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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轉國旗, 有無得抝?

我對熱血公民素無好感, 鄭松泰在立法會內倒轉國旗區旗行為幼稚, 但對他作刑事檢控我更加反感, 那是小題大造。有大狀認為法例沒有清楚納入「倒轉」為侮辱的一種, 又有大狀認為條文中英有異, 有得拗。我都認為有得抝, 不過抝唔贏。

4年前我寫過這一篇: 侮辱國旗區旗之二, 可以重溫一下方便此篇討論。香港的《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A401)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文件A602)都移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條, 香港這些保護國旗、國徽、區旗、區徽的條文都分別在第7條訂立了, 譬如《區旗及區徽條例》

文件:A602 標題:區旗及區徽條例憲報編號:117 of 1997
條:7條文標題:保護區旗、區徽版本日期:01/07/1997



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


法例所列的5種侮辱方式, 全部抄襲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所用字眼, 《國旗及國徽條例》的情況也是一樣。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

有人認為5種侮辱的情況, 並不包括「倒轉」, 那就可以提出法律爭論。亦有人認為在踐踏後面有個「等」字, 英文版卻沒 "et cetera", 所以有關法例並不規範倒轉的侮辱方式。如果我是控方, 就不去抝ejusdem generis rule(同類規則), 我會抝「倒轉」屬於「玷污」行為。「玷污」不一定是弄髒的意思, 名聲也可以被「玷污」。「玷污」在法例的英文版本是"defile", 牛津英文字典解釋為 "to spoil something or someone so that that thing or person is less beautiful or pure。單以此論據, 就足以把鄭松泰的行為涵蓋了。

如果控方這演譯敗訴, 就還有一把尚方寶劍, 就是釋法。我不是胡說八道, 要知道國旗法源自《基本法》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裏面包括了國旗法, 字眼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條, 你話大陸有無資格同你講立法原意和用辭的釋義呢? 所以, 鄭松泰這次就輸硬了。不過, 就算定罪, 他也不會喪失議員資格, 最多咪罰錢, 坐監就咪使諗。

或者有人會抝立法會當日展示的國旗區旗, 並不符合國旗法例 (附表1) 所列出的5種尺寸, 或區旗法例(附表1)所列出的8種尺寸, 那就不是國旗區旗了。別空歡喜一場, 看下《國旗及國徽條例》第8條怎樣講:

8. 國旗、國徽的複製本

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

(《區旗及區徽條例》第8條也用了同樣字眼)

行為幼稚要付出代價, 因為這次的幼稚搞到被檢控, 確有點不相稱。另一方面, 鄭松泰被通知會被檢控時, 他左閃右避, 固意增加警方接觸他的難度, 這又讓我看他不起。倒轉旗旘是小學雞的行為, 既然做得出就應該堂堂正正去面對, 上庭去爭抝, 而不是玩小學雞捉迷藏, 一點大將風度也沒有, 難怪這班茂里節節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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