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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滿城區升級樓市調控政策:認購又認貸

4月5日,據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政府網站消息,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意見調整居民購房政策,(一)暫停向擁有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暫停向擁有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滿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據文件,實施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一)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我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我區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二)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滿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滿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三)對在滿城區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意見自2017年4月4日起實施。

以下為全文:

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 (滿政[2017]22號)

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維護我區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推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保政發〔2017〕6號)文件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居民購房政策

(一)暫停向擁有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暫停向擁有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滿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在滿城區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二)暫停向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暫停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經河北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委員會商定,對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我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我區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二)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滿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在滿城區(含保定市主城區)無住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滿城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三)對在滿城區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四)對引進的外來人才,取得居住證且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保定市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本區戶籍居民家庭購房信貸政策。

四、嚴格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一)商品房經營者在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手續前,對全部房源須向區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性價格(一房一價)備案。備案價格應科學合理,不可明顯高於本區同品質、同類型在售商品住房價格,經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60日內不予受理上調備案價格的申請。區住建、統計部門配合提供商品住房參考價格。

(二)商品房經營者持價格備案證明文件向區住建部門提出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申請,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售備案後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含車庫、車位、小屋)價格,銷售過程中應在商品房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住建部門做好對開發企業公布的剩余房源與網簽情況檢查對比工作,每周發布一次信息,對弄虛作假、捂盤惜售的予以處罰。

(三)商品房經營者實際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的,區住建部門停止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四)本意見實施前,已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區住建部門先行暫停該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商品房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價格備案,並將備案證明文件報區住建部門後,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

(五)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建部門督促開工並取得預售資格,規劃、國土、人防等部門全力配合,加快手續辦理進度,兩個月內達到開工條件,一年內全部達到預售條件。如達不到上述開發強度,由住建局提供證明,國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將涉及的開發企業列入黑名單,兩年內不得進入土地市場。

(六)沒簽定正式購房合同的,不得私自交易,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提供改名便利條件;一經查實,由出售者承擔購房加價部分,開發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並追究開發企業和中介的法律責任。

(七)滿城鎮、國土、住建、規劃、環保等部門通力協作,加大土地供應力度,加快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步伐,三個月內供應住宅用地300畝以上,年底前供應住宅用地600畝以上,改善供求關系,平抑房價。

(八)政策執行過程中涉及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時間,均以住房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九)本意見自2017年4月4日起實施。

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政府

2017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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