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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金融機構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

吳曉靈3月9日在梅地亞中心專場記者會上

“我對監管體制改革的想法,不是簡單地把三會合在一起,或者簡單地把三會合並到央行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3月9日在記者會上表達了她對於監管架構改革的看法。

她認為,世界各國存在各種各樣的監管模式,都受到當事國家歷史、文化、現實經濟條件的制約。能夠建立穩定金融防範框架、更好地將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結合在一起,並形成有效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若能夠達到這兩個目的,這樣的監管體制就是合適的。

“金融機構盡管有很多業務相互滲透,但是金融業務本質上的東西是不會因此而改變的,比如銀行主要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創造信用貨幣,銀行吸收存款和創造貨幣的特性是不會改變的。證券機構要搭建投資者和融資者的橋梁,保證信息的真實全面,這種中介機構的本性也不會改變。保險公司基於大數法則,進行經濟補償的功能也不會改變。”吳曉靈解釋稱,信托本身是一種法律關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收取管理費用,投資者要承擔風險、獲得收益,這種方向也不會改變。而銀證保信所做的資管產品,都要按照相同的規則進行監管、按照功能和行為進行監管,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

那麽,金融機構綜合經營下如何監管?吳曉靈認為,應該對應的是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

“過去我們是機構監管,監管機構通過發放、吊銷牌照,對機構的審慎經營進行管理。而行為監管是,即便機構的牌照不是我發的,但是你做了我所管的功能的事,還是要到我這里來領取牌照。”吳曉靈舉例稱,銀行要銷售保險產品、基金產品,應到保監會獲得保險銷售的資格、到證監會獲得基金牌照資格。

吳曉靈認為,在綜合經營的大背景下,交叉經營的資產管理產品,應該按照法律屬性交由證監會統一監管比較好。

“綜合經營的情況會出現很多風險,我們的監管體制不管怎麽改變,對於央行在整個金融體系當中所承擔的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穩定職能是不會改變的。金融市場最終流動性的提供者是央行,央行既擔負著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的責任,也擔負著金融穩定的職能。”吳曉靈建議,綜合經營情況下,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轉變,而央行要更加強調它承擔金融穩定方面的任務。

吳曉靈認為,央行有其特殊性,在紛繁複雜的國際國內金融形勢下,需要有效的央行,貨幣政策更加有效,匯率政策也要更加有效。只有這樣,才能擁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金融系統,來應付更加複雜的國際國內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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