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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執業被拒

這是明報今天的新聞: 高院拒案底見習大狀執業, 高院的判辭還未上載, 本來不想評論, 引起我注意的是明報這一段報導;

A其後轉為攻讀法律,畢業後他完成實習,他的3位師父皆知悉其案底,3人指A已改過自新,認為對方適合成為執業大律師。其中一人在信中表示,他閱畢原審時的謄本後,認為A是被錯誤定罪,對於A成為「不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受害人」感到可惜。

這報導本身是矛盾的, 「3人指A已改過自新」、「…A是被錯誤定罪」。這矛盾驅使我去翻東方及蘋果來看, 他們只講錯誤定罪, 而沒有講改過自新。誰誤導讀者, 就只好等待HCMP 2079/2016在司法機構網上載才會知道。A的其中一個師傅指責非禮案的原審裁判官及聽審上訴的高院法官出錯, 指這宗非禮案是冤獄, 我不得不找當年這宗非禮案的上訴判辭來看。為免暴露A的姓名, 我不打算登出上訴案的編號, 因為我不是lengua larga, 而是想看指控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基礎。非禮案的控方案情是這樣的:

14歲女生(第一證人)早上7時10分上學途中行經一行人隧道時,她留意到上訴人(A)跟隨在其身後約1呎距離,第一證人沒有理會對方,繼續步往附近的港鐵站。第一證人穿過此行人隧道後進入第二條行人隧道。在這時候上訴人突從她右後方接近,以左手手肘撞向第一證人胸部,再使勁捏其臀部後急步離去。

兩天之後的早上, 第一證人在警察暗中監視下行同一路線上學, 她穿越第二條行人隧道後重遇上訴人, 於是通知警察拘捕上訴人。在現場警誡下上訴人聲稱當日趕時間不小心碰到女生。

辯方的講法是, 當日早上7時10分, 當上訴人離家行經第二條隧道前往港鐵站時,因行程匆忙曾不小心撞向一身穿校服的女童,但不肯定女童便是控方第一證人。

我在這裏長話短說, 不覆述上訴人原審時仔細的爭辯, 他被定罪並判監14天。這件案主要打ID, 以及其他有關違反《查問疑犯規則和指引》的爭論。從上訴判辭看, 幾個證人作供時講法存在一定的差異, 原審及上訴都處理了。沒有機會看到原審謄本, 不能評論A君的師傅對法庭的批評是否合理。就算看到原審謄本, 也未必人人有相同結論, 起碼當時的高院法官與A君的師傅就不一樣了。更何況我沒有資格判上判。報導說本案曾申請上訴至終院但被拒絕, 我找不到有關申請的判辭, 我猜是當時向聽非禮上訴的陳官申請被拒, 而沒有進一步直接向終院申請。

我近年心軟了, 對於給人自新機會心寬了。自新的機會究竟可以給予甚麼人及寬容到那程度, 真的不好說。A君這件案申請執業被拒, 衡量的標準不可能是原審的定罪是否穩妥, 可以採用的上訴程序都採用了, finality prevails。考慮是否容許有刑事定罪紀錄的大狀執業, 並非一刀切但凡有刑事紀錄就一概不批, 因非禮而判監在觀感上確實難以接受讓他執業。另一大狀在偷胸圍被定罪後一直上訴至終院也失敗了, 停牌30個月後已回復執業, 我對此有點猶豫, 非禮這一宗的決定, 我是支持拒絕他執業的判決的。


附注: 上一篇有留言把A君非禮案的上訴判辭部份登出來, 我把它刪掉了。請寬以待人, 不要披露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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