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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在案中案的重要性

我一向支持及同情警察, 但不會盲撐, 七警暗角打人發生後, 我第一時間譴責他們, 不會像蔣麗芸那樣講: 咁多人唔畀人打點解你畀人打。在日常生活裏, 我相信有不少使人極厭惡的人你可能想打他一身, 或者希望他會被人打一身, 或者知道他被打而大叫活該。這無疑是發泄情緒的表現。到你真的要出手的時候, 絕大多數的人會受到理智所阻止, 因為法治社會是不容許做這種事, 做了便要負法律後果。出於惱怒而打人, 極其量是求情因素而非抗辯理由。出於惱怒而殺人, 也只可把謀殺的控罪判為誤殺, 無論如何都是非法行為。

不論是向警察潑液或警察打人, 在文明法治社會裏理應不受到認同, 香港人的分裂就徧徧出現這種聲嘶力竭盲目的支持。我對於法院門外及法庭內的互罵和對壘, 都極度反感。支持曾健超的人可有任何支持潑液的理據? 支持警察執法的人又是否認為執法就可以用私刑對付抵打的人? 時光不能倒流, 假若可以, 當曾健超潑液被拘捕後沒有被打一鑊, 現在心情忐忑、前途未卜的只有曾健超一個, 他會擔心上訴結果, 究竟這5星期的刑期命運如何。又如果曾健超當時只在參與佔領運動, 並沒有其他逾越法律限制的舉措, 今天他也不會是個帶罪在身的人。可惜就算時光可以倒流, 這件蠢事沒有發生, 別的蠢事一樣會發生, 源源不絕。

昨天立場新聞頗詳盡報導了曾健超在七警案的案中案的作供情況, 從問答來看, 他似乎招架不住兩位資深大律師連珠炮發的盤問。有人覺得曾健超在被盤問下給摧毀了, 七警面對那一條「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罪機會甚大, 我對這看法極不同意。首先, 對曾健超的盤問暫時來說重要性不大, 現在只是呈堂影片的案中案, 影片能否呈堂, 主要的考慮不是曾健超的證供, 畢竟他只是被拍攝者, 而不是攝影師。案中案最大的考慮是法律的問題, 對曾健超的盤問只是lay foundation for the general issue. 在我看那些盤問只是劍花, 尚未有殺傷力。法官不是個看戲的普通市民, 他可以正確解讀曾健超看似矛盾的供詞。從盤問可見, 曾健超根本就不知道實際有幾多人打他和這些人是誰, 可見在建立被告涉案的身分方面, 控方是依靠影片的證供, 而並非曾健超。所以, 在現階段過份解讀曾健超在這方面的證供, 根本是對案情的錯誤理解。法官在裁決影片能否呈堂時主要是考慮案例的講法。

從現階段的證據來看, 自始至終, 在暗角打鑊方面, 控方根本沒有依賴曾健超可以認到人, 相反而言, 控方的講法是曾健超認不到人。律師不是法師, 有些小魔術只是掩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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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曾健超為七警案作供之前

很高興昨天(blogger昨天上午10時到今早10時)的24小時內, 點擊爆燈, 創開blog以來紀錄, 舊紀錄是4400次, 那是因為林慧思事件, 今次主要是曾健超事件, 有5400次。多人閱讀也心情矛盾, 因為每當有社會分裂事件發生而我去評論, 點擊就會多。那麼, 這一次高點擊率是否社會分裂的訊號呢? 我覺得不是, 因為這社會已四分五裂, 裂無可裂。原本是藍絲、黃絲壁壘分明, 現在藍絲裏又裂痕重重, 李偲嫣那小眾裂了, 那原本是烏合糾結的一群, 不成氣候的, 建制派也各懷鬼胎, 又鬧出中澳槍炮團的醜聞來, 連大公報都對他們發炮。泛民也不見得有多好, 有比人民力量更激進擲磚派出現, 又有極度無知的港獨叫喊, 連悼念六四都變成另一種分裂, 甚至有弱智不堪的鴇母論。沉默的人越來越多, 無他, 誰不會厭倦, 天若有情天亦老。佔中的失敗引發一連串的後遺症現在漸漸浮現出來。

我以前寫得太多佔中的文, 現在也沒興趣去為它蓋棺定論, 這些東西還是留給政治歷史學者, 不如去講自己有點皮毛知識的刑事案。曾健超襲警案判決了, 但暫時還未算告一段落, 因為他明天就要為七警案作供。上一篇有一問:

匿名2016年5月31日 上午11:26

請教標少,在七警案的審訊,控方可以盤問曾健超有關淋液案的詳情嗎?
法官會否以與七警案無關而拒絕?


