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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史美倫:不應因熱潮改例

1 : GS(14)@2014-03-10 22:50:48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0310/news/ea_eaa4.htm




【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上市委員會即將就雙重股權架構諮詢,金融發展局主席查史美倫(圖)昨日於北京說,不應因為某些時間某類公司熱門,就調整條例; 監管要有持續性,市場才會有信心。她又表示,認同「水清無魚」,但同時不能夠讓人「渾水摸魚」。

中證監日前表示,擬修改創業板條例,吸引科網公司上市。曾任香港證監會及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的查史美倫,被問到香港會否好「蝕底」,她表示不應該這樣想。她解釋,每個市場都有一定水平及規則,不能夠因為見到某些公司熱門,就調整條例。有些基本原則應該很清晰,要給市場信心,遊戲規則不會隨時改:「如果改變了(規則),新的公司得到好處,舊的公司便會覺得不公平」。她說,以前做監管機構時,清楚知道consistency(一致性)好重要,只有這樣市場期望才清晰。

政策一致性很重要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曾在其網誌撰文指「水清無魚」,意謂市場監管不能太「死」,被問到香港應否重新容許雙重股權架構(如以往的AB股制),查史美倫笑言:「我只能夠說我慶幸今天不再做監管機構。」她續稱,監管從來都不是非黑即白般容易的事,要視乎情平衡各方,保護投資者保護到沒事發生,市場便失去活力,「有人說水清無魚,對!但也不可讓人渾水摸魚」。因此,市場有多「渾濁」才可接受,則需要研究

另外,金發局去年發表的6份報告,曾有批評立法會拉布及社會趨政治化。被問到APEC財長會議取消在香港舉行,是否與佔中有關,她表示不清楚,但報告收集的業界意見中,確實有此憂慮。不過,她認為事件不致於影響香港國際形象,因為外界根本未有為意APEC的財長會議會在香港舉行,「反而,若果會議在香港舉行時,才發生一些難以控制的局面,對香港的影響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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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改例後等29年才能上樓單身男提覆核 挑戰公屋計分制

1 : GS(14)@2015-05-13 08:17:56

■張志強上月底獲批法援,擬就公屋計分制提司法覆核。馮就康攝


【本報訊】一名輪候公屋10年的35歲單身申請人,擬就計分制提司法覆核,指當局修訂計分制,令原本數年內可望上樓的他要多等19年,即前後需等29年方能上樓。社區組織協會批評,單身人士單位配額比例不合理地低,違《基本法》。公屋聯會估計是次勝訴機會達六成,如當局敗訴,長者及家庭申請者平均輪候時間隨時增至6年。記者:鍾雅宜



擬提司法覆核的申請人張志強上月底獲批法援,2005年8月,26歲的他以單身身份申請公屋,當時政府仍未實施單身人士配額及計分制。他原本以為輪候約3年便有機會獲配公屋,可惜同年9月底房委會通過實施配額及計分制,張屬非長者單身人士而被納入制度內,他至少要等10年才可進入資格審查及編配階段。根據當時計分制,申請人由18歲起,每大一歲加3分,每輪候一個月加1分。



「不如50歲先嚟申請」


去年底張志強的分數增至132分,差21分便有機會上樓,預料只需多等2至3年,惟當局再「搬龍門」,房委會修訂計分制為較年長的單身人士加分,令審查分數由153分大幅增至435至478分;即使張在新修訂下獲加至187分,但仍欠約250分才達標,即要再多等19年才有望上樓。張不滿新計分制對他不公,「佢(房署)加我50分,即係起碼等到50幾歲先上到樓,隨時死咗都未上到公屋」。他質疑當局只以年齡作為配屋標準,無視輪候時間,「咁不如我50歲先嚟申請啦,到時實上到樓」。協助張的社區組織協會社區組織幹事戚居偉認為,計分制下較年輕的單身人士根本難獲分配公屋,30歲前幾乎上樓無望;又指現時逾27萬公屋申請中,逾半屬非長者單身人士申請,但每年供他們配屋的單位僅10%,每年約2,200個,比例非常不合理地低。他質疑房屋條例雖列明18歲以上人士可申請公屋,但政策卻剝奪他們上樓機會,違反《基本法》,如第25條中「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第36條「香港居民可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等,故要求法庭宣告計分制無效及促房署重新檢討計分制,料未來一、兩月內會聯絡律師研究覆核理據。




料勝算機會有六成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認為,房屋條例列明18歲以上人士可申請公屋,但計分制與法例原則有牴觸,張志強勝算機會有六成。一旦當局敗訴,可能要取消計分制,令平均3年的上樓目標或增至逾6年。但律師梁永鏗則認為勝訴機會較微,因法庭會考慮當局處理時是否不合理地對當事人不公道,「如果話家庭住屋需要大啲,咁畀佢優先上樓,未必係唔合理」。房署指不會評論司法覆核的案件,指按房委會政策,家庭和單身長者較非長者單身人士優先配屋,因應年紀大申請者向上流動能力有限,故去年修訂計分制,決定已獲長策會支持。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513/1914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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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署改例撤食水安全責任

1 : GS(14)@2016-06-01 11:16:52

【本報訊】鉛禍爆發以來,水務署一直拒為大廈範圍內的水質負責。報告昨日更揭發,水務署在鉛水事件後竟修訂《水安全計劃》,撤回水務署就確保至用戶水龍頭食水安全的責任,被委員會批評卸責;報告亦指,水署就持牌水喉匠法例不清晰,但事後即使多番修訂條文,仍被委員會指無助澄清法例。聆訊上水務署多次強調其確保食水安全的責任僅至大廈屋界,拒為大廈用戶食水負責,但委員會對水署論點有保留,因水署是全港食水品質規管機構,無指引下期望用戶具備知識來保障食水安全是不合理,批評署方不願承擔責任。報告又批評,鉛禍爆發之後,林天星不但沒有檢討及改善,反而在去年9月對《水安全計劃》作修訂,撤回其部門責任,如以「用戶」取代「用戶水龍頭」等字眼,批評水署卸責,令市民深感失望。



有關水喉匠法例不清晰


報告又指,水務署有關水喉匠的法例有不清晰,如法例只容許持牌水喉匠親自進行水喉工程,但水務署卻有不同演繹,認為亦容許水喉工人進行工程,委員會認為水署立場含糊,難以令人安心,修訂《水務設施條例》才是補救方法。但鉛水事件後,水署發出的新通函卻仍令人以為焊接工程必須由持牌水喉匠親自施工,委員會認為有關條文無助澄清,再一次顯示水務署對持牌水喉匠職務仍然是不明確和混亂。■記者鄭啟源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601/1963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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