稱:
“這項決定的出臺,讓將於下月結束的中澳自由貿易協議談判變得更加重要。澳洲煤炭業在談判中尋求立即取消對該國煤炭出口征收關稅。”
本月9日,中國財政部宣布,自本月15日起,取消無煙煤、煉焦煤、煉焦煤以外的其他煙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的零進口暫定稅率,對應煤種恢複實施3%、3%、6%、5%,5%的最惠國稅率。
目前,中國國內外主要煤炭品種的價格已基本持平。恢複征收進口關稅後,進口煤炭在中國內地的競爭力將下降。
昨日公布的中國第三季度GDP同比增長7.3%,增速為2009年第一季度以來最低。Hockey對中國經濟增長持謹慎態度,認為中澳雙邊自貿協議將有助於本國經濟免受中國經濟下滑影響。
以下路透圖表展示了今年1月-7月中國進口煤炭的主要貿易夥伴,其中澳大利亞對華出口合計5370萬噸,是頭號對華煤炭出口國。(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飽受能源短期的亞洲第三大經濟體印度正在考慮結束國有企業對於煤炭的壟斷格局,以促進該國的工業活動。
該國煤炭部的網站上公布了長達27頁的新條例,或將宣布結束國有企業的壟斷地位。私人公司可以單獨或者與政府企業合資一起開發及銷售煤炭資源。
盡管相關的細節內容並未公布,但是分析人士認為,這意味著在新總理莫迪的帶領下,印度的改革步伐正在加快。
目前印度電力和鋼鐵行業中的相關私人企業的煤礦資源只能用於限定的範圍,比如為企業自身的工廠所用。並不能在公開市場出售。
開放煤炭市場對於占該國80%煤炭產量的國企Coal India來說影響深遠。市場普遍認為正是因為Coal India的壟斷地位導致了該國嚴重的能源短缺。
該條例還有待印度上議院的投票通過。由於莫迪及其盟友在上議院僅控制了四分之一的席位,因此反對黨還是有可能令法令無法得到通過
(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11 月19 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這個通知很多內容並沒有超預期,都在大家的預想範圍內,但對於新能源產業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有了相對明確的目標,並且總結起來就是:“同誌們,風還在吹”。當然也可從中窺見十三五國家能源發展的目標與方向。 報告重點 (一)增強能源自主保障能力。 1.推進煤炭清潔高效開發利用。 2.穩步提高國內石油產量。 3.大力發展天然氣。 4.積極發展能源替代。 5.加強儲備應急能力建設。 (二)推進能源消費革命。 1.嚴格控制能源消費過快增長。 2.著力實施能效提升計劃。 3.推動城鄉用能方式變革。 (三)優化能源結構。 1.降低煤炭消費比重。 2.提高天然氣消費比重。 3.安全發展核電。 4.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 (四)拓展能源國際合作。 (五)推進能源科技創新。 1.明確能源科技創新戰略方向和重點。 2.抓好科技重大專項。 3.依托重大工程帶動自主創新。 4.加快能源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