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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剛兌 限制杠桿 資管行業有望統一監管標準

“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絕不是一句空話。周二,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通過網絡流出。第一財經隨後向監管機構確認了《征求意見稿》的真實性。

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頻繁等重點問題,《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杠桿倍數,消除多層嵌套,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準備金計提要求等。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新老劃斷”,不符合規定的產品、逐步規範,到期後不再續發;新產品按照規定執行。

目前,向金融機構征求意見的工作還未進行。一位銀行資管人士分析稱,《征求意見稿》是一個綱領性文件,除杠桿比例限制、投資集中度限制、風險準備金要求外,其他相關內容都需要更明確的細則。前述相關要求均在市場預期之中;而資管產品不得投資資管產品、自有資金不得購買資產產品等內容預計還將進行調整。

市場人士認為,短期來看,該文件對市場情緒的影響可能不會太大,甚至不排除會修複市場對監管過於悲觀的預期。

銀行保本理財將成“負債業務”

《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收益和風險均由投資者享有和承擔,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這意味著,銀行保本理財將不再作為資產管理業務,而轉為資產負債業務。”前述銀行資管人士指出。

從監管範圍來看,《征求意見稿》並不僅僅針對銀行理財,而是囊括了所有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包括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

該銀行資管人士表示,監管原則上打破了原有的按機構類統一規制的方式,而是根據募集方式,將產品分為公募產品(含小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然後按照募集方式進行分類統一規範。例如,以公開方式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公募產品,因此應采用一致的監管規則。

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按公募、私募框架劃分規則是銀行業呼籲多年的監管方向。

通道業務被禁惹爭議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投資範圍,再次重申限制非標投資,並統一杠桿要求和投資比例要求。

具體而言,資產管理產品可投資的資產包括:固定收益類資產、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權、金融衍生品、境外資產。資管產品禁止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投資其他非標資產需符合監管部門限額管理,並禁止期限錯配等。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征求意見稿》規定,固定收益類、股票及混合類、其他類產品的杠桿倍數分別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限制。

前述銀行資管人士認為,杠桿限制在預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場預期的一致。但這意味著銀行理財也可以繼續做結構化產品,這一點銀監會有不同意見。另外,如果按產品類型統一監管,定期開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閉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嚴格禁止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機構一層委外投資例外)。禁止金融機構提供旨在擴大投資範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這一條與現有較多業務模式沖突。例如,銀行理財產品和券商資管計劃投資信托,銀行理財產品投資券商小集合、公募基金,保險資管產品投資公募基金等都屬於資管產品投資資管產品。特別是,傳統類型的資管產品投資公募基金是正常的運作方式,一般沒有刻意的監管套利,如果不進行豁免則有失偏頗。”該人士指出。

前述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管理部負責人也指出,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產品未算到資產管理產品中,而基金業協會備案產品也是市場上比較多的產品,這是《意見》中不足的部分。

統籌協調金融監管

前述銀行資管人士表示,從流傳出的《征求意見稿》來看,大致的監管路線已經較為清晰。即由人民銀行牽頭制定所有資產管理產品的指導意見,然後各監管機構制定各類產品的具體監管規則,按照募集方式進行分類統一規制。

金融監管研究專家孫海波表示,如何協調微觀監管和央行的宏觀審慎職能是整個資管行業監管格局調整的核心。所謂微觀審慎的監管主要是銀、政、保三會,尤其是三會負責具體政策執行的各地監管局。

他稱,從近期央行推出的宏觀審慎框架看,顯然央行致力於更廣泛的介入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不僅僅局限於傳統貨幣政策角色定位。

央行此前發布的《2016年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將宏觀審慎監管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並指出“逐步探索更多金融活動和金融市場納入宏觀審慎管理。”

報告強調,要防止資金“脫實向虛”、“以錢炒錢”以及不合理的加杠桿行為。以及“統一同類金融產品的標準規則”、“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規則”、“減少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等。

“如果能多部門協調資管產品登記備案信息的共享,也是十三五規劃建議中所提的統籌協調金融監管中應有之義。”孫海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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