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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渠口濕滑難逃生

1 : GS(14)@2016-07-06 08:05:21

【本報訊】傅伯前晚被困的翠谷堆填區沙井,是連接雨水渠的一部份,渠口臨海。若他游到將軍澳工業邨對開海邊,要沿雨水渠行400米至沙井位置,沙井深及8米又濕又滑,估計因此無法攀上而被困,幸最終有驚無險。翠谷堆填區職員拒回應事件,並禁止記者入內,但有知情人士透露,該沙井口約闊半米、深8米,因長滿青苔及濕滑極難攀爬,「好彩阿伯識得叫救命,唔係都冇人發現佢」。他指該沙井連接的雨水渠全長400米,裏面漆黑一片,渠口約5米乘3米,位處駿宏街海皮。該雨水渠本來平平無奇,卻近年多次雨後湧現大片黃泥水引人注意,今年4月初及上月6日黃雨後,大量黃泥水從該渠流出海面,西貢區議員方國珊質疑排污管設計出錯,導致泥水湧入海面。■記者姜偉康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706/1968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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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改善通報後 公安港警將緊密合作 人民日報威嚇 「內地犯在港難逃制裁」

1 : GS(14)@2016-07-09 06:21:44

■特首梁振英昨與官員交代赴京結果,強調不會協助押送林榮基回內地。易仰民攝


【銅鑼灣書店風波】【本報訊】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失蹤近8個月後,返港踢爆被內地部門關押真相。內地公安部趁港府官員赴京商討通報機制時,播出林被拘留及「招供」片段反擊。《人民日報》海外版昨更接力刊出評論文章,指林榮基在內地犯罪證據充份,斥他返港後「背信棄義、出爾反爾」。文章更語帶威脅指改善通報機制後,內地各省市公安機關與港警執法合作將更加緊密,「犯罪嫌疑人以為逃到香港就可以逃脫法律制裁的圖謀難以得逞」。記者:譚靜雯 林社炳



昨日,《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題為〈尊重言論自由反對造謠抹黑〉的文章,指已向特區政府通報林榮基涉嫌非法經營罪,「犯罪行為和結果都在內地,內地有無可爭議的管轄權」。



批評有人藉機搞港獨


文章斥林在內地認罪態度相當好,又承諾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但他返港後卻指內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大力批評林「漠視法治、背信棄義、出爾反爾」。文章更將林榮基事件延伸至港獨議題,指在一些人操控下,「有人企圖借助林榮基案給內地公安機關扣上違法辦案的帽子,挑起兩地人民的對立情緒,興風作浪妄圖為港獨造勢」,斥林講了很多與事實不符的話,蒙蔽、欺騙港人。文章末段更表明,就林榮基案件,公安部與港府磋商完善兩地互通機制,更語帶威脅指內地各省市公安機關將與港警更緊密合作,「犯罪嫌疑人以為逃到香港就可以逃脫法律制裁的圖謀難以得逞了」。港府官員前日赴京與內地公安部改善通報機制,公安部甚至在會面時,播出林被拘留和招供片段等「罪證」,促林返內地受查,否則將依法對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特首梁振英昨早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向傳媒交代赴京會面的結果。梁振英稱,雙方同意將兩地通報機制的時限定為14日內,並討論統一通報的內容,包括疑犯年齡、案件性質及案情摘要等細節。特區政府也爭取擴大通報範圍至所有執法單位,他形容今次磋商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果,又透露月底將會有第二輪磋商。


■《人民日報》海外版昨刊評論文章,指林榮基即使來港,仍逃不出內地制裁。

港府稱不押林回內地


公安部促林榮基返內地接受調查,記者問到港警會否協助押送林榮基返回內地。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稱,會面期間內地部門沒有提出相關要求,更強調任何人在香港受法律保護,包括人身安全。他稱,香港與內地無簽署任何移交逃犯等安排,內地強制措施在港沒有法律效力,「唔會幫人處理冇法律依據嘅事」。林榮基昨接受港台專訪時透露,在內地被拘押期間,未有經過法庭審訊和判罪等司法程序,不明白何罪之有。他又稱自己的經歷已證明內地政府無法無天,即使有通報機制,內地和香港也不可能是對等關係,在檢討機制後,亦不會按港法律執行。對於特區政府表明不會將他移送返內地,林以「聽住先」回應。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707/19684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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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呔成先例 梁恐難逃UGL案收5,000萬無申報 大狀指或犯「代理人貪污交易」

1 : GS(14)@2017-02-19 12:19:22

【曾蔭權涉貪案】【本報訊】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最快將會於明日判刑。同樣捲入貪污醜聞的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2014年被揭發出任戴德梁行(DTZ)董事時,跟澳洲企業UGL簽訂秘密協議,並且在任特首時收取大約5,000萬元酬金。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指出,梁振英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貪污交易」,若果被定罪,最高刑罰跟曾蔭權一樣,可被判囚7年。記者:王家文曾蔭權被控在行政會議處理雄濤數碼廣播牌照申請時,未有申報他計劃租住的深圳東海花園大宅的業主,正是雄濤股東黃楚標。曾蔭權前日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曾蔭權成為首名被定罪的特首之後,社會上已經有不少聲音表示,「幾時輪到梁振英?」2014年10月有澳洲傳媒揭發,梁振英於2011年12月以戴德梁行董事身份,與當時有意收購DTZ的澳洲企業UGL簽訂了秘密協議,透過提供顧問服務、協助挽留員工以及不作競爭等安排,換取400萬鎊(大約5,000萬港元)的報酬。澳洲傳媒也引述時任DTZ主席Tim Melville Ross指對於有關協議毫不知情。


任特首期間收巨款

梁振英在出任特首期間,分別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12月收取有關巨款,惟未有向行政會議作出申報。本身是大律師的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指出,UGL事件的關鍵,是梁振英任職私人機構董事時,收受利益必須得到董事局的批准,而且有關利益與公司業務有關,若果如報道所指當時董事局並不知情,梁振英便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貪污交易」,「呢個係實實在在」。查錫我續指,梁振英在任特首時收取UGL的款項,而UGL與港鐵也曾經有多個合作項目,梁理應申報,但是否足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需要視乎當中梁振英有沒有參與並作出決定,以及有否存在利益關連。


立會下月跟進事件

有法律界人士也指出,梁振英沒有作出申報是事實,不過會否與曾蔭權一樣,背後潛藏利益,最終成功被定罪,「要視乎ICAC(廉政公署)同律政司有幾多料喺手」。立法會在建制派的護航下,否決引用特權法徹查梁振英收受UGL巨款事件,但成立了專責委員會跟進,將於下月3日首次開會。委員林卓廷表示,會要求行政會議秘書處、特首辦等提交相關資料,也會要求特首梁振英出席。林卓廷續指,廉政公署仍然未就事件終止調查,期望在梁振英離任特首之後,廉署能加快調查進度,「再冇(特首)掣肘,唔使再向佢(梁振英)匯報,應該會好啲」。手機用戶請按此觀看 Timeline:曾蔭權涉貪案http://bit.ly/donaldtsang?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9/1993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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