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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管不了海外企業第一上市 修法怠忽 投資人權益漏洞何時補?

2010-12-27  TWM




二○○九年八月IML(安恩科技)遞件申請第一上市至今,證交所推動海外企業第一上市已逾一年,過程中,各界廣泛討論《證交法》對海外公司規範不足的問題,但主管機關至今遲未有效「補洞」,心態之消極,已讓小股民置身於高度風險之中。

撰文‧徐介凡

證交所拚業績推動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櫃),但國內修法配套卻沒有及時跟進,反而讓有心人士藉此規避《證交法》的漏洞,不但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財報不實等重大違規無法可管,就連董監事持股相關規定、資訊揭露等重大公司治理事項也無須遵守。

亂 源,出在「《證交法》管不了外國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朱永宜指出,《證交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 司。」換言之,只要該公司並非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就不必遵守《證交法》,即使有違反的行為,也無人可管、無法可罰。

補救的修正案還躺在立院

除 了﹁純外資﹂企業無法可管之外,更加不合理的現象,是台灣公司披上「外資皮」刻意規避《證交法》。就算公司、工廠地點,甚至董監事、員工等都在台灣的純台 灣公司,只要將公司註冊在開曼等國家,就等於是取得了外資身分,能夠大鑽法律漏洞。如同立法委員羅淑蕾所說:「一旦(外國公司)犯了法,你根本就管不了 它。」事實上,二○○九年八月從第一家海外第一上市IML(安恩科技)送件申請至今,這個漏洞金管會不但早就知道,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主委陳裕璋亦將增 設外國公司專章的證交法修正草案一併送至立法院審議,未來除了董監事持股成數等五項規定外,其他都得跟台灣公司一樣遵守《證交法》的規定。

但是,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立法院的審議結果,雖然外國公司專章部分已經通過審議,但因為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修正案仍未通過,以目前進度來看,下次審議得等到一一年三月立法院的會期,也就是說,最快要到第二季才能真正上路實施。

證期局官員說,儘管目前《證交法》規範外國公司部分仍有疑慮,但實務上已由證交所將相關股東權益、公司治理等規範,納入上市櫃章程之中,應不會有發生弊端的問題。

證交所章程控管仍有疑慮

但 不願具名的金融界人士卻認為:「這樣的解決辦法,其實就是要求公司『承諾』遵守規定,約束力薄弱,因為若真有人打破承諾,只要證交法修正草案一天沒實施, 就無法可治罪。」另方面,證交所為了防止台灣公司利用法律漏洞,先在海外註冊、重組公司,再以海外公司身分回台申請第一上市,在章程中除將海外營收比重、 前往外國註冊公司的理由等,一併納入審查範圍外,更定出公司於海外註冊日期必須在○八年之前才能第一上市的條件,也就是所謂的「禁止迂迴上市條款」。

但知情人士批評,選擇○八年作分野,對其他有上市需求的台灣公司欠缺公平;相對的,主管機關亦應要求﹁純台灣﹂的海外公司,接受券商輔導前便先將公司註冊回台,藉此防範這些公司利用掛牌抬高股價後,於上市前在國外先賣股規避證交稅,甚至其他《證交法》的相關規定。

此外,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被證交所視為重點工作,在「業績壓力」下,「人治」能發揮多少功能,令人不敢樂觀。

據了解,即使首家第一上市公司IML在證交所董事會審查過程,曾被列出長達四、五頁A4紙的建議改善事項,最後卻仍在證交所主管「趕業績」的要求下迅速通關。主事者的立場如此,也讓人擔心現行法律漏洞,恐將造成股市更多重大問題。

「法治」規定漏洞百出、「人治」效果不能樂觀,而金管會明知《證交法》的條文規定有重大瑕疵,卻不將修正案分拆送交立法院審議,以求加速實施時程,凸顯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投資人的心態不夠積極,在證交所趕業績的過程中,遲遲不能加速撐起最基本的保護傘。

值 得注意的是,儘管證交法修正草案可望將大多數的法律漏洞補上,但董監事持股成數仍無須遵照《證交法》,這一點看在國內資深法界人士眼中有截然不同感受。 「如果公司董監事持股過低,很可能會導致股東代理成本過高的問題產生。」簡單說,外國公司董監事持有股權比率低,若發生虧損,薪水照領,賠的幾乎是股東們 買單,這就是代理成本的概念,也是公司治理中相當重要的一點,但證交法修正草案卻對此仍無限制,等於是容許「公司治理疑慮較高」的企業,在交易所掛牌供廣 大民眾掏錢投資。

證交所董事長薛琦對推動企業來台第一上市信心滿滿,但修法補洞速度太慢,是否能夠有效防堵有心人士大鑽方便之門,成了金管會最大的考驗。

海外企業第一上市櫃

法規漏洞

《證交法》修正前

對 外國公司規範嚴重不足,恐將造成企業重大違規卻無法可管1. 內線交易、意圖操縱股價、財報不實等,外國公司不適用2. 董監事持股相關規定,外國公司排除適用範圍3. 董事會可用書面決議,無須比照台灣《證交法》規範4. 沒有股東優先認購權,恐稀釋既有股東權益5. 資訊揭露無須按照台灣規定,每季揭露財報、每月營收公告

《證交法》修正後

仍不須適用五項規定,其中董監持股成數不受限仍被視 為重大疑慮1. 董監持股成數規定(《證交法》第26條)2. 股東會召集事由載明規定(《證交法》第26條之1) 3. 股東會公告方式(《證交法》第26條之2) 4. 投資人繳交股款、債款期限(《證交法》第33條)5. 公司交付股票與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證交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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