雖然潑液案已審結, 我也不知道曾健超在七警案錄取的口供在這方面講過甚麼, 有待明天或後天他開始作供時才能揭曉, 不過, 我想預先推測一下。我相信曾健超在證人口供裏沒有割喉式承認自己潑液(割喉式即攬住一齊死), 如果他承認了就不會多次高調接受訪問談論此事, 而談論時也避重就輕。如果他在證人口供裏承認了潑液, 而又多次高調地顧左右而言他, 作供時捅了出來, 這不單是打擊他個人誠信, 也禍及公民黨所餘無幾的公信力。所以我相信他在證人口供紙裏沒有承認自己是潑液的人, 而只會說警察誤認他是潑液的人而拘捕他。控方在七警案傳召曾健超, 一定會觸及潑液那部份證供, 那是提供他被打一鑊的原因, 控方會提出這是七警打他的動機。雖然審案的法官一定有看報、看電視及上網, 一定知悉本案的報導, 但審理本案, 他就如白紙一張, 一切可以考慮的證據, 都要從審訊過程中獲取, 而不是從傳媒處得來。故此, 就算講警察誤以為曾健超潑液, 控方也要引導這種證供出來, 才可以交待他為何被拘捕, 繼而被打。況且, 控方簡單交待, 辯方也會在這方面大肆盤問以攻擊其誠信。故此, 區域法院法官不會拒絕控辯雙方觸及這方面的證供。

可能有人會質疑, 當曾健超作為襲警案的被告時, 辯方試圖引用他被毆打的證供卻被羅官所拒, 豈不是存在雙重標準? 其實這情況性質不同, 拘捕制服他的警員不涉毆打他, 而毆打那部份並非襲警案審理的案情, 所以屬離題。相反而言, 潑液卻是引致毆打的原因(motive)。而且, 作為證人, 可被盤問的範圍很大, 如果證入有刑事案底, 控方也有責任通知辯方, 以便對方循個人誠信方面作盤問。證人可被盤問的範圍遠比被告的大, 因為在法律原則上保障被告的權利比保障證人為多。

風水佬可以呃你十年八載, 我看得準不準一兩天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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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的5星期監禁

【短片:曾健超判囚5周】曾稱極失望不開心 仍信司法制度即日提上訴 (18:16)

「七警案」主角、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被指向警察淋潑有味液體及拒捕,上周四被裁定1項襲警及2項拒捕罪成,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星期,獲准以現金300元保釋等候上訴。

曾健超在庭外表示對判刑極之失望和不開心,但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因此即日提出上訴。

曾健超稱,因他現可保釋外出,將集中準備在6月1日開審的七警案中作供,協助法庭搜證,這是現時最重要任務。被問到會否認為判刑不公平或過重,曾健超指不批評法庭的決定,他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因此會提出上訴。

判刑後,逾50名支持曾健超的市民逗留在法庭外大堂,不少人情緒激動,面紅耳赤地批評警察,又高呼法治已死。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及其副手,以及兩名負責本案的警官,均留在法庭內逾半小時未有離去。據了解,他們並未使用公眾通道,而是循警方的特別通道離開法庭,未有與示威者相遇。

(30/5/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我本來不打算評論這判刑結果, 但我知道開了評論曾健超案的頭就一定會有人提出判刑來討論, 已收電郵和留言。5星期的監禁判得重嗎? 十分坦白講, 一點也不重, 比我預期輕得多。如果曾健超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恐怕都會被駁回, 讓他保釋等候上訴只是把服刑時間推遲一年半載。除非他可以上訴推翻定罪, 否則粗俗講, 他坐硬。

