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上市諮詢方案 帶來法律監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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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16 05:19:17【明報專訊】上市改革諮詢將於本周五(18日)完結,港大法學院的「亞洲國際金融法研究院(AIIFL)」昨日發文稱,諮詢方案不單未能清楚解釋新架構比現行制度的優勝之處,更會為本港市場帶來法律及監管上的問題,故建議當局需全面檢討市場發展需要,並對症下藥。
稱證監擁負控制影子控制權力
AIIFL表示,在監管結構及司法制度方面,雖然表面上建議方案未對現有架構帶來重大變動,只成立「上市政策委員會(LPC)」及「上市監管委員會(LRC)」,但實際上卻賜予證監會「負控制(Negative Control)」及「影子控制(Loom Control)」兩種權力,前者是因證監會在LPC及LRC內有一半票數而持有否決權,而後者則是證監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擁有絕對權力。
AIIFL稱,新架構將令部分上市監管法例失去意義,亦令原本聯交所及證監會各自執行獨立權力的局面瓦解,失去制衡;證監會由「守龍門」轉做「前線」,亦與當初建立「雙重存檔」制度下,獲法律授予的保留權力不同。
控制聯交所上市監管職能
第二,由於LPC及LRC均設在聯交所之下,理論上聯交所有責任監督兩個委員會,但由於證監會於LPC及LRC內有絕對權力,故可能會演變成證監會透過LRC及LPC,反過來控制聯交所的上市監管職能。若真的如此,證監會須檢討對於聯交所的受信責任以及在《公司條例》下的責任。
AIIFL表示,上述兩點不但不會有益於本港市場發展,反而使上市監管制度的發展停滯不前,甚至倒退,監管機構亦失去其獨立性,並非國際市場的做法,更違背現代司法制度的基礎。
最後一點則是新架構只狹窄地加強聯交所與證監會之間的透明度及問責性,但卻達不到公眾要求,這只令監管機構的透明度下降,亦令證監會不能獨立運作。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0575&issue=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