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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銀行「飛單」糾紛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12-07/100469856_all.html#page2
因11月底「理財產品」違約,華夏銀行(600015.SH)和投資者溝通無果,引發投資者公開抗議。

  12月3日,憤怒的投資者湧向華夏銀行上海分行門口,華夏銀行當日股價放量下跌4.15%,亦拖累銀行板塊。上海銀監局同日展開調查,華夏銀行總行副行長李翔等奔赴現場談判,但雙方難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

  這是銀行業員工私售「飛單」造成糾紛並爆發的首個完整案例。惠譽評級在報告中稱,此事凸顯了「銀行在向投資者出售投資產品過程中引發的信譽風險」。

  「飛單」即銀行違規代銷理財產品。從目前調查事實來看,華夏銀行肇事支行銷售的這一投資產品未在總行報備,更未按程序報監管部門審批、報備。這是華夏銀行總行對外一直否認這四款理財產品是該行代銷的原因所在。

  多位業內人士承認,雖然規模難以統計,但「飛單」私售在業內不罕見。經濟向好時,相安無事。華夏銀行此次事件則引爆了飛單的風險,不僅令華夏銀行聲譽蒙塵,更為所有銀行敲響了警鐘。商業銀行總行和監管當局都在重點排查「飛單」現象。

  投資者最關心莫過於誰來承擔損失。財新記者諮詢多位律師獲知,從法律角度看,即使是銀行合法合規代銷的產品,銀行作為中介機構也不提供代償,投資風險應由按照合同規定在發行人、擔保機構、投資者之間分擔,所謂「買者自負」。

  但在華夏銀行一案中,投資者提出了頗多證據證明「飛單」行為不僅僅是產品經理個人所為,至少華夏銀行肇事支行上下均參與了這一銷售業務。顯然,華夏銀行負有較大的管理責任,存在過失或不當行為,不但應接受監管的懲處,也應該賠償投資者的部分損失。賠償多少,應在法律框架下留待法院依法判決或調解。財新記者瞭解到,該事件目前正在向這一方向推進。

  這或許不是投資者期望的馬上由銀行兜底的結果,但卻是符合市場和法制的解決方向。

  「此事件對行業而言有標誌性的意義。」中金公司研報稱,「若能市場化解決,全行業短期或面臨新業務和流動性衝擊,中期則進入健康發展軌道。」

  「產品出事了」

  2011年11月起,投資者們陸續從華夏銀行嘉定支行購買了四期「理財產品」。四期產品名為「北京中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夥計劃」,管理人均為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下稱通商國銀),擔保方為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中發擔保)。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計劃籌資超過1.5億元,實際出售1.19億元。

  四期產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萬元,投資於河南省商丘市永恆生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萬元,投資於河南鄭州新盛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馬自達4S店)的股權;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萬元,投資於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奧迪4S店)的股權;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萬元,投資於河南云頂文化娛樂投資有限公司的裝修。

  自然人認購金額門檻分50萬元、100萬元和300萬元三檔,相應承諾11%、12%和13%三檔預期收益率。據投資者統計的名單,合同投資者約80人——但大部分人實際上達不到門檻,是幾位到十幾位親戚、朋友和同事湊單購買。按他們粗略估計,四款理財產品背後的實際投資者可能達到三四百人。

  按原計劃,中鼎系列的第一期於今年11月25日到期兌付。11月26日,投資者們被召集到當地一家賓館,原支行高級業務經理濮婷婷和她的個人律師告知:產品出事了!一位投資者回憶,濮婷婷說,如果想追回損失,可以聘請這位律師打官司,但需要自付律師費。

  投資者們拒絕聘請這位律師,直接找到華夏銀行嘉定支行,但交涉無果。11月28日,首期產品的客戶打電話串聯其它三期的客戶:產品出事了!

