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借貸
1.不得設立資金池;
2.不得發放貸款;
3.不得非法集資;
4.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
5.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6.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7.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8.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9.不得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
10.禁止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銀監會細則】網貸機構整治重點
1.是否存在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
2.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
3.是否未實行出借人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問題;
4.對近年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
股權眾籌
1.不得發布虛假標的;
2.不得自籌;
3.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
4.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5.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6.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7.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8.規範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
【證監會細則】股權眾籌禁止行為
1.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
2.平臺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3.平臺上的融資者未經批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4.平臺通過虛構或誇大平臺實力、融資項目信息和回報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
5.平臺上的融資者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產品;
6.平臺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
7.平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8.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違法違規開展業務。
第三方支付
1.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
2.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
3.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
4.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互聯網保險
1.重點查處和糾正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2.重點查處和糾正保險公司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等問題;
3.重點查處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等;
4.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跨界金融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
2.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
3.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要求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互聯網廣告
1.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的;
2.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
3.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誇大表述的;
4.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5.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6.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咨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的;
7.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數據和資料的;
8.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的;
9.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杠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