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據中國網消息,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駐馬店市原市委書記劉國慶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劉國慶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扣押的涉案贓款贓物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國慶利用其先後擔任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駐馬店市市長、中共駐馬店市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提拔、土地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799萬元及港幣10萬元。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國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量刑時綜合考慮其歸案後認罪、悔罪,退出部分贓款,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節,根據其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劉國慶當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劉國慶的近親屬,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宣判。
劉國慶
劉國慶簡歷:
劉國慶,男,漢族,1957年10月出生,河南太康人,1983年6月入黨,大學學歷,法學碩士。
1982.07——1984.05周口地區農技站工作;
1984.05——1985.08周口行署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
1985.08——1986.06河南省農經委綜合處副科級秘書;
1986.06——1987.04河南省農經委服務體系建設處正科級秘書;
1987.04——1991.03河南省農經委生產計劃處副處長(1988.03—1990.06在博愛、獲嘉縣點,負責組織農業“一優雙高”開發試點);
1991.03——1995.06河南省農經委生產計劃處處長;
1995.06——1996.03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負責人(正處級);
1996.03——1998.04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副主任(正處級)(1995.09—1997.02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經濟法學專業在職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8.04——2000.07河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廳級);
2000.07——2003.02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03.02——2004.06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
2004.06——2008.03河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正廳級)、黨委副書記;
2008.03——2008.04 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8.04——2013.04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3.04——2014.04 河南省駐馬店市委書記。
2014年4月,劉國慶被免去駐馬店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聚龍股份晚間公告,實控人柳長慶犯破壞選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供賄選所用的財物予以沒收。柳長慶將不再上訴,辭去其擔任的公司董事長等一切職務。公司副董事長柳永詮暫代履行董事長職務。
公告稱,柳長慶辭職不會導致公司實控人變更,不會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此外,公司預計2017年一季度盈利1476萬-1686萬元,同比增長40%-60%。
據人民日報消息,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楊振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振超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汙犯罪違法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84.774163萬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5.558153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9.1508億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振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鑒於楊振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楊振超,男,漢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77年01月——1979年09月,金寨縣長嶺鄉知青;
1979年09月——1982年07月,在沈陽黃金學院采礦專業學習,畢業後分配到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工作,歷任班長、技術員、副區長、區長、科長;
1987年03月——1991年01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副礦長;
1991年01月——1995年0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礦長(1989年08月——1992年06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1年07月——1991年09月,在澳大利亞蒙拉沙大學進修學習);
1995年02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經理;
1998年05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1998年12月——2001年06月,銅陵市委常委,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參加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BA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0年03月——2001年01月,參加中央黨校第16期中青班學習);
2001年06月——2003年02月,銅陵市委副書記,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2003年02月——2004年02月,安徽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4年02月——200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
2006年01月——2007年07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07月——2007年08月,淮南市委書記;
2007年08月——2013年01月,淮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黨校第23期中青班學習;2007年09月——2010年11月,參加中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淮南市委書記;
2013年02月——2016年0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八屆、九屆安徽省委委員。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孫政才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孫政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政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孫政才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不上訴,將認真接受改造。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政才在擔任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書記、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農業部部長、中共吉林省委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中標、項目審批、企業經營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億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政才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孫政才作為高級領導幹部,本應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法律,卻漠視法律,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應依法懲處。鑒於孫政才所犯受賄罪中,絕大部分受賄財物系特定關系人直接收受,孫政才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12日對孫政才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天津一中院官方微博圖文播報了庭審程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