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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與內幕交易 左丁山


2009-01-05  AppleDaily


 

延 長董事禁售期之爭論,經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質詢港交所與證監代表之後,左丁山卒之領悟港交所之「立法原意」,就係透過限制董事買賣本 身公司之股票,盡量減少內幕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當然係insiders(局內人,或幕內人),但insiders買賣股票,未必就係犯法之「內幕交易」, 一定要有涉及「股價敏感資料」之交易,先至係犯法嘅內幕交易,例如董事預知併購之股票價格而自己買咗股票先,就一定犯法,但如果董事經過公司內部合規程 序,申請買賣本公司股票,就唔算係犯法之幕內人交易。

禁止內幕交易之最有效制約係公司合規程序(經核數師審查過)以及個人道德規範,如個人毫無操守,貪念 甚濃,根本冇法律可以阻止內幕交易,只能事後發覺,加以懲罰。做生意最重信心,民無信不立,現代商業金融活動如無信用、信心、信任,根本無法運作。當然西 方老早發現有人作弊,故此幾百年來不斷修訂合約法、民法、刑法內容,令受害一方可循法律追討出蠱惑嘅對手,但凡規條愈多,法例愈嚴,就表示該國該地之人民 信用蕩然,該地誰也不信誰,故此法律要多啲,嚴啲,大大增加交易成本,亦在所不惜。

直至到一個階段,嚴苛法規林立,該地之經濟一定疲不能興,或者貪污之風 大盛,做官做監管嘅可以發大財。香港尚未發展到誰也不信誰之地步,但看港交所之意圖,似乎已有假設,凡上市公司董事都係奸人,信唔過,故此要盡量延長禁售 期,防止佢哋謀取不正常利益,令小股東覺得公平(覺得而已)。一啲蛋頭學者話延長禁售期可以平衡番資訊不對稱,實在係毫無實際商界經驗之廢話。即使一年之 中,有九至十個月唔准上市公司董事買股票,董事擁有之公司資訊,永遠多於散戶投資者,如果佢哋要作弊,大可透過第三者買賣股票。加強內幕交易法例先至係針 對奸人董事嘅方法,一刀切咁阻止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不論忠奸,買賣股票,就係不合理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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