襲警及阻差罪一向都沒有在上訴庭定出判刑指引, 判法一向是因案情, 因不同法官而出現很大差異。上訴庭沒有定下判刑指引, 理由很簡單, 因為這種指引定不出。上訴庭不能說對警察吐口水、潑尿、潑水、擲膠樽、擲蛋、打一拳、踢一腳或推幾下就要判坐監多久, 罰款多少。如果真的定出來, 下級法院也難以跟從。從日常報導可見, 襲警拒捕阻差之類的判法, 由罰款、感化至坐監都有。一般大原則會是保障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 對襲警不予輕判, 好幾年前我評論過, 現在可以再重溫一下這些判刑原則, 讓我再次引用杜溎峰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志賢一案講過的說話:

5.原審裁判官認為基於公眾利益,法庭的責任是保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免其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他引述Huggins 法官在Lui Wai Chun HKC III(1946-1972) 以下的判詞:
懲教及警察對社會作出很大貢獻,而很多時他們的工作是在困難,甚至是危險的情況下適行。如法庭對於侵害他們的人予以輕判,這只會圖添他們工作的困難,因犯事者相信他們不須負出甚麽大的代價就可任意侵害他們。」
他認為上述的原則可適用於本案。他又考慮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Hung Mei Kwan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57號一案的判刑。在針對上訴人作出勞教中心令時,他在判刑理由書第24段説:
第四被告人(即上訴人)面對一項襲警罪,他是没有案底,本席認為將第四被告人送往著重紀律訓練的勞教中心,讓他學懂一點規矩,或許他日他不會再干犯無視法紀的罪行;在另一方面,本席認為判處勞教中心亦可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因此,本席判處第四被告人勞教中心令。」
針對判刑上訴
6.法例並無訂下干犯襲警罪行的刑罰。所以在考慮恰當的判刑時,法庭須考慮案情的嚴重性、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刑事記錄、可以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被告人的悔改及更新的考慮及社會利益等。本席絶對認同上訴法院在Lui Wai Chun一案所述的法律原則。該案例對本席具約束力,本席必須遵從。當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時,法庭須從兩個層面考慮:控罪的嚴重性及案情的嚴重性。所有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是維護公眾利益。所以基於公眾利益,立法會已訂下法律保障他們在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法庭亦有責任給予這法律效應。所以法庭訂下法律原則: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是不可侵犯的,侵犯者必須面對嚴重判罰。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罰。這是從控罪的嚴重性層面的考慮。但在考慮其他可以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時,法庭亦須從案情的嚴重性的層面作考慮。若案情不算嚴重,法庭須要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刑事記錄、被告人的悔改及更新的考慮及社會的利益等,分析後才決定最合適的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

曾健超所干犯的襲警, 並非正面交鋒那種, 不是示威人士要衝擊與警察要攔阻而產生的推撞, 他身處高處與花槽下面執勤的警員根本沒有正面接觸, 也無需接觸, 潑液屬不必要並且是刻意的挑釁和羞辱行為, 判監是正確的結果。我預期是每罪判3個月, 部份同期執行, 總刑期4個月。羅官已判得比我預期輕。佔中期間很多人因為長期亢奮而產生喪失理智行為, 這並非逃避判監的擋箭牌。面對結果時就要輸打贏要, 喊法治已死的人, 也是這種亢奮的延續。如果法官只隨着社會氣氛, 口號的訴求, 而罔顧案情事實來判案, 到時才是真真正正的法治已死。法治不會因為個別人士的主觀意願而生或死, 要死的是這些沒有理智的心, 胡亂喊這種口號的人真的懂得甚麼叫法治嗎? 又是一個朋黨關係沖昏了理智的例子。

我預了有人會留言罵我, 請罵得有點質素和法律知識, 最好用案例來罵我, 別浪費生命講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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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曾健超判刑之前

匿名在吃與盜一文留言, 寫在曾健超被定罪之後:

匿名2016年5月27日 下午8:08

毫無上訴成功機會,不是因為沒有沒有理據(grounds of appeal 其實能挖出幾個的)但原訟庭的老爺們,即使是最寬容的班太,也不會就曾健超如此公然反建制的犯事定罪而撤銷他罪名的。

Ken Tsang is screwed. ...........


