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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試點辦法確定 允許融資融券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8732

《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今日正式發布。上交所表示,以《試點辦法》等系列規則的發布為標誌,滬港通規則體系已基本齊備。

此次《試點辦法》修改內容主要要四點。

(1)完善了額度控制機制。將總額度余額計算公司“總額度-買入成交總交易額+賣出成交總交易額”中的“賣出成交總金額”改為“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避免因賣出價格高於買入價格可能導致總額度余額超出初始額度;明確在港股通集合競價階段因當日額度用完而暫停接受買入申報後,該時段內不再恢複。在滬港通的開市前時段因當日額度用完而暫停接受買入申報後,該時段內若額度余額大於零仍有可能恢複接受買入申報,在滬港通連續競價階段以及港股通持續交易時段當日額度用完的,暫停接受買入申報,且當日不再恢複;明確禁止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占用額度。


(2)增加了配股相關規定。滬股通中上交所上市公司對香港投資者的配股,由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認購,並適用上交所關於股票發行認購的現有規定;港股通中聯交所上市公司對內地投資者的供股、公開配售,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處理。

(3)增加了滬港通股票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規定。滬港通投資可以在香港市場開展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但同時需要遵守上交所規定的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標的範圍、擔保賣空申報要求及比例限制,暫停業務等要求。

(4)細化滬港通交易具體事項。進一步明確滬港通交易申報數量、撤銷申報、碎股賣出等事項,以及滬港通交易申報內容、權益證券處理等事項;明確租用上交所交易單元的機構將與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簽署服務合同並直接參與滬港通交易等。

上交所人士介紹說,《試點辦法》對體現市場化、國際化的需求,總體有放寬限制的考慮;而對風險控制方面的需求,則提出了更加嚴格、細致的安排。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規則最大亮點為允許融資融券,體現寬嚴相濟原則。

與4月29日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布的《試點辦法》調整了若幹規定,“總的原則是:一方面,要充分考慮滬港通市場化、國際化的要求,尊重市場和投資者權利,為正常合理的市場行為預留空間;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慮控制風險跨境傳遞,強化跨境監管,確保滬港通試點平穩安全運行。”

港通允許融資融券是《試點辦法》修改過程中的最大變化。在允許滬股通投資者在香港市場開展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類似於內地的融資業務)、股票借貸和擔保賣空(類似於內地的融券業務)的前提下。

中證網解讀認為,《試點辦法》明確,滬股通“融資融券”標的應當屬於上交所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範圍,擔保賣空價格不得低於最新成交價,並對擔保賣空比例限制、暫停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等事項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與此相關的四種非交易過戶情形。

同時,《試點辦法》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關於港股通禁止融資融券的規定,明確港股通融資融券相關事宜“另行規定”。由此,港股通融資融券的業務空間也將被打開。

另外,在征求意見稿中未被允許的滬港通配股,也在《試點辦法》中得到了原則支持,征求意見稿中“滬港通暫不提供股份發行認購服務”的條款隨之刪除。《試點辦法》明確,上交所上市公司經監管機構批準向滬股通投資者配股的,由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認購,並適用現行有關股份發行認購的規定;聯交所上市公司經監管機構批準向港股通投資者供股、公開配售的,港股通投資者參與認購的具體事宜按中國證監會[微博]、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執行。事實上,該問題也受到滬港市場投資者的廣泛關註。盡管配股涉及發行問題,可能增加試點工作的複雜性,但考慮到禁止配股可能影響股東權益,故兩地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還是從維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在正式發布的規則中增加了配股相關規定。

同樣為保護投資者權益,《試點辦法》明確了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應當按照滬股通投資者的意見行使股東權利,同時明確了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具體事項將由上交所另行規定。據悉,上述滬股通網絡投票具體規則的制定也已經基本完成,將於近期發布。

再有,《試點辦法》還在交易方式、訂單類型與申報內容等方面,從有利於滿足投資者多樣性需求,有利於提高市場效率的角度出發,預留了優化空間。例如,滬股通方面,將原有的“采用競價交易方式、暫不支持大宗交易”改為“采用競價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只能采用限價申報、暫不支持市價委托”改為“采用限價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港股通新增關於碎股交易方式規定,並細化了不同交易時段的委托類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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