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在政策解讀問答中將私募股權基金個人投資者所得稅征收標準歸為個體工商戶。這一消息立即引發了創投行業震動,因為,這意味著稅率從現行20%大幅提高到35%。
“如果真如此實行,對早期投資、創業投資影響巨大,創新創業可能會受到比較大的沖擊,”杭州地區一家大型投資機構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他估計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個人稅費負擔將超過50%。
第一財經記者獲得的一份國稅總局檢查意見顯示,國稅總局今年發現各地方為發展當地經濟,施行20%的個人所得稅率的做法屬於違規。不過,有業內人士認為,創業投資失敗率高,虧損不能抵扣稅收,稅率過高有失公平。
個稅或按35%征收
8月30日,稅務總局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答問中,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公開表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意味著,私募股權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將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由於所得通常超過10萬元,因此將按照最高35%稅率,高於目前實際上施行的20%稅率。
“主要影響的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自然人,之前各地方政府基本上都是按照20%征收所得稅,這和公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稅率是一樣的,都屬於投資收益。”位於上海的創投機構合夥人劉銘(化名)對第一財經表示。
第一財經記者獲得了一份國稅總局稽查局近期下發給各地稅務部門的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意見,國稅總局在檢查中發現,一些地方為發展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對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這屬於違規,應予以糾正。
國稅總局指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比照個體工商戶,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杭州地區已有部分創投機構近期按照35%的稅率補繳了稅款。但是,補繳稅款需要追溯歷史還是從今年某一時點新老劃斷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說法。
杭州地區大型投資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要追溯歷史補繳,基金份額持有者個人LP(有限合夥人)肯定不同意,是否由基金管理人GP(普通合夥人)承擔現在也沒有明確。”
“以前是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繳,項目退出後向基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清個稅以後再分配給個人投資者,但是現在追溯的話,LP未必願意配合基金補繳稅收。”劉銘表示,他尚未接到要補繳稅款的通知,如果真的執行,將對行業有很大的打擊。
除了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還要承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6%的增值稅率和20%多的管理費,實際稅費負擔將超過50%。
一位地方稅務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此前幾年當地一直對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按20%征稅,但這一行為在今年已經被上級部門叫停,正在等待稅務總局協調。
創業投資個人最受影響
“資管新規以後,本身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比以前難很多了,”劉銘說,“如果提高個人LP稅率,可能導致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被掐死,這個行業就很難做了。”
他表示,一直以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LP結構里,高凈值個人比例最高。如果稅率提高,將導致他們的投資收益下降,進而降低他們繼續參與私募股權投資的意願。
清科研究中心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中國創業投資募集基金261支,總規模794億元,同比分別大幅下降38%和44%。與此同時,創投基金上半年投資規模繼續同比增長14%。清科報告指出,創投基金募資難的問題凸顯,未來投資將後繼乏力。
“(提高稅率)對VC、早期投資、創業投資影響更大,PE背後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受到影響不大,所以受沖擊最大的是創新創業。”杭州投資機構人士負責人表示。
今年5月,財政部、稅務總局還發布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天使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兩年的,按投資額的70%抵扣所得稅,以支持創新創業。這項政策從7月起在全國實行。
不過,合夥企業比照個體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早在2000年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已經明確,即“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LP不參與投資行為,也不是實際經營者,不應該歸為個體工商戶,所得應當算作投資收益,35%的稅率值得商榷。”前述杭州投資機構負責人認為。
“VC行業需要區別對待,因為項目失敗率很高,是用高收益項目彌補失敗項目的虧損。”劉銘認為,私募股權行業稅收已經有不公平的現狀,賺錢就要繳稅,虧錢卻不能抵扣所得。另外,基金退出後期,在清算時通常會出現收益縮水,所以先交的稅已經多交了。
在他看來,創業投資基金是推動新興產業發展、經濟轉型的重要力量,稅收條件上應當有相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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