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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邁入加速期  稅收優惠、收費制度尚“懸而未決”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落地對於信托機構而言按下了“業務創新”的開關。大量信托機構終於擺脫了在信托計劃中“類公益信托”和“公益類信托”等字眼,名正言順地以慈善信托受托人身份出現。

同時,基於在資產管理領域“術業專攻”的優勢,大量信托機構紛紛試水慈善信托,一方面滿足信托公司新老高凈值客戶表達愛心、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以公益替代營銷等大量需求。另一方面,順應此前銀監會下發“99號文”的轉型方向,慈善信托成為信托機構業務轉型的支撐點之一,並有望在未來走上市場化運作路徑,扮演信托公益盈利來源的角色。

但第一財經記者也註意到,慈善信托依舊面臨著包括慈善組織參與有限、稅收優惠制度尚未落地、配套制度仍待出臺、用戶市場教育尚處初期、市場化運作還未成形等諸多現實問題。大量信托機構依然需要“摸著石頭過河”,只是這次的“石頭”看得見、摸得著。

托管人信托公司主導

《慈善法》第四十六條指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但是,從目前市場中已經推出的慈善信托計劃可以發現,委托人無一例外均選擇了信托公司,至今尚無慈善組織出面。

作為慈善組織代表的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社會慈善組織尚未重圓破碎的信任,高凈值人群卻亟須新的通道表達愛心。而《慈善法》的落地破除多項實際操作層面的障礙,順利喚醒了沈睡多年的慈善信托。終於“浮出水面”的慈善信托讓“委托之手”無一例外地伸向了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擁有金牌牌照,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上海信托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監管意味著信托公司會對委托人捐贈的善款以及放置在信托計劃中的資金進行完整且詳實的信息披露,並且聘請外部監察機構與監管部門打造聯合監管架構,鑄造破除當前慈善捐贈“不信任”的利器。

此外,相對慈善組織,作為資產管理機構,信托機構對資金的增值保值運作的專業性也已經在過往的主營業務推進中獲得了市場的認可。

但是這並不代表著在慈善信托運作過程中要將基金會等慈善組織排除在外。“基金會在項目篩選上具有不可比擬的專業性。”上述上海信托人士對記者透露,未來上海信托將聯合上海眼盲中心和兒童基金會,共同在醫療領域舉辦針對貧困家庭斜視兒童的慈善活動。該人士解釋道之所以選擇這個項目緣於斜視在我國沒有進入醫保體制。

委托人將捐贈資金給到上海信托,進而負責具體的協調和資金控制,但是具體的操作則由上海眼盲中心具體負責,通過其特有的社區、學校等渠道篩選、匯集需要幫助的兒童名單。其中,信托機構的入駐使得“控費”得到改善,引入資金多元化。

據了解,在這之前,上海信托已在教育、藝術文化領域陸續成立了信托計劃,通過邀請雲南教師到滬參加培訓項目、重建希望小學校舍、扶持藝術傳播等項目進行公益踐行。

《慈善法》落地後,已經具備受托人資格的慈善組織除基金會外,還包括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獲得慈善組織身份的機構。

但是這些機構無一例外都面臨著相對尷尬的局面。造成尷尬的局面除在增值保值、資產獨立性等因素決定外,另一核心因素為由於慈善組織在商業銀行層面監管缺位,無法開設專項資金賬戶。

就在《慈善法》落地的三天前,8月29日,民政部、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做好慈善信托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關於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規定向民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的機構應提交的材料中,第五條為開立慈善信托專用資金賬戶證明、商業銀行資金保管協議。

稅收優惠缺位

“與基金會合作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開票’。”一位信托公司項目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只有通過基金會才能開票。“開票”背後是信托公司對於稅收優惠制度尚未落地的無奈。

捐贈的稅收優惠始終明晰,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所得稅中,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信托機構卻與此優惠政策“無緣”。