先下個注腳, 匿名所指的班太即Judianna Barnes張慧玲法官, 行內人音譯叫她做班太, 大概是坐上高院後才有這稱謂, 以前只叫Judianna。班老先生以前也是高院法官。匿名說班太最寬容, 我的印象是她看誰代表上訴人, 或者是那個裁判官審的案。這一篇不講班太, 只講「建制」這概念, 因為匿名對原訟庭法官保建制的態度似有微言。

甚麼叫「建制」? 不先作介定就可以會有南轅北轍的討論。一聽到「建制」或「建制派」, 很自然就會聯想到「左派」、「保皇」、「親政府」、「親北京」、「親共」, 又或者是「保守」、「反民主」等語帶貶斥的字眼, 而英文會是pro-Bejing/pro-establishment。我相信匿名這則留言提及「建制」這兩個字並非上面坊間具貶斥性那種意思。

「建制」即是建立了的制度, 擁護建立了的制度具負面的意義嗎?

先打個岔。

傳統的民主政黨, 在一小撮激進的港人眼中, 也屬某種程度的「建制」, 因為傳統民主派不激烈、不擲磚、盡量不違法, 違法時起碼會講公民抗命, 而不是罔顧法紀。支聯會的維園六四燭光晚會的舉行目的和方式, 受到大專學生會的反對, 在這些學生眼中, 支聯會也屬建制, 因為支聯會在保存他們建立多年的悼念六四模式。

言歸正傳。

法律制度是一套經過歷練, 有持續性, 有一定規章及概念貫徹的制度, 法官演譯法律概念, 要參考案例及上級法院的指引, 很自然會恪守建立了的制度。法官這種態度有甚麼不妥當?

論案情, 曾健超可以講自己在行使示威的自由, 潑液是渲洩這種權利的方法嗎? 他沒有上證人台作供, 法官沒有理由去猜測他的state of mind。羅官連示威權利涉及公眾安寧要考慮rationality, proportionality也無需講, 羅官先考慮曾健超是否潑液的人, 再考慮潑液是否構成襲擊的敵對行為(hostile act), 繼而考慮警察是否在執行職務和採取的武力是否相稱。整個審訊程序都是建立了制度, 在這框架內運作, 自然叫建制了, 法官自然需要跟從建制而行的態度, 這種態度, 一點不妥當也沒有。

原訟庭聽審上訴, 也要遵守一定的法則, 如果裁判官在法律原則上沒有犯錯, 正常講上訴得直的空間少, 有些法官只憑自己的喜好而胡亂干擾原審法官的判決, 你叫那種態度做寬鬆或者liberal minded, 我就不敢苟同了。寬鬆或liberal minded, 只適用於法律釋義方面, 或者刑罰輕重方面, 而並不適用於案情事實的裁斷。當然有人會爭論, 上訴本身是一種「重審」, 原訟庭法官有權重新審視案情事實。可是, 重新審視不等如完全取代原審法官的功能, 這方面上訴案例已確立了原則, 耳熟能詳的講周時彬、Raymond Chen等案, 確立的原則是:

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原則歸原則, 要干擾就有很多自圓其說的方法, 始終是人在審案, 不是用機器啤出來, 或者應該講不是用3D打印出來, 演譯空間甚大。我講了一大堆, 就是想講法官那種「建制」是正常的態度, apolitical的態度。

不論羅德泉星期一怎樣判處曾健超, 都會有批評的聲音, 也會有不同政治立場的人去凑熱鬧, 警察又要出動去維持治安了。如果判監, 曾健超也會獲得保釋等候上訴。如果判監而不獲保釋, 主控官別忘記申請Body Order帶他6月1日上區域法院做七警案的證人。嘿! 這也是建立了的制度。這種擁護建制, 有甚麼問題? 人總是對不合己意的事隨便扣帽子, 而不能客觀理性地看待社會正常運作必然需要有一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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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定罪之後

裁判法院的判案書(裁斷陳述書)很少會上載到司法機構的《判案書》(Judgments)裏, 自有司法機構網頁以來只有6宗, 其中3宗還收錄在Hong Kong Law Reports裏。昨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對曾健超襲警案作裁決, 裁斷陳述書也上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健超), 理據清晰全面, 被告上訴的話也無需再動腦筋去寫。法理與事實俱備, 我想不到上訴理據。話雖如此, 世事難料(也許叫「法」事難料更恰當), 沒有甚麼理據也可以是上訴得直的理據, 見得多了就見怪不怪。

