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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證券及子公司收到證監會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

華泰證券1月19日晚間公告,因公司營業部及資產管理子公司分別利用同名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華泰證券控股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利德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項目的財務顧問,對標的資產主要客戶和供應商的核查不充分,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發現華泰證券營業部及資產管理子公司分別利用同名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華泰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華泰證券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梳理相關流程,強化有關人員守法合規意識。證監會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註並檢查整改情況。

同日,華泰證券控股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證監會發現華泰聯合證券作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項目的財務顧問,對標的資產主要客戶和供應商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華泰證券表示公司及華泰聯合證券將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梳理相關流程,強化有關人員守法合規意識,在今後的工作中防止此類情況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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