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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版CRS倒計時 面對全球征稅富人們該怎麽破

自明年1月1日起,中國將啟動與部分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工作的相關程序。

在中國境外擁有海量資產的富豪們已經開始擔心:自己在瑞士銀行的巨額存款、在美國買的信托基金、在香港買的各種保險、在開曼群島開設的殼公司以及在倫敦買的某條街等信息,會否被報送至中國稅務機關?由此帶來的不僅僅是可能面臨征稅的擔憂,還有可能包括對露富、反腐敗等的擔憂。

那麽,這一引發富人群體騷動的“中國版CRS”全球征稅體系,它到底是什麽?影響會有多大?如何進行應對?

CRS來襲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譯為“統一報告標準”,它是2014年7月OECD(經合組織)發布的AEOI標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一個構成部分,是用於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

近年來全球經濟不景氣,各國政府都缺錢,美國首當其沖在2010年就開始實施FACTA(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案),要求全世界金融機構把美國稅務人信息無條件向美國稅務機關申報。其他國家政府隨後積極效仿,一同提起全球範圍內的CRS,聯手共同打擊跨境逃稅。

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芳律師表示,隨著我國承諾實施CRS,屆時中國稅收居民在其他100個參與國或地區開設的金融賬戶信息,將會自動呈報給中國稅務機關,與此同時,其他參與國或地區也將自動收到由中國提供的信息,這無疑會對基於避稅以及財富隱秘需求進行境外資產配置帶來巨大挑戰。

OECD官網顯示,截至2016年12月6日,已有101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實施CRS,涵蓋了幾乎所有的發達經濟體,還包括像BVI(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和瑞士等全球“離岸避稅地”和“洗錢中心”,這些國家和地區將分別在2017年和2018年實現首次金融賬戶信息交換,但也有包括美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或地區未加入CRS。

中國屬於第二批進行信息交換的管轄區,將於2018年9月後與CRS其他成員國或地區進行首次信息交換。而在這之前的2017年1月1日起,就將陸續啟動CRS各項相關程序,包括開始收集相關國家或地區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內的金融賬戶信息。

圖為2017和2018年進行首次信息交換的管轄區(來源:OECD官網)

對富人影響多大?

眼下,距此僅有半個月的時間,但顯然不少高凈值海外投資者仍對CRS將如何影響自己不明所以,或是存在誤讀。

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斌律師告訴記者,CRS涉及的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就自然人而言,其包括兩類: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的自然人;另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王斌表示,並不是上述中國的稅收居民在所有CRS參與國或地區的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收集和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只有既是CRS參與國(或地區),且與中國達成雙邊或多邊的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匹配關系的,才會進行信息互換。

王斌進一步解釋說,CRS有“自願匹配”原則,即在CRS參與國(或地區)之間,各個主體可以自由選擇與其他主體形成“匹配”,之後才進行信息互換。

例如,截至2016年11月底,開曼群島僅與32個國家或地區形成這一匹配關系,因此,在開曼群島的稅收居民信息僅在這32個國家或地區交換。截至目前,尚未有CRS參與國或地區與中國形成匹配關系。

也並非所有資產信息都會被交換,而僅限於金融資產。王斌告訴記者,海外的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在海外銀行的存款、保險公司的帶現金價值的保單、證券公司的股票、信托架構下的信托受益權或投資公司的股權等。而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房產,珠寶首飾,字畫古董,飛機遊艇等並不在此之列。

一言以蔽之,明年1月1日起,如果你是中國的稅收居民,你在與中國建立了“自願匹配”關系的CRS參與國或地區的金融資產信息,對於中國國稅局來說就是透明的了。

警惕不靠譜的“解決方案”

CRS信息一出,各家移民機構便紛紛進行炒作,並提出如抓緊時間辦理稅務天堂(安提瓜、多米尼克)護照、將賬戶金額減少至100萬美元以下等解決方案。

對此,陳芳表示,首先,移民並不必然改變稅收居民身份,就算辦了CRS清單外的小國移民,但實際仍在中國境內生活工作,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仍舊屬於中國的稅收居民。“那麽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在CRS參與國或地區(並且和中國自願匹配的國家或地區)有金融資產,相關信息仍會被送至中國稅務機關。”

將海外賬戶金額減少到100萬美元以下,對富豪來說,則不一定很經濟。海外資產配置的目的是希望財富增值,同時能夠有效運作,如果將每個賬戶的金額都降至很少,這樣必然會增加賬戶維持的各項成本。同時在有些國家,不排除金融賬戶會存在合並計算金額的情況。

針對還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將資產立即轉至非CRS參與國?陳芳分析稱:“如果你的資產原本是配置在CRS國家之內,想要轉到非CRS國家,將涉及很多問題。比如資產能否轉移,如房產、股票等非現金資產的轉移、變現都會比較難,也可能涉及比較高的稅負成本;再比如資產轉移到非CRS參與國後,能否實現財產的安全及增值也會需要考慮;再有如果現在倉促地轉移資產,你的賬戶會被列為特別關註賬戶。”

至於通過設立殼公司購買在CRS參與國的金融資產來逃避信息互換,陳芳表示,這種做法同樣行不通。舉例而言,如果中國稅收居民通過設立殼公司購買英國的金融資產,此時,該等殼公司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如果該消極非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是中國稅收居民,英國金融機構會將該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信息傳遞給中國的稅務機關。

想要見招拆招,也不是不可以

陳芳建議,近階段,富豪們首先要做的是對自己的資產做系統梳理,了解自己及家人及所控制的企業名下資產的情況;其次要了解資產所在國的參與和執行CRS的基本狀況。聘請律師、稅務師等專業人員針對具體情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籌劃。

總體而言,並沒有一個適用所有人的所謂應對CRS的統一策略,在做資產配置籌劃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包括但不限於現有資產狀況和配置;未來資產的盈利模式;個人及家人的工作、學習、生活地域選擇;所經營企業的所在國以及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家族財富傳承等等。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個案進行設計、籌劃。

可以考慮的方向包括:利用信托、基金、保險、投資機構、房地產等多種形式的資產配置,對於房地產可以在法律、稅務等各方面可行的前提下,考慮由個人持有或設立信托持有,對於珠寶、字畫、古董、遊艇等非金融資產可以考慮個人持有等;另外,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適當的資產可以考慮配置到非CRS或CRS執行力度相對寬松的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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