  早在月餘前,產品擔保方中發擔保已知道項目出了問題。中發擔保張姓經理告訴財新記者,中發擔保一直想找到資金實際使用方——河南商人魏辰陽,發現後者已被刑拘。

  1976年出生的魏辰陽早已麻煩不斷。2011年10月,首期中鼎產品發行之前,其旗下通商擔保已出現數億元窟窿,無法向投資者兌付本息。2012年4月,魏辰陽又因操縱關聯賬戶、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而遭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目前,其因涉嫌非法集資被河南省鄭州市警方立案調查。

  張經理對財新記者說,項目管理人通商國銀實際被魏辰陽控制,其法人代表是魏辰陽之妹魏小琛,募資並未用於項目。她稱,永恆生典當行辯稱魏辰陽私刻單位公章,不知通商國銀用公司資料對外融資一事,資金到賬後被通商國銀轉走;馬自達4S店由魏辰陽之妻的親戚運營,融完資公司就已倒閉;奧迪4S店也稱魏辰陽私刻公章,偽造股東簽名,從未見過股權款;云頂俱樂部的裝修在融資之前四個月早已停工,再未重新開工。

  中發擔保由此認為,魏辰陽提供虛假項目資料,涉嫌詐騙,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11月中旬,將前述四個項目引入嘉定支行的濮婷婷也從另一渠道聽說了管理人通商國銀早已解散的消息。濮婷婷的丈夫許先生對財新記者表示,她立即向支行行長蔣黎做了匯報,12日到18日,她和中發擔保以及上海分行一位分管風控的副行長到河南實地瞭解,後到北京總行匯報。

  19日回到上海後,分行令其宿於賓館,派一位女同事與其同住,稱要商量緊急預案,並要求濮婷婷主動辭職。許先生稱濮婷婷拒絕。11月25日深夜一點,她收到銀行的開除通知,稱其違反管理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落款日期為19日。

  當有投資者被濮婷婷告知出事,找到支行時,投資者說,自己也購買了一、三期中鼎計劃的支行行長蔣黎表現出十分驚訝的樣子,說從不知道該產品的存在。

  「一切以司法程序和官方公告為準,不要聽信小道消息和謠言。這當然是濮婷婷的個人行為。是她為了自己的非法所得,瞞著組織和領導銷售。」12月5日,蔣黎在電話中對財新記者說,當被詢問其是否也購買了中鼎入夥計劃,蔣黎答道:「我不方便多說。」

 

  「非官方代銷」

  12月2日,華夏銀行上海分行公告:「該『入夥計劃』不是華夏銀行產品,華夏銀行也從未代銷過該『入夥計劃』。」

  華夏銀行上海分行相關人員對財新記者表示,沒有證據證明這是華夏銀行銷售的自有理財產品或代銷的第三方產品。「如果是代銷產品,託管賬戶一欄就應是華夏銀行。」華夏銀行相關人士解釋。中鼎系列產品的合同上,託管賬戶一欄寫的是「北京中鼎財富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從產品介紹來看,這種股權投資類品種不在銀監會批准、銀行可以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類別。

  然而,投資者向財新記者出示了一張屏幕截圖的複印件:2012年11月26日21時許,投資者在華夏銀行官方網站向客服詢問「中鼎投資是不是你們銀行的理財產品?」一分鐘後,客服回答說:「您好,是我行代銷的。」

  對此,華夏銀行相關人士解釋稱,當時,對方上來就問「你們理財產品到期不付錢作何解釋」,並連續追問具體負責人和聯繫方式。急於作出解答的客服代表沒有按服務規範查詢知識庫進行核實,以為客戶既然已經購買並已到兌付期,就應是本行代銷的產品,遂給出了錯誤回答。但該客服代表立即意識到該表態未經核查,反覆建議投資人去向當地分行確認。

  華夏銀行相關人士還指出中鼎計劃的可疑之處:該行正規代銷的理財產品沒有一款承諾保本。另外從收益率來看,去年年底年化11%-13%的收益太高,肯定無法保本。

  華夏銀行12月2日宣佈,濮婷婷因「違規私下參與推介該入夥計劃」已被經偵立案。

  「作為一名銀行員工,濮婷婷私自參與推介『入夥計劃』,違反了銀行從業人員工作禁令和職業操守,銀行根據規定對上述行為有權作出處理。關於她本人離職的原因,濮婷婷個人非常清楚。」華夏銀行相關人士稱。

  「沒出事時,濮婷婷先進工作者的照片掛在牆上;怎麼一出事就說把人立刻開除了事?」投資者認為,「我們買的不是濮婷婷的產品,是華夏銀行的產品,是銀行(員工)在上班時間賣給我們的。」

  「客戶走進銀行,只有普通的注意義務,沒有義務承擔過高的風險。銀行對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小平說。

  35歲的濮婷婷是華夏銀行嘉定支行高級理財經理、個人業務部負責人。她三年前跳槽到華夏銀行,之前曾在建行,並從建行帶來不少老客戶。

  從財新記者調查情況看,濮婷婷開發了這一產品並銷售了90%的金額,案發後華夏銀行對其追責可以理解。但這是否真的可以完全歸咎為她的個人行為呢?