而在上海信托看來,可以預期未來在慈善信托的配套法規出臺將會對稅收優惠問題進行完善。

“法律明確指出,沒有備案的將不享受稅收優惠,那麽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通過備案的信托公司未來或將成為享受稅收優惠的主體。”該人士表示。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天林也指出,《慈善法》落地後稅收優惠制度的配套暫時未跟上,未來稅務局應該出具相關文件。“信托稅制是一項複雜的工程,包含契稅、所得稅、增值稅等,範圍較廣,我國對於信托稅制的研究始終沒有落地。”周天林說。

而這也間接導致了目前慈善信托更多的運作主體為資金性慈善信托而非財產性慈善信托。因為一旦包含股權、房產、不動產在內的財產註入慈善信托,必然帶來財產轉移。與此同時,信托的成立以過戶為要件,過戶必然涉及財產交易費用。由此,股權交割、地產交割伴隨的無疑是重稅。

《慈善法》的落地讓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享受了明確的法律地位。此外,項目成立由過去的審批制變為了備案制,慈善信托項目的立項也獲得了質的突破。“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周天林介紹。

自此,民政部門以及銀監會成為了項目備案過程中的兩大明確主體。但記者了解到,備案制距離具體落地仍然有一段路要走。據悉,目前上海相關區域民政局尚未備案過任何一單慈善信托。

“對於民政局而言想要找到一條很好的路,未來配套的規則、監管層面具體操作性的細節等諸多內容仍需要準備,此外銀監會、信托公司、民政局三方的磨合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周天林表示,目前更多的信托機構是搶在《慈善法》落地的時間窗口期宣布相關規劃,但是從慈善信托的首期資金募集到最終達到慈善目的,中間還有漫長的過程。

市場化收費將成必然趨勢

在信托業過去3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信托行業總共經歷了6-7次整頓,在傳統業務模式難以為繼,新業務模式尚未建立的行業現狀下,2016年成為了“轉型元年”。

然而轉型並非是盲目轉型,此前銀監會已經通過“99號文”給出了明細的方向。其中包括家族信托和公益信托。《慈善法》的出臺明確了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讓更多的信托公司找到了信托轉型的“抓手”和“落腳點”。

上海信托指出,慈善信托將成為家族信托業務轉型的突破點。通過解決高凈值客戶附加的慈善問題,“單邊突破”化解家族信托與慈善信托常年以來面對的信任問題。

“作為委托人回饋社會的一種心願,慈善信托作為構成家族信托的組成部分是自然而然產生的。”周天林表示,在具體落地的過程中,家族信托與慈善信托是構成母子信托關系、還是並行信托形式則由未來當事人的創新理念所決定。委托人提出相關需求,信托公司在滿足該產品需求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設計,隨後監管部門審查信托產品的金融邊界並進行備案。

縱觀當前已經提出或者規劃提出的信托產品,一方面大部分信托公司仍然未對委托人實施收費,另一方面,即便將已搶首單的10多家信托公司規模加總,仍然是一個較小的體量。

在市場空間可期的前提下,如何糾正“公益=免費”的觀念,在合理收費的前提下,讓慈善信托走上市場化道路,仍待破題。根據《信托法》規定,作為信托產品的一種,慈善信托的收費上限為8‰。

相比傳統捐贈方式,慈善信托的個性化、定制化特性必然需要管理資金的投入。有業內人士指出,依照慈善信托未來的市場空間,即便信托公司設立子公司專人專事也不為過。一旦慈善信托實現規模化運作,那麽就要做到投入產出比相匹配。

“信托公司也是經營單位,免費只是暫時性的,合理覆蓋成本的收費以及市場化運作才是長期發展趨勢。”周天林進一步表示,慈善信托要比營業信托收費低才能符合慈善信托的目的。“在國外以大學基金等慈善信托運營主體為例,除慈善事業之外,其還利用其它資金做經營性資金運作以覆蓋成本。”周天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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