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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規定上市公司 每月擬備報告

1 : GS(14)@2010-10-04 22:07:00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01004/News/ec_eca2.htm
【明報專訊】每有上市公司出現問題,不少公司董事都愛以「不知情」為由,圖為自己的責任開脫。
旨在確保董事知悉公司發展

港交所(0388)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有意要求上市公司以後每月擬備報告,向董事局成員交代公司最新情。他說,有關報告的內容,公司不一定要向公眾披露,也未必需要包含財務數據,可以只用作董事局的內部溝通,目的旨在確保所有董事成員,知悉公司的最新業務發展。

狄勤思指出,有關公司擬備董事報告的建議,以及一系列涉及提升公司企業管治水平的建議,稍後將諮詢市場,並於明年製定新的企業管治指引。本港現時已有企業管治指引,狄勤思說,有部分指引條文,稍後將升格為《上市規則》,例如公司董事局成員,必須有三分一或以上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公司必須成立薪酬及提名委員會等。這些條文「升格」為規則後,違規的上市公司及董事,或要面對紀律處分。

現時有不少上市公司董事一人身兼多家上市公司董事非執董職務,最高紀錄為一人同時擔任17家公司的董事。市場關注這些「多職」董事,是否有時間應付各公司職務,以及能否監察公司的運作。狄勤思表示也有留意這問題,但無意設定個別人士擔任公司董事職位的上限,因這並不合理,各人的工作效率及願意花在職務上的時間不同,不能一蓋而論說兼任董事職務愈少的人,其質素愈好。現時歐、美市場也沒有這種規限,只有內地不容許個別人士,擔當超過5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職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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