  「產品銷售期長達半年,不是趁行長出差時偷偷銷售。如果這不是支行行為,至少也是集體行為。」 濮婷婷的丈夫許先生並不否認,是濮婷婷將這一項目介紹到嘉定支行的:2011年濮婷婷從一位長期合作的信託公司張女士處瞭解到這一項目,便告訴支行行長蔣黎,蔣黎認為該項目不錯,允許銷售。許先生稱,四期入夥計劃共1.19億元的實際募集總額中,有一千多萬元是其他四名員工銷售,餘下是濮婷婷銷售。

  根據許先生介紹和投資者提供的資料,支行行長蔣黎在第一期和第三期產品中共投資170萬元,並介紹自己妹妹和客戶購買了該計劃。濮婷婷也向家人推薦了這個產品,其親戚朋友共投入了數百萬元到一、三、四期產品中。

  許多投資者說,他們之所以踴躍購買該系列理財產品,正因為聽說支行行長購買了這款產品。

  華夏銀行相關人士認為,蔣黎的購買是個人行為,並不構成代銷的證明,「但至少說明她對該『入夥計劃』是知情的,卻沒有及時向分行匯報。」

  華夏銀行表示,對蔣黎尚未形成處理意見。知情人士對財新記者透露,有關部門前去調查時,這位支行行長當場嚎啕大哭。

  部分投資者確認,是嘉定支行大堂經理徐清(音)將他們領進了貴賓理財室。「我本要買一個華夏銀行自己的產品,利息是5.8%。單子都填好了放在櫃檯上,大堂經理看到我要買110萬,就說貴賓理財室裡面有個12%收益率的產品銷售,100%無風險。」一位投資者口述,但無法提供旁證。

  案發後,財新記者在嘉定支行看到,該貴賓理財室已被關閉。

  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路喬認為,涉案員工屬於職務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人(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華夏銀行難脫干係。

  張路喬律師進一步解釋說,「濮婷婷是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向客戶推薦產品,前後共計銷售了四期該理財產品,時間跨度一年,銀行領導也購買了該理財產品,憑此點完全能夠讓購買該產品的客戶相信,濮婷婷不是『私自』銷售該理財產品,而是代表華夏銀行的職務行為。如此則濮婷婷構成表見代理人,根據合同法及民法的有關規定其代理行為有效,華夏銀行就應當承擔因此給客戶帶來的損失。」

  公開的「飛單」

  此事暴露後,華夏銀行總行已派出工作組去各地分支行調研,重點排查「飛單」現象。

  一位創投公司投資經理透露,由於市況不佳,通過傳統募資渠道籌資困難,會去找銀行關係幫助募資。類似發行「理財產品」的形式,通過銀行「代賣」,一般屬於銀行員工自接私單。其和銀行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以及代銷基金、保險、信託不同,銀行並不簽署任何合同。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游云庭律師認為,「飛單」是指各種行業中銷售人員的不忠誠行為,把本該屬於本公司的訂單「飛」到別家去,在華夏銀行案例中,嘉定支行員工把本銀行的客戶「飛」到了別家,也可以說是做私活。

  投資者向財新記者展示的一條短信顯示,濮婷婷私售的「飛單」絕不止中鼎系列。直到今年6月18日,濮婷婷還在推介一個名為「中方財富國酒茅台投資基金」的產品,基金規模3000萬元,管理人為中方財富,用於茅台酒經銷商的採購和流動資金補充,年化收益率11%-13%,河南九思投資有限公司與基金管理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這個 「投資基金」廣告中,也沒有一句話提示其並非華夏銀行自家理財產品或代銷產品。