曾健超襲警及阻差案被定罪, 下星期一才宣判, 辯方要求判社會服務令, 法官明顯不予考慮, 若然考慮, 就會押後14天索取感化官報告, 法官沒有這樣做, 又沒有即時判罰款, 控罪本身是例外法例(excepted offence)不能判處緩刑, 看來判處即時監禁的機會頗大, 畢竟羅官屬辣手判官。

曾健超在本案沒有上證人台作供, 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這做法是雙刃刀。作為被告, 他沒有任何證明自己清白的責任, 舉證責任在控方。不過, 不作供這決定的影響是, 法官只有控方證據可作考慮來作出判決。辯方盤問證人時發問的問題, 除非獲控方證人同意, 否則完全不會是法官考慮的證據, 當然也不會是辯方的立場。被告一方不提出證據予法庭考慮, 以爭論事實的案件而言, 除非控方證據薄弱, 或者證人表現差, 或者有法律技術或觀點的爭議, 否則只有單方面的證據給法官考慮, 對被告頗為不利。既然如此, 曾健超為何不作供呢? 我想是為了不想被盤問。不想被盤問原因有二, 一方面從技術層面去爭論他並非倒液的人, 另一方面是為了在七警案作證鋪路。在襲警案他沒有作供就不會被法官指他不可信, 到了下星期七警案審訊時, 他不會被盤問在襲警案中上證人台時的個人誠信問題了。曾超健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的抗辯策略, 我同意是比選擇作供明智。反正他作供也不易脫罪, 倒不如減低被攻擊個人誠信的機會, 專心作為證人去指證七警。

我半年前討論這兩件案的審訊次序的利弊, 寫了這一篇: 曾健超和7警的審訊先後。在該文我也提過上訴庭的LEE CHI FAI案, 羅官在曾健超案的判案書裏也引述此案例, 來衡量接納亞視新聞片的準則。雖然曾健超在襲警案沒有作供, 但他在七警案身為證人, 整體誠信都會被質疑, 代表七警的律師很難不會盤問他潑液方面的案情, 他難以避過這方面的測試, 別以為在襲警案沒上證人台就可以避得到。當然, 七警案面對電視台影片呈堂也有相同的法律爭拗, 區域法院的法官怎樣處理也是未知之數。這兩件案是法律、策略、政治立場的比拼, 但不是社會公義的印證。曾健超潑液(好可能是尿不是其他液體)他不會承認, 七警打他一鑊也會否認, 大家就在玩弄法律上容許玩弄的程序和權利, 不論釘與放, 求求你, 別大義凜然講公義得以彰顯, 天地還有正氣, 我會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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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投降

曾健超預告放棄上訴, 我相信不會放流料, 明日高院聽審, 上到法庭就一清二楚了。定罪後曾健超提出上訴, 我當時不清楚他是對定罪上訴抑或連同判刑一起上訴。當他在7警案作供承認潑液, 我就知道只餘下判刑上訴了。那麼, 反正明天都要聽上訴了, 為何要放棄呢? 控方又沒認為他的判刑太輕而提出覆核, 在正常情況下, 就算駁回上訴法官也極少因刑期過輕而加刑的。我真的不解其意。看明日菜單, 上訴由Albert Wong聽, 黃官咁好人, 肯定不會主動加監。所以曾健超放棄上訴唯一的目的就是在建立形像, 顯示食得鹹魚抵得渴, 相反而言, 7警就定罪及判刑都會上訴。

當曾健超被定罪及判監的時候, 罵羅官是狗官的人, 罵法治已死的人, 又會不會走去九龍城裁判法院, 向羅官負荊請罪呢? 就算沒有這知恥近乎勇的勇氣, 至少也要自己掌自己個嘴幾下, 彌補一下亂吠的過失。

我在曾健超案審結後, 寫了這篇評論: 曾健超的5星期監禁, 說他刑期已偏輕, 上訴難以成功, 上訴只是推遲服刑時間, 真想不到他會投降。咁講到時特首選舉鬍鬚咪少一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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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曾健超投降

