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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東升:湘西公安究竟有沒有讓“酒鬼酒”買單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0594

以法治思維辣評新聞事件

曾經轟動一時的“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再度發酵。近日,一當事人家屬在網絡上貼出浙江米蘭國際假日酒店消費記錄,稱2014年1月19日,“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專案組負責人、湘西州公安局副局長陳某某、吉首市公安局局長胡某某等公安人員在杭州辦案時,攜“酒鬼酒”財務部負責人常某某等同行,一天消費共計76000余元,其中包括8000元洗桑拿浴費用,所有費用均由酒鬼酒公司買單。此事已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註。

(新華社/圖)

此案的大致經過是,3年前的2013年底,酒鬼酒公司以“存款賣酒”的方式,與江蘇、浙江的幾名商人合作,將1億元資金存在千里之外的杭州某銀行。一個月後發現資金被出借,幾方商談無果後,“酒鬼酒”選擇向家鄉湘西州吉首市公安局報案。這場官司的目前進展是,江蘇、浙江的六名當事人均被湘西州中級法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而酒鬼酒公司當事高管安然無恙,只是以辭職了事。

“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發生以來,關於此案性質究竟是資金使用方串通銀行的惡意盜取案件,還是酒鬼酒與資金使用方達成的灰色借款生意,各方一直爭議不止。方振、陳沛銘等當事人家屬一直堅持向中紀委實名舉報湘西方面違法辦案。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曾就此案提出質詢。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等7位法學名家也關註此案,認為至少其中一當事人方振的行為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共犯。

(新華社/圖)

本案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也簡單,連我這局外人稍稍讀了一下一審判決書,了解了一下案情,也發現了這起案件疑竇叢生,令人不解之處甚多。比如,酒鬼酒公司自身資金並不充裕,好不容易從湘西農行以基準利率貸來5000萬元,卻要在千里之外的浙江杭州開設戶頭,轉入1億元巨款,所圖為何?酒鬼酒將1億元分79筆轉入杭州某銀行後,三天內收到中間人匯來的貼息款等高額回報1245萬元,作為正常人,是否應該知道憑銀行正常利息是無法獲得如此豐厚回報的?該案當事人羅光發給酒鬼酒公司法務部負責人的短信已一語道出真情:“存款也是要挪出來用的,否則不可能貼這麽高的息還買這麽多高端酒。若貼息方用不到錢,存在這也沒有意義……”作為正常人,酒鬼酒公司是否應該知道將億元巨款存到杭州試圖獲取高利,是要承擔被“挪出來用的”風險的?如果沒有酒鬼酒公司的主動作為和積極配合,這1億元巨款會自動跑到杭州某銀行的賬戶上嗎?即便真的構成刑事案,案發地在杭州,案件由哪里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江浙這6名當事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那麽這起案件的另一方重要當事人,即酒鬼酒公司的責任人又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新華社/圖)

雖然本案疑點重重,不勝枚舉,但今天我們討論的重點不是案情,我想說的是,既然網絡爆料和社會輿論都在廣泛質疑湘西公安外出辦案攜一方當事人,即酒鬼酒公司經理隨行買單,那麽,作為被質疑的湘西公安機關就有義務出來澄清:此事究竟是真是假?

澄清此事真假的方法也很簡單:

如果湘西公安認定網絡爆料為假,那麽,只要出示1月19日湘西州公安局副局長陳某某、吉首市公安局局長胡某某等辦案人員並沒去過杭州辦案的證據,或者去過杭州辦案、住宿費用均由公安機關自己買單的報銷憑證,網絡質疑自然會煙消雲散。

如果湘西公安認定網絡爆料為真,那麽,此事的性質則很嚴重,就值得大加質疑和批評了:一是公安部三令五申,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索要辦案費,不準接受報案單位和當事人的吃請,湘西公安“酒鬼酒”辦案組為何膽敢對中央八項規定與公安部三令五申置若罔聞、“頂風作案”?二是除了1月19日這一天,在辦案過程中,湘西公安還讓酒鬼酒公司承擔了什麽開支?私底下還有其他什麽交易?三是帶著一方當事人隨行買單辦案,又如何保證執法的公平公正?

對網絡爆料和輿論質疑,湘西公安不能再繼續充耳不聞、裝聾作啞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決議指出,“必須嚴明黨的紀律,把紀律挺在前面,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4月19日重要講話中指出:“對互聯網監督,不論是對黨和政府工作提的還是對領導幹部個人提的,不論是和風細雨的還是忠言逆耳的,我們不僅要歡迎,而且要認真研究和吸取。”對照黨中央的這些要求,湘西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分,於法與理都必須及時、公開回應網絡質疑。這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而是湘西公安有法定義務回答:究竟有沒有讓“酒鬼酒”隨行辦案買單?

在我看來,這不僅關系到從嚴治黨及公安機關的作風建設問題,也關系到“酒鬼酒億元資金失蹤案”的正義與否問題。湘西公安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是“酒鬼酒”億元資金案由原來的民間灰色借貸成為刑事案件的刑事訴訟起點。法治的重要內涵是,“未經法律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但如果,一個案件的刑事訴訟起點就是不正當的,那麽,人們就有理由懷疑整個案件的法律正當性。(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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