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不准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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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10-06 22:59:55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4523867
昨在律師安排下接受傳媒的電話訪問的 W,對裁決感到非常失望,並決定上訴。她認為政府政策矛盾,「政府一方面畀個希望我,(幫我)做變性手術,另一方面唔畀我結婚」。她說,男朋友知道她是變性人身份,二人相愛,希望在香港結婚,這亦是她作為香港人的權利。 W透過代表律師韋智達強調,她不是男同性戀者,她追求的是與異性結婚的權利。
判決否定以新性別重生
本身是變性人的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 Joanne亦對裁決感到失望,她表示不准變性人結婚,本身就是一個歧視個案,雖然她認同法官所指應該諮詢社會意見,但她認為在社會接受變性人之前,政府便應採取措施。香港人權監察指判決否定了變性人以新性別重過新生的機會,又認為人權保障不應取決於社會共識及公眾利益,不應藉大眾意願,去否定小眾的基本人權,否則變性人的生命意義和基本權利,都差不多徹底地遭否定。
對於判詞建議政府就變性人問題作公眾諮詢及立法,保安局歡迎法官裁決,認同有關事宜涉及廣泛的社會政策及基本價值,政府有需要並會繼續聆聽社會人士的意見。
按《婚姻條例》,婚姻是「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高等法院法官張舉能昨在判詞中指,條例中的男及女,並不包括已進行變性手術的男及女。法官解釋,變性涉多個元素,例如去除本身的性徵、荷爾蒙治療等,但有部份變性人未必接受整套手術,對於如何界定何為變性人,實難下定論。法官又指,如果承認變性人婚姻便會牽一髮動全身,影響會蔓延到教育、工作、刑事法等問題。法官亦不排除,容許變性人結婚,可能會變相接納同性婚姻,影響深遠。對於《婚姻條例》與變性人婚姻之間存在的缺口,法官認為應該透過立法去填補,而不是由法庭去處理。
至於如何理解變性人結婚的權利,法官認為應該由社會去討論及取得共識。法官舉例指內地、台灣及新加坡等中國人社會,都准許變性人結婚,但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理解,香港應基於自己的情況作決定,在欠缺社會共識下,法庭不應該匆匆下判決。按《婚姻條例》,婚姻是「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而按傳統的理解,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生育下一代,但變性人沒有這個能力。法官表示理解到現今社會,結婚的目的是找一個伴侶多於生兒育女,但究竟社會是否接受變性人婚姻,最終應交由社會討論及立法解決。法官認為《婚姻條例》沒有牴觸《基本法》保障市民結婚的權利。
官:應作公眾諮詢找共識法官完成逾百頁的判詞後,特意表示他察覺到患有性別認同障礙的人會遭歧視,雖然社會已較同情及接納,但這不足以去改變現時的法例。法官強調現今社會不斷改變,涉及到基本權利的法例應與時並進,並提醒政府不要以為今次官司是一場勝利,政府應藉着今次案件,就變性人問題作公眾諮詢來找出社會共識。
案件編號: HCAL1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