從今天的報導看, 曾健超放棄了三項定罪的上訴, 即是他並無提出過判刑上訴, 故此, 指責他怕加刑的講法確實不成立, 因為刑罰並非上訴的議題, 法官就算在判刑上訴有權在控方不申請覆核刑期的情況下加刑, 也不適於曾健超這宗案件。而且, 如果控方申請覆核刑期, 案件會排在上訴庭聽而不會在高院單一法官席前聽審, 這一點而言, 曾健超確實說出事實。

另一方面, 曾健超說過他自己計算過這5星期的刑期, 考慮到行為良好的折扣, 他大約會坐監31日, 那是判監1個月以上的最低消費。假設他行為良好, 他這講法也真實不虛。法例第234A章 《監獄規則》 第69條是關於減刑的:

69. 減刑

(1) 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
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

(2) 根據本條給予的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7A條(有關監禁刑期的計算)所須包括的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
......

故此, 曾健超的說法也是正確的。就算原本不是判他坐監35天(5星期), 而是45天, 如果行為良好再加假期, 實際上也可以是坐31天。不論他放棄上訴的真正原因是甚麼, 單看原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判決書來評估, 我覺得定罪上訴成功機會渺茫。他這決定也不會影響7警上訴的結果, 就算他不放棄上訴, 提出的理據跟7警可以提出的理據也無關連。

有報導指7警打算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我看成功機會也不大。保釋等候上訴的法律原則, 我以前討論過, 基本上依據英國上訴庭在R v Watton(1979)68 Cr App R 293裏所講

"... bail is granted only where it appears prima facie that the appeal is likely to be successful or where there is a risk that the sentence will have been served by the time the appeal is heard."

即是上訴成功的可能性及聽審上訴時會否服刑完畢,另外也會考慮被告一旦獲得保釋,會否棄保潛逃(likelihood of absconding)。

7警當然不會棄保潛逃, 但表面看來上訴成功可能性偏低, 即是unlikely, 而且服刑兩年, 行為良好加假期, 最少也要坐16個月。如無意外, 由申請上訴許可至正審, 也應該在16個月內完成。假設成功申請保釋, 最終上訴失敗, 就會變成斬件式坐監, 煎熬也拖長了。實際上看, 也要考慮上訴成功的機會,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並非一定有美好結果的, 曾健超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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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襲警案開審 證人供述經過 警看錄影 指小圓點是自己

1 : GS(14)@2016-04-12 17:40:25

■曾健超昨由黨友陳淑莊及手持黃傘的市民陪同到法院。夏家朗攝


【本報訊】佔領運動期間疑遭七警毆打的公民黨成員兼社工曾健超,被指涉於遭圍毆前向警員淋潑有味液體,又於警員制服他時反抗。曾健超不認罪,案件昨開審。有警長講述制服曾的經過時,在電視畫面上指着一個連樣貌也看不清的小圓點,聲稱就是自己,惹來旁聽人士鼓譟,亦有警員記得影片中「成個黑影咁」的人是自己。記者:楊家樂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於案件開審前透露,法庭已批准數間處理一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律師行人員到庭旁聽本案,相信涉及的正是七警施襲案。本案被告曾健超(40歲)否認1項襲警及4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方開案指,前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於龍和道隧道上面的花槽,向身處下方的11名警員淋潑有味液體。其後另外6名警員企圖制服被告,但被告對其中4人極力反抗。據了解,案中有一名警員指稱涉案液體有尿味,但警方未有進行化驗。控方又指,警方拍下4段角度不同、但均從下向上拍攝的影片,見到一名戴眼罩及口罩的黑衣男子潑液體,辯方並不爭議片段準確性。但拍到曾健超被捕過程的亞視新聞片段,辯方則反對呈堂。法庭決定以「案中案」形式處理相關議題,先傳召證人講述拘捕過程。其中一名聲稱被抗拒的機動部隊警長畢宏達供稱,當時在現場掃蕩,於附近花槽驅散人群時,突見「有啲嘢喺人群揼咗入龍和道」,前方有一男子正拿着一個體積頗大的水樽,「好似想掟落龍和道咁」,他遂上前捉住該男子謂「唔好掟嘢」。



