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蓋章、不簽字,合同照樣可以成立?
雙方簽合同,一方簽字蓋章,另一方沒有,合同成不成立?雙方都沒簽字蓋章,合同又能否成立?一般都會認為這份合同是不成立的,但其實,答案是「不一定」。
以上兩個小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合同法體現的是形式自由。因此,哪怕合同的形式存在缺陷,針對缺陷也有補救措施,除非是法律中特別規定,這種合同必須通過某種特批才能成立,比如規定合同中應該簽字蓋章,但是沒有簽字蓋章,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合同就成立,或者說沒有簽字蓋章,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簽字蓋章,合同也成立,以買賣合同為例,賣方交貨給買方,買方接受,合同成立,買方打款給賣方,合同也成立。
舉個例子,1988年,某商場老總派屬下和一家服裝廠簽買賣服裝的合同,老總跟屬下交代得很清楚:你跟對方談好以後要明說,對方先簽字蓋章,合同一式兩份,拿回來我審查,如果覺得可以,我們簽字蓋章,然後把合同寄給對方,他們再發貨。這位屬下也是如此跟服裝廠說明的,在對方簽字蓋章後,他把合同一式兩份拿回來呈給老總。不過情況有變,商場老總並沒簽字蓋章,誰知對方竟然把貨發過來了,於是商場方立馬送出電報:貴方突然發貨,我方表示很驚訝。服裝廠回電:你方只管銷售,我方不會不管。在這種情況下,商場方銷售了這批服裝,但只賣出一部分,就把這部分的貨款交給了服裝廠,然而服裝廠提出疑義:你們應該把整筆貨款給我們,怎麼只給其中一部分?商場的解釋是:我銷售多少就給你多少。也就是說,商場方的意思是,他們是代銷。後來發生了糾紛,商場說是代銷,服裝廠說是購銷。現在來分析這個案例很簡單,雙方以實際行動追認了合同,但關鍵在於追認的是什麼樣的合同?是代銷合同。為什麼?因為電報中提到:你方只管銷售,我方不會不管。意思就是,銷售不出去我方承擔。這就是代銷。因此,一方沒有簽字蓋章,甚至有時候雙方都沒簽字蓋章,合同照樣成立。
而且,買賣合同不談錢照樣可以成立。在四川成都生意火爆的飯館排隊吃飯,會遇到這樣的場景:你坐著喝茶,擦皮鞋的會過來問需不需要擦皮鞋,即使你不回答他,只是很矜持地把腳遞給他,合同其實已經成立了。這個過程中就沒有談錢,沒有談錢合同照樣成立。那錢怎麼辦?他擦完以後,你問多少錢?他說200塊。你的反應是,搶錢啊。但反過來,你說兩分錢,也不行。這個價該怎麼定?合同法規定,這種沒有確認且協商不成的,就按交易習慣來,交易習慣出自市場價格,比如綜合價格,兩塊錢就是兩塊錢,即使鬧上法庭也是兩塊錢。
2. 「表見代理」加大企業風險,如何防範這種風險?
表見代理制度使企業的風險大大增加了。
何謂「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從字面上理解,「表見代理」就是從表面上看,這些行為是有權代理的。可實際上,一些「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這種無權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沒有授權的代理,比如辦公室主任拿了老總的公章,老總根本不同意,這是未經授權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老總讓屬下賣50根鋼材,結果他賣了100根,超越了代理權;三是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
舉個例子,大概六七年前,某金融機構的代辦人已被辭退,但有些手續還沒辦全,該代辦人繼續以這個身份吸收存款,存款最後卻沒進入該金融機構,他個人捲走了。在當時,這就構成了表見代理,該金融機構只能買單。可見,表見代理使企業的風險大大增加了。
企業怎麼防止表見代理的風險呢?
表見代理確實需要特別注意,公司要核查章程、核實手續等。另外,合同公章的管理非常重要,包括相關銷售人員的管理、介紹信的控制等,這需要公司內部建立一整套嚴密的預防系統。
一般訴訟時效是兩年
單純「簽收」無法重新計算時效
關於訴訟時效,企業一定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有一個前不久發生的案例,某債務人一直拖欠某金融機構的借款,當時,這家金融機構的訴訟時效已過。隨後,該機構又向債務人發出催款通知,債務人也在通知上籤收了,但法院仍然認為訴訟時效已過,駁回了這家機構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曾規定,訴訟時效過了以後、催款通知並簽收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但是這條規定存在爭議,簽收是不是說明對方表示會繼續還款?其實,我們無法通過「簽收」得出這個結論。過去只是簽收就重新計算,現在不行了。司法解釋22條規定,簽收方一定要作出同意履行義務或自願履行義務的意識表示後,訴訟時效才會重新計算。因此,企業要特別注意新規定。
雙方簽訂協議,結果乙公司拿了協議卻不履行義務,甲公司能不能告他?如果乙公司還沒有到約定期限就明確發傳真對甲公司說不履行義務,這種履行期限還沒屆滿就表示不履行義務,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的,可以馬上起訴他。換一種情況,如果6月底乙公司應該交貨的,可他沒有交,甲公司要給對方合理的催告,就是說,在乙公司能夠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甲公司不能馬上解除合同,否則他也要承擔責任。假如在合理的催告期內,對方仍沒履行義務,就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一般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這些是特殊訴訟時效,比如寄存財務只有一年,就是說,甲把東西寄放在乙處,讓乙保管,乙卻丟失了,訴訟時效只有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