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13日發布通知,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
通知稱,試點地區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試點調解組織應各自指定聯系部門和聯系人,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協調;強化溝通聯系和信息共享,構建完善的證券期貨糾紛排查預警機制,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者保護局成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對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各試點地區法院所在轄區的高級人民法院應指導、督促、檢查其轄區法院的試點工作。試點地區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將試點工作情況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試點地區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大連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上海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長沙市、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重慶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昆明市、江蘇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寧波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濟南市、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陜西省西安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試點調解組織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廣東中證投資者服務與糾紛調解中心、天津市證券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