警:黑衣男中椒掙扎犀利咗


詎料該男子轉身想箍着他,畢遂「即刻將佢箍低」,雙雙失去重心。多名同袍上前協助,將該男子從花槽拉到行人路。畢將男子交給另一警長及高級督察處理,自己則繼續掃蕩行動。庭上播放警方片段,畢看後指出畫面角落、該男子身旁的一個小圓點是自己。旁聽人士即時鼓譟,有人更謂「咁細都認到」。畢解釋,認得畫面中的男子,加上當時只得他走向該男。另一名被抗拒的警長程英偉則供稱,當時看見一名黑衣男子潑水「潑咗好多下」,又見畢警長上前與該男糾纏,遂協助畢拉低該男。惟該男雙手不斷掙扎,並嘗試以上半身撞開他。程遂警告他「唔好郁,再郁用OC foam(胡椒噴霧)」。惟該男子不理會,程遂先後將該男的眼罩及口罩拉下,然後直接向他面部噴射。他不清楚該男的眼罩或口罩是否已被完全扯脫,「可能飛走咗都未定」,但肯定能看清該男面貌,「最大特徵係面兩邊有好多鬍鬚」。程指噴完後,該男「仲掙扎得犀利咗」,甚至一度掙脫及甩開其他上前協助的警員。其後程趁該男倒地,上前把他壓在地上,並扣上膠索帶手銬。他看過亞視新聞片段後,控方要求他在片中指出自己,他遂指着一人,並謂「成個黑影咁」,有份制服曾,約11秒的片段亦與當時經過大致相同,但同意片段有剪輯。聆訊今續。案件編號:KCCC443/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412/1956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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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案爭論黑衣男身份 辯方質疑 憑衣認人不當

1 : GS(14)@2016-05-08 02:23:25

■曾健超案押後至本月26日裁決。陸羽平攝


【本報訊】公民黨成員兼社工曾健超被控佔領運動期間襲警與拒捕,經11天審訊,控辯雙方完成舉證及陳詞。辯方昨強調,控方證據薄弱,不能指出當晚淋水或所謂拒捕的黑衣人是曾健超,指黑衣男並非曾,更謂「被告40歲人,冇案底,會唔會做一啲咁差勁、咁不道德嘅行為、違法行為?」案件押後至26日裁決,距離6月1日七警打人案開審日僅一星期。記者:楊家樂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指,本案主要爭議點是當晚現場黑衣男身份。根據警方拍攝的4段影片、亞視新聞片,及被告曾健超被捕後由警方拍攝的照片,當中男子所穿黑色T恤前後有相同特殊圖案,而亞視片段及警方照片更可見涉案男子樣貌,控方憑此推斷該男子是曾。控方續指,亞視作為當時其中一個免費電視台,除非有員工或黑客篡改新聞內容,並神不知鬼不覺地廣播,否則報道內容不真確「機會接近等於零」。即使呈堂片段經剪輯,也只是「長變短,內容冇改變」。



「Uniqlo一年賣幾多同款衫?」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則指,無證據指黑衣男由被捕至警方拍照期間沒更衣。而隸屬同一群體的人往往穿同款衣服,如控辯雙方大狀同樣穿深色西裝及白色恤衫,「不如問吓Uniqlo同Giordano一年賣幾多同款衫」。控方靠衣着推斷被告身份的做法「好危險」,亦反映控方賴以認人的證據是如何薄弱。至於控方稱免費電視台廣播出錯罕見,辯方指「亞洲電視報錯新聞並非未試過」,現時證據也只能顯示片段由倉庫取出,曾否出街確實存疑。辯方指,警方影片只見黑衣人戴口罩、眼罩,而他所戴的頸巾,在亞視片段或警方照片中竟不見。即使亞視片段拍下黑衣人容貌,只得短短5秒,更不時被警員手部及身影阻擋,「見到樣得一秒半秒,仲要個男子係揦埋晒口面」。加上警方照片質素甚差,難作辨認或比對,質疑「點樣將啲嘢駁一齊」。辯方亦質疑警員作供互相矛盾,口供亦與片段有出入,其中互相認錯人的高級督察傅駿業及屈展焯誠信有問題,「好明顯講緊大話」。辯方指曾健超被捕後傷痕纍纍,但控方從無解釋,真相成謎。而本案從未進行認人,亦無警員指出曾健超犯案,黑衣人被捕紀錄亦欠奉,不知他是誰及被誰拘捕,十分奇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亦指,大部份刑事案由證人辨認被告身份,但本案有別於一般案件,控方要求法庭親自從影片及相片辨認犯案者是否庭上被告。控方回應指根據案例指引,裁判官有經驗作分析。案件編號:KCCC443/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507/1960177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9916

