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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收款案 律政司准索立會紀錄泛民斥極壞先例 「方便以言入罪」

1 : GS(14)@2016-12-03 05:04:20

【本報訊】律政司就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嫌無申報收受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25萬元捐款,控告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日前去信立會申特別許可,要求5名立法會人員作證,並要求索取會議紀錄,證明長毛曾出席會議並發言。25名非建制派議員昨去信梁君彥要求撤回有關議程,但梁指無必要。泛民由姚松炎提反對動議,最後在分組點票下遭否決。記者:林俊謙



25名非建制派議員昨在立法會續會前去信梁君彥,引述《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4條列明,不得因為議員在會議或會前的言論對議員提出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故律政司的要求有可能牴觸規定,要求撤回。


梁君彥:無必要撤回

梁君彥則回信指,律政司已提供足夠資料讓立法會考慮是否給予批准,並已表明梁國雄的言論並非控方的訴訟因由,他不會因為其在立法會的言論而承擔任何刑事責任,認為無必要撤回。據《議事規則》第90條(2),除非任何議員對要求動議反對、並在分組點票下獲通過,否則會當作已予許可。當大會昨處理律政司請求時,姚松炎即根據《規則》第90條動議拒絕給予許可,理由是議員發言一向受特權條例保護,以便議員可在會議上暢所欲言,毋須擔心法律後果,「呢個保護傘,喺今日專權政府下更為重要」,擔心若將立法會會議紀錄作為證供,開極壞先例,「更方便專權政府以言入罪」。會計界梁繼昌亦指,律政司若想確定梁國雄曾出席會議並發言,毋須特別向立法會索取會議紀錄,指立法會的公開錄影片段以及網上公開資料,都有同樣效果。建制派則支持律政司索取會議紀錄。新民黨容海恩指律政司的行動有必要性,理由充份和有法律基礎。謝偉俊則指律政司索取資料「時間上有啲遺憾」,容易予人政治打壓民主派感覺,但認為立法會可以提供相關資料。最終姚松炎反對動議在建制派反對,以及梁國雄避席和工黨張超雄缺席下,在直選和功能組別均遭否決,主席隨即宣佈向政府發出有關特別許可。立法會過去八次批出這類申請,從未拒絕,包括黃毓民掟杯案,但未試過觸及議員會議上的發言。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202/1985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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