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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鋼債轉股拔頭籌 專家:債轉股不應大範圍推廣

據媒體報道,20日中國中鋼集團公司(簡稱“中鋼”)債務重組方案已於近日獲批。中鋼成為此輪市場化債轉股的首家國企,這也意味著國內新一輪債轉股正式啟動。

中鋼債轉股方案的獲批,對國內鋼鐵行業化解債務危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有專家也指出,債轉股只對部分企業適用,且僅是債務處理的手段之一,不應該大範圍推廣。

600億銀行債務300億債轉股

據了解,此次中鋼債轉股的總體方案是,經德勤審計後,金融機構的債務規模在600億元左右,其中留債規模近300億元,轉股規模近300億元。留債部分,中鋼需付息,利率在3%左右。各家銀行留債和轉股比例各不同。有的銀行留債部分高達65%,轉股35%;有的銀行留債比例10%,轉股90%。這一比例,跟各家銀行貸款條件有關。如果銀行手中的資產,其評估值、企業資金流或者抵押物能夠全額覆蓋本息,可以全額留債;如果幾乎都是信用擔保的資產,就是全額債轉股。

此外,中鋼債轉股的“股”,可能是可轉債,實質上還是債券。轉股部分是長達六年期的可轉債,共270億元,前三年鎖定,從第四年開始,逐年按3:3:4的比例轉股以退出。

中鋼集團於2014年9月傳出貸款逾期消息,陷入經營困境,在此後的兩年間深陷債務危機。截至2014年12月底,中鋼集團及所屬72家子公司的債務總額逾1000多億元,其中金融機構債務近750億元,牽涉境內外80多家銀行,還有一些信托、金融租賃公司。

在近2年時間里,中鋼債務解決方案在銀行、企業、國資委間反複博弈協調。直到近日才取得突破性進展。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600億銀行債務中300億債轉股, 中鋼債務危機終化解。對中鋼來說,這是2014年債務危機以來最大利好,以債轉股和展期的方式,為中鋼的改革調整爭取寶貴的時間和空間。

李錦認為,債務難題成為去產能的一大阻力。妥善解決債務難題,對國內鋼鐵行業去產能和降杠桿都將起到推動作用。中鋼債轉股方案的獲批,對深陷債務泥淖的渤海鋼鐵、東北特鋼等化解債務危機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今年上半年,中國債市進入違約加速暴露期,實質違約的債券25支,已經超過了14年和15年兩年違約的案例總量。下半年進入國有企業償債高峰期,下半年債券到期規模超過100億元人民幣的42家非金融企業中,債務風險最高的7家企業均為地方國企。

債轉股不宜大規模推廣

不過,李錦強調,債轉股畢竟是去產能、化解國企債務難題過程中的治標之舉,只對於部分有發展前景、易於盤活的企業適用,絕大多數虧損企業不能這麽搞,債轉股不應該大範圍推廣。今年下半年,乃至明年都將是央企債務違約的風險期和高發期。我們不能全都采用債轉股的方式降杠桿為企業脫困,把風險和包袱全部轉移到銀行機構身上。

業內人士分析,中鋼債轉股的獲批也將對國內企業債轉股產生示範效應,估計後續債轉股相關政策將會很快出臺。

李錦表示,企業實行債轉股,政府一定要把好關,債轉股不能大範圍推廣。債轉股適合那些產品競爭力在行業內資質尚可,由於經濟周期下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然而能夠判斷出此類公司在經濟周期向上時有能力恢複經營甚至表現尚好的,銀行將來也有利可圖的。而那些質地太差,產能落後嚴重、基本面極差的公司不適合債轉股,這類公司直接破產清算核銷往往是最優選擇。

對於中鋼債務處理方案中並沒有破產重組,李錦認為,許多政府官員和企業管理者在心理上都很難接受破產制度,認為破產是沒面子很不光彩的事,這種觀點應該改變。破產重組制度也是對央企、大型國企同樣適用的市場化手段。去產能不能老靠政府兜底,應該用更市場化的手段推進國企改革、鋼鐵行業去產能降杠桿。

IMF原副總裁朱民此前也在媒體上表示,債轉股只有轉好的企業債才有意義,否則可能會將風險轉移至金融系統中去,中國應該要以市場化的方法解決去杠桿問題。債轉股只是去杠桿的一部分,此外還包括企業債務重組、破產重組。

雖然在十多年前就已實施《企業破產法》,但法律實施後真正依法破產的企業並不多。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曾指出,2014年只有2000多家企業依法破產,僅占市場出清企業的0.4%,這麽多企業不肯走依法破產之路,不僅是因為社會的思想意識不足,還有各項法律和政策不配套,阻礙企業依法破產。

吳曉靈建議,應當加快完善破產制度,實現僵屍企業的有效市場出清。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建立恰當的激勵機制、創造相關利益方談判的必要的條件,建立談判的協調機制,而不是具體決定重組和談判力的結果,要引入預重整和庭外和解等先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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