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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未列恐怖團體來港招募難執法

1 : GS(14)@2015-03-26 00:51:14





【本報訊】伊斯蘭國(IS)在多國發動恐怖襲擊,記者昨向警方查問若IS成員來港活動甚至招募新血是否違法?警方未有正面回應,只是指按《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任何人不得成為在憲報刊登公告所指明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團體的成員,或招募另一人成為該團體的成員」。大律師質疑當中有含糊之處,因憲報或反恐條例都無列明IS是恐怖主義團體,擔心成執法漏洞,促當局修正。



大律師促刊憲補救


按今年二月份憲報,有逾四百人被列作恐怖分子,當中六人與IS有關,但該憲報並無列明IS本身是恐怖主義團體。大律師陸偉雄認為這太含糊,易造成法律爭拗,因《反恐條例》第十條指任何人不得知情下「招募另一人成為該團體(Body)的成員,或成為團體的成員」,否則最高可判監七年,故「團體」兩字的定義很重要。陸認為較易的補救方法是從速刊憲,清楚列明IS及塔利班等組織是法例中所指的恐怖主義團體,免恐怖分子有機可乘來港活動。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大律師亦指,《反恐條例》中未有以附表形式清楚列明哪些團體或人是法例可懲罰的恐怖分子,做法有欠理想。■記者陳志偉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323/1908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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