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因涉嫌受賄等問題將被移送司法機關。
中央紀委監察部宣布常小兵存在多項違紀違法問題,包括幹擾中央專項巡視工作、對中央巡視組反饋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力、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等。
中央紀委監察部表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常小兵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8月以前,常小兵曾在中國聯通任職11年,長期擔任中國聯通黨組書記、董事長。2015年12月27日,調任中國電信黨組書記、董事長四個多月的常小兵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帶走接受組織調查,其被調查當日,恰好距離中央巡視組離開中國聯通一年。
2014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中央巡視組進駐中國聯通,隨即掀起強烈的反腐風暴。2014年12月15日、12月17日,三天之內,中國聯通兩員大將張智江、宗新華就分別遭到調查,張智江、宗新華曾分別任中國聯通網絡建設部總經理、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事業部總經理職務,負責關鍵的網絡建設、IT支撐系統和電子渠道建設等業務。
去年2月5日,中央巡視組向聯通領導班子反饋了專項巡視情況,指出中國聯通存在的問題包括:部分領導和關鍵崗位人員利用職權與承包商、供應商搞權錢、權色交易,支持親屬、老鄉或其他關系人在自己管轄範圍內承攬項目或開辦關聯企業謀利,在子女出國留學、就業等方面接受供應商利益輸送等。常小兵當時代表中國聯通接受中央巡視組反饋。
圖:2015年2月5日,常小兵代表中國聯通接受中央巡視組反饋
值得註意的是,中央巡視組當時還表示,收到了反映部分中國聯通領導人員的問題線索,並已按有關規定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處理,這意味著中國聯通的反腐行動仍在持續。2015年8月14日,三大運營商時隔11年首次出現一把手集體變動,常小兵從中國聯通調到了中國電信,但不久後即遭調查。
2015年4月11日,中國電信已正式宣布任命楊傑擔任中國電信黨組書記、董事長,任命原副總經理楊小偉擔任中國電信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7月28日,國防部舉行例行記者會,國防部新聞局局長、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大校發言並答記者問。
一位記者提問稱:“近日軍事法院對郭伯雄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處其無期徒刑,處沒個人全部財產,剝奪上將軍銜。在建軍89周年前夕作出這樣的宣判,請問對此有何評論?”
楊宇軍表示,關於軍事法院對郭伯雄案進行審判的事情。對郭伯雄案的依法審理,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全面治黨、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堅定決心,表明了黨中央、中央軍委堅定不移懲治腐敗的堅強意誌,在全軍官兵中產生了積極反響,對於震懾貪腐犯罪、提振軍心士氣、維護軍隊形象,具有重要意義。郭伯雄案件的判決再次表明,軍中絕不允許有腐敗分子藏身之地,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對軍隊中發生的腐敗案件,不論涉及到什麽人、職位多高,都將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7月25日,軍事法院依法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郭伯雄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剝奪上將軍銜。
(綜合自國防部網站等)
據央視新聞消息,8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受賄一案。被告人楊衛澤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楊衛澤利用擔任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南京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晉實際控制的多家房地產公司、江蘇三房巷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43.4643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楊衛澤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楊衛澤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楊衛澤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現年54歲的楊衛澤,19歲進入江蘇省交通廳,36歲即擔任江蘇省交通廳廳長、黨組副書記。楊衛澤於2004年由蘇州市長轉任無錫市委書記,並在2006年11月擔任了江蘇省委常委一職。這使得無錫繼南京和蘇州後,成為江蘇第三個由省委常委兼任市委書記的城市。44歲的楊衛澤也成為當時中國最年輕的副省部級領導幹部之一。
2015年1月4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打虎”消息: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楊衛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由此,楊衛澤成為2015年首位被中紀委通報的正接受調查的省部級領導幹部。
(綜合來源、央視新聞、中紀委網站等)
最高檢4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山東省濟南市委原副書記、市長楊魯豫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楊魯豫簡歷】
楊魯豫,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山東莒縣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
1974.04--1978.03,河南省襄城縣孫祠公社工作
1978.03--1982.01,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工程系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學習
1982.01--1984.03,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幹部
1984.03--1985.03,重慶建築大學教務處辦公室主任
1985.03--1985.08,國家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人事教育局科長
1985.08--1987.07,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建築經濟與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7.07--1989.10,國家建設部辦公廳秘書、主任科員、副處級秘書
1989.10--1992.11,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辦公室副主任、綜合處處長、辦公室主任