  「嘉定支行的做法,我更願意把它解釋成員工的道德風險。銀行作為機構犯不上。」另一家大型銀行財富管理中心的一位高管評論道。

  銀監會對銀行可以銷售的理財產品有嚴格規定,而且要報批備案,類似中鼎計劃的股權類產品不在其列。接近華夏銀行的人士表示,一般銀行的理財產品包括基金、保險和券商集合管理計劃等。「入夥計劃」是利用有限合夥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吸納投資人錢財,根本不算理財產品。

  在專業人士的眼中,這份「理財產品」的合同明顯可疑:投資人拿到的合同是《入夥協議書》,投資人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向合夥基金投入了資金,而不是理財的「委託人」。

  中鼎系列的投資者多為中老年人,多數分不清利息和收益率的區別。在持有該系列產品的一年中,沒有得到任何信息披露。12月3日下午,結束抗議的苦主們在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二樓會議室等待與銀行高管開會商談。一位投資者高聲叫道:「今天才是真正的風險提示!」

  一拖多湊單的形式相當普遍。到目前,大部分投資者還不敢把無法兌付的消息告訴身後「拖著」的親友。3日抗議時,當攝像機掃過人群,一位老阿姨把臉埋入前排座位下方。她對財新記者說,「不能讓攝像機拍到我。家裡人還不知道。我根本不敢告訴他們。」

  知情人士表示,商業銀行信貸員一般可以拿到千分之二的提成,其他銷售人員也有好處,因此信貸員銷售理財產品的動力很大,會到處找項目。他估計,中鼎系列的提成可能接近20萬元。

  誰該買單

  雖然在華夏銀行事件之前,銀行發行、代銷的理財產品至今未有違約爆出,但業內人士透露,其它銀行也有過類似違約的情況,銀行一般都是自己趕緊抹平,和投資者私下和解,不讓外界知道。一位業內人士說,「此次華夏銀行開除了最瞭解情況的員工,將其推向對立面,導致事情暴露。」

  據投資者介紹,12月3日,華夏銀行副行長李翔以及上海分行負責人與10位投資者代表對話了兩個小時。華夏銀行方面承認,銀行在管理上確有疏忽。李翔希望投資者給銀行兩個月時間進行調查,尋找一個雙方都認可的解決方案。投資人則要求銀行書面承諾兩個月內拿出方案,還要求歸還全部本金,華夏銀行未能接受。

  多位受訪人士均認為,華夏銀行應依法解決此事,不宜簡單代償。「即便是正式代銷的產品不能兌付,銀行也沒理由代償。如果華夏這次要買單,肯定是考慮聲譽風險,對業內是一個很不好的先例。」前述大型銀行財富管理中心的高管說。

  中金公司12月4日的研究報告認為,監管機構若要求華夏銀行兜底將後患無窮,進一步強化社會對銀行兜底的預期,對銀行甚至所有金融機構是災難性的衝擊,而且會進一步扭曲金融體系風險定價體系。「若兜底,我們認為這預示著銀行將成為當前各類融資渠道狂歡的最終買單者,行業發展前景黯淡。若事件市場化解決,打破剛性兌付的困局,則全行業短期可能會面臨新業務和流動性衝擊,但是中期有望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這將令我們保持對行業發展前景的積極態度。」

  接近銀行監管的知情人士稱,過去銀行私下解決得做法雖然隱藏了風險,維護了銀行聲譽,但也隱藏了風險,逃避了監管追責。華夏銀行案事已至此,已經不能再走私下了結、抹平之道,而要在法律框架下解決,讓法院依據雙方的責任劃分來確定賠償。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自身也有責任,貪圖高回報就意味著要承擔高風險,一味要求100%賠償是不合理的。

  如果投資者最終因銀行負有管理責任將其訴至法庭,銀行仍難免為其過失買單,但其中意義,賠償的性質與簡單的代償大不相同。

  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小平認為,法院判賠可能有兩種思路。一是參考《擔保法》規定。本案中銀行不構成擔保,責任應比無效擔保責任輕,承擔的責任應該不超過損失的50%。

  另一種思路是參考香港雷曼事件或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事件的處理,賠付比例可能高達80%-90%。2008年9月雷曼兄弟破產,其發行的信貸掛鉤票據價值暴跌,在香港,雷曼兄弟擔保的迷你債券總價值約127億港元,最終絕大部分人是通過回購和解方案處理。■

  (本刊記者於寧、田林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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