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今日發布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五項規則,並於發布之日起試運行。
據了解,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制度總體框架是一個辦法和五項監管規則,一個辦法即《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五項監管規則主要包括財產險公司和人身險公司的能力評估規則與量化評估規則,以及資產負債管理報告規則。能力評估規則是從目標策略、組織架構、人員職責、工作流程、系統模型、績效考核等方面提出監管規範,促進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正反饋機制。量化評估規則通過構建模型和進行壓力測試,從期限結構、成本收益和現金流等角度,全方位評估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管理報告規則規範了資產負債管理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內容、報送方式以及獨立第三方審核要求。
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具有三大特點:一是立足行業實際,針對我國保險市場特點和重點風險領域創新設計了量化評估指標,能夠有效識別公司面臨的再投資風險和現金流錯配風險;二是實現公司可比,在兼顧公司類型、發展階段和風險偏好等不同特征的基礎上,通過定性與量化相結合的方式形成一套標尺,客觀衡量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和管理能力高低;三是強調資產負債聯動,將資產端與負債端的協調聯動貫穿於公司決策經營全過程,引導公司建立持續、雙向的溝通協調機制,鼓勵公司進行組織創新和技術創新,督促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此外,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自發文之日起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繼續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及時評估完善,暫不針對各保險公司的評級結果采取監管措施。正式運行後,保監會將根據管理能力和匹配狀況將保險公司劃分為A、B、C、D四大類,對於能力高、匹配好的A類公司,適當給予支持性的監管政策,對於能力較低或匹配較差的C類、D類公司,實施針對性的監管措施,逐步構建業務監管、資金運用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協調聯動的長效機制。
下一步,保監會將搭建資產負債管理監管系統模塊,指導公司準確填報指標信息,在試運行期間對季度報告進行研究分析,跟蹤監測相關風險;組織開展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自評估及監管試評估,推動保險公司健全組織架構,完善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水平;加強溝通交流和評估,根據試運行情況進一步完善監管規則,加快出臺《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