1992.11--1995.01,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1--1995.08,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副司長,掛職任東營市副市長
1995.08--1997.12,東營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7.12--1999.05,山東省建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9.05--2001.09,國家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司長
2001.09--2003.05,國家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司長(1998.06--2002.06,在哈爾濱工業大學環境科學與技術專業博士研究生)
2003.05--2007.04,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7.04--2008.02,濟南市委副書記
2008.02--2009.01,泰安市委書記、市委黨校校長
2009.01--2011.12,泰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校長
2011.12--2012.01,濟南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1--2012.03,濟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2.03--2016.04,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6年4月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山東省濟南市委副書記、市長楊魯豫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4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二十八次會議。會議決定接受楊魯豫辭去濟南市市長職務的請求,報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受賄上億元、坐擁一百套房產,斂財渠道涵蓋工程建設、醫療采購、人事任免……被稱為“雙百院長”的原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王天朝受賄案,18日在昆明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王天朝利用職務便利,十年間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1632.221861萬元、美元8萬元。
王天朝
王天朝,男,漢族,1957年9月生,在職博士,中共黨員,1975年8月參加工作。其曾歷任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辦公室副主任,省衛生人員培訓中心主任,龍雲醫藥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省原衛生廳科教處處長、辦公室主任,省第一人民醫院黨委書記、院長等職務。2014年7月底,擬任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2014年9月,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2015年3月被逮捕。
被控受賄上億元,多來自醫院基建項目
這起案件由雲南省普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昆明進行審理。據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王天朝利用其擔任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昆明仁賢房地產有限公司、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工程建設、藥品和醫療設備采購、人事任免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賄賂的財物共計折合11632.221861萬元、美元8萬元。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從檢方指控中看到,檢方一共指控了王天朝15項受賄事實,其中7項涉及建設項目,7項涉及醫藥采購,還有一項涉及組織人事。18日出庭受審的王天朝明顯比以前消瘦,但精神很好,回答問題時邏輯性較強。
庭審上,王天朝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等多進行辯駁,稱他對起訴書所指控部分事實有異議,他有自守情節,和立功表現。對於備受關註的100套房產,則稱並不知情。招投標、藥品采購等,均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沒有不當。他所收東西是要用來在雲南建設一個微創中心,微創代表著醫學的未來發展方向。王天朝同時表示,認罪、知罪、悔罪。
雙方還就一些具體事實進行了辯論。對於檢方指控的多項受賄事實,王天朝均否認自己為行賄者提供過幫助。檢方則舉出多個證人證言,證明其確實利用職權受賄。王天朝的辯護人建議,應以“利用影響力受賄”而非“利用職權受賄”追究王天朝的責任。據記者了解,前者的起刑點較低,後者最高可以判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針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法庭表示將由合議庭評定。由於案件重大,法庭宣布擇期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庭審。
百套房屋乃開發商行賄“實物抵現金”
王天朝之所以被冠以“雙百”院長之稱,是由於此前雲南省紀委公布其受賄了100套住房、100個車位。檢察機關18日將王天朝受賄100套住房的事實列在所有受賄事實的首位進行指控,但指控不涉及100個車位。
檢方指控:2010年6月,王天朝利用職務便利為昆明仁賢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某承攬、開發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安寧市太平鎮分院職工住宅小區昆華苑工程提供幫助,收受徐某某通過謝瑜、李季賄賂的昆華苑小區100套住房,價值8300多萬元。那麽,100個車位為何沒有被作為受賄行為?
王天朝在法庭上(圖片來源:新華社)
據檢方出示的證據顯示:2006年安寧市政府準備與雲南省一院合作在安寧建設分院,批下來的地塊除了醫院劃撥用地,還有200多畝配套開發用地。在謝瑜、李季的引薦下,王天朝認識了徐某某。2007年4月,配套開發用地的招標文件中出現了該地塊“南側需合作或引進建設一個省級醫院項目”的限制性條件。2007年7月,昆華醫院與徐某某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同月該塊土地掛牌出讓,徐某某公司作為唯一符合條件的公司中標。
檢方出示的謝瑜、李季等人證詞顯示,昆華苑銷售一段時間後,徐某某表示要感謝王天朝等人,但因為資金緊張,願意拿出價值相當的100套住房、100個車位,送給王天朝、謝瑜和李季。王天朝聽說後表示“沒有辦法了,送房子也可以”。王天朝本人的供詞則表明,開發昆華苑項目時自己作為院長給了支持,所以對方要感謝,由謝瑜、李季接收房子自己比較放心。
此後,徐某某打了8000多萬元到謝瑜、李季公司的賬上,兩人又操作用這筆錢去昆華苑買了100套房子。當時銷售人員的證詞說,一天徐某某打電話來說有人要買房,對方來了以後以幾家公司的名義簽訂了100套房產的購房合同,但沒有另行購買100個車位。
一位知情人告訴記者,正是由於100個車位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所以在法律上沒有作為受賄事實起訴。
正常程序下的招投標項目為何會被幹預?
