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網貸資金存管標準落地:城商行是主力軍 第三方支付靠邊站

在歷經半年的征求意見之後,2月23日下午,銀監會官網正式對外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這部作為網絡借貸資金存管的合規性細則,詳細闡述了委托人和存管人在開展存管業務時各自應履行的程序和職責,從而打破了商業銀行在對接存管業務上的諸多顧慮。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正式落地的《指引》修改了部分條款和表述方式,其總的原則是: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人只能是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同時獲得免責條款,不增信不擔違約之責,且商業銀行要獨立開展資金存管。此前盛行於業內的第三方支付存管模式、聯合存管模式以及各種“花式”存管模式都將就此終結。

此外,對照《指引》,未達到要求的部分已經上線的銀行存管系統也將面臨大改,期限6個月。

銀行存管標準化

“時間緊、任務重、壓力大、有信心”,《指引》出臺後,業內普遍如此感嘆。

“從時間來看,網貸平臺要在限期內完成全部的合規要求仍非常緊迫。很多提供存管服務的銀行手頭上都有大量網貸平臺在排隊。”壹寶貸總經理羅浩傑說。

目前的一個現狀是,各地在前期摸底的過程中發現,網貸平臺存在的最普遍問題就是資金存管:有的平臺和銀行簽訂了協議但尚未接入,屬於前期排隊過程中;有的平臺基於客戶體驗的考慮,還在猶豫和誰接入以及如何接入;有的平臺采用了“花式”存管方式;也有的平臺依舊在作壁上觀。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廣州e貸總裁方頌認為,目前真正開展P2P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畢竟少數,且標準不一,流程體驗往往達不到P2P平臺的期望值,甚至每家銀行對於資金存管的理解也不相同,這導致P2P平臺的接入存在障礙。

《指引》對於已經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機構預留6個月的過渡期,為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系統改造等工作留出了時間。

“實際上,《指引》對於平臺的整改內容不多,平臺需要新增的主要是借款人信息和資料報送工作以及對應的系統開發、信息披露工作、每日與存管人對賬、組織對客戶資金審計,這些工作雖然工作量大,但是只要重視程度夠高和投入成本足夠,理論上還是可以在規定的整改時間內完成的。關鍵問題其實是存管銀行所提供的系統和服務能否符合監管要求。”新聯在線 COO 陳智誠說。

根據第三方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業銀行布局網貸資金存管業務,180多家網貸機構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正在開展系統對接的機構有90多家,占網貸機構總數的4%。

既定動作完成後才能申請資金存管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P2P都可以成為資金存管的委托人。《指引》特別明確,委托人在委托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前,應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

也就是說,其明確了資金存管和營業執照、備案登記、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之間的先後順序。

業內人士認為,這樣的順序對行業來說有利也有弊。有利的地方是有了《指引》,平臺在整改、合規化工作中到底誰先誰後有了法律依據。不利的地方是,不排除正與網貸平臺進行資金存管工作的銀行將暫停對接工作,等平臺備案等工作完成後再繼續。

“等於說銀行存管的門檻提高了,以後P2P需要先完成備案登記並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才能申請銀行存管。此外,P2P需要提交給銀行存管機構的資料也更多、更詳盡,包括交易指令、借貸信息、借貸合同等,這樣無形加大了平臺合規成本。” 廣州安易達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北說。

幾家歡喜幾家憂

陳挺預計,無論如何,未來商業銀行介入資金存管業務的意願將激增,並加快相關營銷進度和技術開發進度,短期內會有很多銀行主動上門營銷,並向網絡借貸機構提出合作意向。

中業興融總裁章強也表示,在網貸平臺符合資金存管方對其資質和營業規模要求的情況下,銀行業為網貸平臺做存管業務的意願將會顯著提升,而且讓正在洽談但未接入銀行存管的平臺能夠加快進程。

隨著《指引》的出臺,原本在業內懸而未決的諸多問題也迎刃而解,比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網貸資金存管業務中模棱兩可的地位正式予以劃清,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並不具備存管人的業務主體資格,但《指引》並不禁止存管人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合作。

另外,《指引》明確了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資金存管的業務模式。民貸天下CEO陳挺認為,“這意味著多銀行存管將不可能出現,聯合存管會退出歷史舞臺,支付公司將退到幕後。”

事實上,不僅如此,《指引》第十二條要求,“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這也暗示著即便是既有銀行存管模式,也有部分面臨“大修”。

陳智誠說,去年,“第三方支付做通道、銀行只做資金存放”的第一代聯合存管模式終結;之後發展到了“第三方支付做交易清算,銀行做大賬戶+虛擬子賬戶”的第二代聯合存管模式,目前部分城商行的銀行存管就是用這種模式做的;而《指引》中的“不得外包交易信息處理”的要求,則會讓第二代聯合存管模式再次被終結。

此外,《指引》在存管人的主體資質方面也要求“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但其中並沒有對自主研發做出要求,也就是說不排除外包研發。對此,方頌認為,目前網貸資金存管的主力軍是城商行,其次是股份制銀行,再次是民營銀行。城商行和民營銀行在自主研發技術上均有所欠缺。“明確銀行存管邊界責任,允許銀行存管系統的技術外包,但銀行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這樣即克服了網貸資金存管主力軍城商行的短板,又解決了資金安全的問題。”他說。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6648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