七警案 曾健超認出部份被告控辯雙方需時研究新口供 案件今續審

1 : GS(14)@2016-06-06 02:58:05

■七警案昨日開審,被告警員抵達法院時,獲李偲嫣為首的撐警人士喊口號支持。何家達攝


【本報訊】前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員涉在金鐘添馬公園暗角毆打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無綫電視等傳媒拍下過程。事隔18個月,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七警維持不認罪。由於曾健超前日錄取了新口供,相片及影帶中認出自己及部份被告,控辯雙方需時研究,辯方另於前日才收到律政司提供逾500頁文件,押後至今午才傳召證人。記者:歐陽聯發 楊思雅案件料以案中案方式,先審理相關新聞片段可否呈堂。據悉曾健超一早有意就七警案補錄口供,惟他希望等候潑液體襲警案審結,該案本周一才完結。消息指,他前日再到警署錄取口供,在相片及影帶中認出自己就是被制服抬走的黑衣人,及認出部份被告。至於控方交出的新文件,辯方認為有重要性,早已向控方索取,但至前日才取到。



7被告繼續否認控罪

七警昨由私家車接載到庭,他們清一色結上警方傳統黃紅黑斜間領呔,其中同屬反黑組的劉興沛(38歲)和黃偉豪(36歲),及警員陳少丹(31歲)直到步入法庭後才脫下口罩和墨鏡。七警於犯人欄內狀甚輕鬆互有交談,但開庭後他們顯得緊張,眉頭緊鎖,部份人戴上耳機聽繙譯。七警否認前年10月15日在龍匯道政府大廈變電站外,蓄意嚴重傷害曾健超。陳少丹另否認同日在中區警署接見室內襲擊曾健超。外籍主控、資深大律師麥禮士甫開庭便指,曾健超周二向警方錄取一份額外的證人供詞,由於文件是中文,未有時間閱讀。代表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的資深大律師清洪質疑,為何本案去年10月首次提訊、兩個月後移交區院,曾健超偏偏近日才錄口供。法官杜大衛問新提交文件包括甚麼,麥禮士指新材料主要包括曾健超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公開七警身份的文件和誓章,及其他控方不依賴的資料。法官再問為何不能提早給辯方,麥禮士指他本人沒代表該司法覆核案,也是近日才取得有關文件。代表陳少丹的大狀鍾偉強質疑,部份資料提到認出被告的警員,顯然與案有關,非如控方所說「不依賴」。鍾又表明反對將中區警署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



■有警員涉嫌在前年佔領運動期間毆打曾健超。

【控方】■資深大律師麥禮士指需時研究曾健超的新口供。


【辯方】■代表次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抵達法院時險摔倒;他在庭上質疑曾健超為何近日才補錄口供。

辯方反對呈涉毆打片

辯方又表明反對now、無綫、蘋果日報及亞視共4間傳媒的新聞片段呈堂,並爭議全部影片的真實性,包括片中人是否被告,建議用案中案方式先處理片段可否呈堂。控方預計要傳召曾健超及6名拘捕警員,以證明片段真確,若以案中案審理,正審時部份證供或重叠,證人又要再次出庭,故反對用案中案方式。代表總督察黃祖成(48歲)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要求法庭准許被告使用平板電腦閱讀案中文件,法官表示要再考慮。


【辯方】■代表首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要求讓被告用平板電腦閱文件。


7名被告依次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觀塘區反黑組警長白榮斌(42歲)、觀塘區反黑組警員劉興沛、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及觀塘區反黑組警員黃偉豪。案件編號:DCCC980/15





黃祖成(48歲)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

劉卓毅(29歲)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

白榮斌(42歲)觀塘區反黑組警長





劉興沛(38歲)觀塘區反黑組警員

陳少丹(31歲)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





關嘉豪(32歲)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

黃偉豪(36歲)觀塘區反黑組警員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602/1963783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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