盡管王天朝當天多次表示自己知罪、認罪、悔罪,但他和代理人對檢方指控的多項事實均有異議。王天朝一方認為,有14項犯罪事實都是要通過建設廳、衛生廳的招投標程序才能決定的,自己並沒有相應的權力。有多項事實王天朝承認自己受賄,但否認為行賄人提供了幫助。他多次以“不是我要的”“我不知道”“時間長記不清了”“我是正常履行職責”“招投標我沒有能力決定”“如果商業用地我都能協調,那我就坐在國土廳廳長的位置上了”等話語來為自己辯護。
檢方出示的多項書證也表明,這些項目均經過了招投標程序。那麽,看似走過正常程序的招投標項目,是如何被王天朝幹預的?這或許可從檢方出示的其他證據中找到答案。例如,在占受賄金額主要部分的昆華苑開發項目上,一位證人說,王天朝向安寧市政府提出要由院方確定開發商,且摘牌土地的開發商必須要有一個能夠引進昆華醫院的限制性條件。後來項目招標時就出現了“南側需合作或引進建設一個省級醫院項目”的限制性條件。
又如,汪某公司向雲南省一院銷售了上億元的醫療設備,51起業務全部通過招投標,汪某多次向王天朝行賄。王天朝在供述中說:“我和醫院設備處處長打過招呼,請他照顧下這家公司。汪某和醫院的業務往來,沒有我的支持不可能做成。”
其他項目的證人證言則表明,有的項目是王天朝在招投標中設置了一些有利於特定公司的條件,有的則是在特定場合進行暗示,如將醫藥商介紹給相關科室負責人。
檢方在宣讀公訴意見時也指出,王天朝大肆進行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如醫院與汪某公司的每筆業務都要提8%-10%的回扣。其受賄行為持續時間長,次數多(15個單位共48次行賄),犯罪軌跡呈逐年遞增(從最初的幾萬元到後來的上千萬元)。王天朝則在庭審最後階段流下了眼淚,表示自己知罪、認罪、悔罪,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都服從。
雲南省紀委此前稱,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的腐敗案件,涉及醫療衛生領域的腐敗問題,案情複雜、社會關註,危害嚴重、影響惡劣。
2016年8月18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居國屏擔任審判長,對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江 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 上的便利,為14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接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5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斯鑫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斯鑫良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圖為庭審現場
【斯鑫良簡歷】
斯鑫良,男,漢族,1950年1月生,浙江東陽人。1969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
曾任東陽縣食品公司副經理、經理,東陽縣副縣長,東陽縣委副書記、宣傳部部長,東陽市(縣)委副書記,浦江縣委書記,湖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 長,湖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湖州市委副書記,湖州市委書記,湖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委宣傳部部長,省委組織部部長,省委常委、組織部部 長、省委黨校校長等職務。
2010年1月,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3年2月不再擔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
2016年8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雲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受賄一案。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推進、銀行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索取劉衛高等13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33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仇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仇和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仇和:今天,在審判長依法公正的主持下,庭審過程莊重、嚴謹、理性、文明,體現了依法庭審和人文關懷。我完全接受檢察機關對我的指控,絕對服從審判機關的最終判決。做到真心知罪,真情認罪,真誠悔罪,真切贖罪,負罪服法。
全國及貴州省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特邀咨詢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6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由打虎者變成被打的大老虎。8月31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紀檢委紀檢監察四室原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賄案, 判決沈佳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獲悉,法院審理查明,沈佳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審理室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各種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請托人財物,收受賄賂2838.9139萬元及1萬美元。
據悉,被告人沈佳的判決書多達200多頁,法官用了近一個半小時的時間進行宣讀。法院在判決書中逐一認定沈佳的52項犯罪事實,認定被告人沈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沈佳
案發後,沈佳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雖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並能提供他人犯罪事實,但法院認為,沈佳身為紀檢部門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自己職權及地位形成的各種便利條件進行職務犯罪,形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立功、退繳全部贓款、認罪等情節,不足以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的相關規定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沈佳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據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日上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一案。
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先後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務共計折合人民幣796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肖天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肖天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肖天簡歷
肖天,原安徽省擊劍隊著名運動員,1977年考入北京體院(現北京體育大學),1981年被分配到當時的國家體委工作。
歷任擊劍處處長、老山自行車擊劍中心主任等職;1998年調任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任上實現了冬季奧運中國金牌零的突破。
2003年,肖天調任總局競技體育司司長,年底提升為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
2005年8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9月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日前,四川省廣安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蔣英勝(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瀘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蔣英勝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蔣英勝,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瀘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英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土地拆遷、款項撥付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款,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蔣英勝簡歷:
蔣英勝
蔣英勝,男,漢族,1964年1月生,四川嶽池縣人,黨校研究生學歷,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9年4月至2004年12月,先後任廣安區委常委、宣傳部長,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委副書記;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任廣安市園林局局長,鄧小平故里管理局副局長;
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先後任廣安區委副書記、區政府代區長、區長;
2008年6月至2011年12月,先後任廣安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廣安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廣安市副市長;
2012年12月,任廣安市委常委。
2015年12月7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