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8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居國屏擔任審判長,對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江 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 上的便利,為14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接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5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斯鑫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斯鑫良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圖為庭審現場
【斯鑫良簡歷】
斯鑫良,男,漢族,1950年1月生,浙江東陽人。1969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
曾任東陽縣食品公司副經理、經理,東陽縣副縣長,東陽縣委副書記、宣傳部部長,東陽市(縣)委副書記,浦江縣委書記,湖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 長,湖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湖州市委副書記,湖州市委書記,湖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委宣傳部部長,省委組織部部長,省委常委、組織部部 長、省委黨校校長等職務。
2010年1月,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3年2月不再擔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
13日據央視新聞消息,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對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斯鑫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金惠芳(另案處理)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5.442萬元。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斯鑫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斯鑫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斯鑫良簡歷:
斯鑫良
斯鑫良,男,漢族,1950年1月生,浙江東陽人。1969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曾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2015年2月16日,斯鑫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1969年03月至1972年02月下鄉插隊;
1972年02月至1973年09月在東陽市虎鹿供銷社工作;
1972年09月至1975年10月在浙江農業大學畜牧獸醫系(即現浙江大學動物科學學院)學習;
1975年10月至1983年11月任東陽縣食品公司幹部、副經理、經理;
1983年11月至1984年09月任東陽縣副縣長;
1984年09月至1986年09月在中央黨校培訓班學習;
1986年10月至1987年03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兼宣傳部長;
1987年03月至1989年11月任東陽縣委副書記;
1989年11月至1992年06月任浦江縣委書記;
1992年06月至1994年04月任湖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4年04月至1996年01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
1996年01月至1998年02月任湖州市委副書記(其中:1997年03月至1997年07月在中央黨校進修部學習);
1998年02月至2001年04月任湖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年04月至2001年06月任浙江省委宣傳部部長;
2001年06月至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組織部部長;
2002年06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7年07月至2010年01月,任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省委黨校校長;
2009年12月被免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職務;
2010年01月,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3年02月不再擔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
(中共十七大代表,浙江省第八次、九次黨代會代表,十屆省委委員,十一屆、十二屆省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