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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觀察】大數據“捕鼠”,“炒消息”當心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326

謝傑博士、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馮夏、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閻艷等多位從事金融證券類法律業務的研究者和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

依據從2012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上述案件中,如郭福祥案、黃梅芳案、李宏生案,也包括虧損嚴重的齊建湘案,以及還在二審中的陳建龍案,都屬於或涉嫌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規定:

在內幕交易案中,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刑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均屬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郭福祥、陳建龍,均被判6年;而黃梅芳、李宏生,卻都是緩刑。同樣是‘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為什麽結果差得這樣大?這需要司法機關,做出更清晰、更深入的剖析,才可消減當事人、親屬及公眾的可能疑慮。”一位受訪者表示。

謝傑也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在查處內幕交易犯罪案件中,證監部門、司法機關,首先應當重視對內幕信息的第一手獲取人員,即內幕信息知情人(俗稱“局內人”)的監管與刑法規制。

而在“局外人”方面,當前的證券及期貨市場操作中,如證券公司、公募基金以及私募在內的很多投資機構,以到上市公司調研為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不鮮見,應該受到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重視;但對於一般的“散戶”的信息打探等行為,以內幕交易入罪,應當“審慎處理”。

他同時建議,在中國股市快速發展的今天,應該提高證券類犯罪的入刑“門檻”,“現實生活中,就算一般‘散戶’炒股,百萬元、千萬元級別的,早已比比皆是。”

馮夏則提醒,處於“局外人”地位的“散戶”們,在打探“內部消息”或根據“內幕消息”進行股票買賣前,應警惕現實的法律風險所在。

馮夏提到,在證監部門早已運用大數據技術監控股市情況的今天,無論是“莊家”,還是“散戶”,任何明顯異常的交易,都能被證監部門“捕捉到”。

這種大數據技術監控手段,其實至遲在2010年時證券交易所就曾對社會公布。比如《深交所怎樣能從眾多的交易中發現內幕交易?》一文稱:

“深交所通過建立強大的監控系統及時對交易異動情況進行預警,該系統是一個集交易、結算、發行、信息披露等業務信息分析為一體的綜合監控分析平臺。每一個投資者從開戶的第一天起,其所有的開戶、委托、成交、托管等記錄均納入監控系統。……(系統)一旦發現信息發布前股票交易異常,觸及了監控系統內幕交易分析模塊報警指標閥值,系統將自動進行報警,為深交所交易監控人員及時發現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提供線索。”

“在公開披露的案件里,即使‘局外人’做內幕交易,也都或多或少設立了‘代持’、多個賬戶交易等‘偽裝’,結果卻都沒用。所以,對於股票投資者來說,不心存僥幸,不試圖‘打擦邊球’,不做明知違法違規的交易,才是最正確的選擇。”馮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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