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Uber被控向谷歌安插間諜 盜取14000份文件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5-05/1101849.html

[Levandowski毫無征兆地辭職的第二天,他獲得Uber500萬股股票,價值超過2.5億美元。]

Uber和谷歌無人駕駛部門Waymo關於竊取商業機密的訴訟案本周三上午在舊金山法庭開庭,雙方爭辯激烈。

負責該案的法官WilliamAlsup表示,盡管Uber的工程師竊取谷歌無人駕駛秘密文件是“非常明顯的事實”,但是仍然缺乏“確鑿的證據”證明Uber在無人駕駛的研發中“非法”使用了這些從谷歌竊取的信息。法官表示,對該案的判定產生了困惑。“因為現在所做出的裁決只能是基於Uber‘有可能’使用谷歌知識產權信息並對其造成威脅的‘假設情況’,但‘不足以證明’Uber一定使用了這些專利。”

這也是Alsup法官40多年來經歷的第一樁涉及如此海量文件記錄的商業機密竊取案件,內存達9千兆。

裁定結果不明

Waymo向法院提供了極為有力的證據,證明Uber工程師AnthonyLevandowski在離開谷歌前從公司竊取了14000份文件。

商業機密案的主角Levandowski離開谷歌後,立即從Uber獲得價值2.5億美元的股票獎勵也被曝光,這讓外界猜測其與Uber之間可能早就存在“親密關系”,甚至可能是Uber派去谷歌的“商業間諜”。

Levandowski離開谷歌後,立即成立了一家名為Otto的無人駕駛卡車公司,該公司去年被Uber以6.8億美元收購。Levandowski轉而為Uber研發包括LiDAR在內的無人駕駛相關技術。

而Uber聲稱自己的無人駕駛技術研發並沒有Levandowski的直接重大參與。Waymo的控訴只是企圖阻礙Uber的“自主創新”。Uber還稱對員工的電腦進行審查分析後,並未發現這14000份文件曾出現在本公司電腦服務器中。然而,Uber公司又不能對Levandowski的私人電腦進行審查,因為他援用了憲法第五修正案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該條款允許美國公民拒絕分享任何可能牽連其“自證其罪”的信息。

對此,Alsup法官警告Uber:“如果你們不能找到這些文件,你們將被迫執行中止無人駕駛項目的臨時禁令。”他還表示,如果Levandowski拒不遵守公司規定交出文件,Uber公司應該解雇他。

鑒於證據不足,法官對該案的裁定結果尚不明朗。但他必須盡快做出決定,是否同意Waymo的請求,立即實施臨時禁令,強制命令Uber在法律訴訟過程中暫停使用無人駕駛汽車相關技術,直到最後判決公布。

神秘股權獎勵

Waymo在法庭上出示文件顯示,無人駕駛卡車公司Otto可能是Levandowski與Uber精心制定的陰謀,以隱藏前者離開谷歌後立即獲得Uber股票獎勵的事實。Waymo指出,這筆股票的行權日期是在2016年1月28日,也就是Levandowski毫無征兆地辭職的第二天,他獲得Uber500萬股股票,價值超過2.5億美元。

Uber對此回應稱,股票授予時間的確與2016年8月份收購Otto的時間差不多,但在行權交易中以倒填日期的方式啟動收購也十分常見。雖然Waymo稱協議日期顯示Uber計劃收購Otto比此前公布的日期早得多,但Uber稱協議實際簽署日期要比那晚上很多。這個時間點可能成為此案勝負的關鍵。

Waymo還在法庭上出示了Uber高管之間的電子郵件。這些郵件顯示,他們曾與Levandowski商討組建新公司的事宜。郵件中稱新公司為NewCo。其中一封郵件顯示,谷歌地圖前高管、後加盟Uber的BrianMcClendon與Levandowski討論有關激光雷達LiDAR的問題,郵件日期是2016年1月13日。Waymo還展示了Uber從卡內基-梅隆大學挖來的LiDAR專家ScottBoehmke的筆記,顯示早在2015年10月份就曾提及NewCo。

盡管Waymo提出這些新證據,這些證據只能證明Levandowski確有剽竊信息的嫌疑,但是不足以證明Uber有罪。Alsup法官要求雙方進一步收集證據,在10月的聽證會上再做辯護。

風暴眼中心的Levandowski上周已經發表聲明稱,自己不再參與任何有關激光雷達(LiDAR)技術的項目。他的工作將會由Uber先進技術部門負責人EricMeyhofer接手。

第一財經記者上周郵件詢問Levandowski關於他在Uber最新負責的項目,但一直未得到回應。他也拒絕對自己的離職發表更多評論。

Levandowski退出Uber公司無人駕駛團隊無疑是Uber無人駕駛發展的倒退。隨著蘋果、三星等高科技企業和汽車制造商的不斷加入,在無人駕駛汽車技術發展初期的支配地位將會顯得尤為重要。無人駕駛汽車技術的市場估值高達數百億美元。

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律師林蔚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對於Uber公司的行為,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否存在利誘該員工不法獲取這些商業秘密,第二是否明知該員工不法持有這些信息,而同意或者鼓勵他將這些信息用於Uber的技術及商業開發。”

隨著科技公司人才流動加速,企業將面臨更多涉及商業機密的糾紛,也需要通過加強員工管理保護企業利益。“本案的核心問題是Uber的主觀意圖,是否知悉,什麽時候知悉,是一開始的預謀利誘,有計劃的實施;還是收購Otto時知悉繼續收購而使用;還是從頭至尾都不了解。”林蔚向第一財經記者說道:“美國有證據開示(discovery)制度,相信這些事實會隨著庭審的進行而被揭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8182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