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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所作出的說明(全文)

1 : GS(14)@2016-11-08 05:37:00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1984年6月,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於甚麼是愛國者,鄧小平同志指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着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其中一項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這一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依法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香港基本法頒佈後,對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是這樣理解和執行的。1996年成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在其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中,都規定行政長官參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的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機構,其所作出的決定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香港基本法和籌委會上述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6條和《立法會條例》第40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在歷任行政長官和歷屆立法會選舉中得到遵循。鑑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出現了公開宣揚「港獨」的人參選並當選的情況,有必要明確參選或者出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職的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按照法律規定及其實踐,這一規定至少具有4個層次的含義:第一,宣誓是該條規定的有關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有關公職人員不得就職,從而也不得行使相應的職權和享受相應的待遇。第二,宣誓是一項莊嚴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即宣誓人的行為方式必須真誠、莊重,在宣誓內容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誓言準確、完整、莊重地進行宣誓。第三,如果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第四,宣誓必須有監誓的安排。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相應地也具有對宣誓是否有效作出決定的權力。對故意違反宣誓要求者,不得為其重新安排宣誓。為此,本解釋(草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解釋內容是依法宣誓的必然含義,也是香港歷來有關宣誓的基本要求。香港回歸後,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絕大部份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能夠按照基本法的要求依法進行就職宣誓,但個別立法會議員背離宣誓的基本要求,而且愈演愈烈。特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過程中破壞莊嚴的宣誓儀式,呼喊與宣誓無關的口號,不按法定誓言宣誓,甚至侮辱國家和民族。這些人的行為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違反依法宣誓的要求,嚴重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因此,進一步明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規定,是維護香港基本法和法律尊嚴的要求,也是恢復立法會議員宣誓秩序的需要。三、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約束力及其法律責任宣誓是宣誓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誓言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而言,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項法律承諾。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為,宣誓人必須真正贊同、真誠信奉誓言要求,並決心遵守誓言,同時也公開表明如果違反誓言,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題中應有之義。據此,本解釋(草案)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資料來源:新華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08/1982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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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上訴「釋法如改基本法」官指中港法制不同 質疑評論傲慢

1 : GS(14)@2016-11-25 07:21:23

■梁頌恆及游蕙禎昨離開高院時沒回答記者問題。謝榮耀攝



【本報訊】高等法院上周裁定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在立法會的表現屬拒絕宣誓,取消二人議員資格,梁、游隨即提上訴。上訴庭昨處理案件時,主動要求梁、游陳述二人對釋法的立場。梁一方指人大釋法實為修改《基本法》,惹來首席法官張舉能批評,指內地實行大陸法法制,實行普通法法制的香港,何以作出評論;而政府的立場則是人大只是釐清《基本法》含糊的地方,並非修法。記者:黃幗慧 楊思雅由於立法會主席不提出上訴,故上訴方只有梁頌恆及游蕙禎二人。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先陳詞,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主動要求戴陳述他對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的立場,指案件去到終審法院也要處理有關釋法問題,若上訴一方沒就此作陳詞,會令上訴庭感不安。戴表示人大釋法內容與本案無關。至於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人大的釋法內容,實為修改《基本法》,而有關釋法與本案無關係。張官質疑,指內地實行大陸法法制(Civil Law),但香港所實行的是普通法法制(Common Law),在不同法制下,若香港就釋法作如此評論,或會太過傲慢、無知、以為高人一等及專橫。由於當時臨近午飯時間,張官遂要求潘在午飯後解釋,他有何證據指人大釋法實為修法,而香港法庭有否司法管轄權指控人大的釋法無效,及違反《基本法》158條。



追溯力與本案無關

潘就人大釋法作陳詞,重申釋法與本案無關,即使有關,極其量也只是釋法內容第四點適用於本案,即指監誓人有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潘後來又指,雖然釋法與本案無關,但其實釋法內容與他一方的陳詞並沒衝突。由於潘的立場作出不同調整,上訴庭法官潘兆初質疑他究竟依賴釋法哪一部份內容,潘最終表示,為免引起危機,他不再爭議釋法是否涉及修法。代表特首及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狀余若海昨向法庭呈上政府就釋法的書面陳詞,陳詞指根據人大釋法文件的題目,已開宗明義講明是人大常委關於《基本法》104條的解釋,並沒修改的意思,釋法過程沒不合規則的地方。政府一方引述當年終院在引起人大釋法的吳嘉玲居港權案的判詞,指若人大的立法行為違反《基本法》,香港法庭有權作出聲明,但終院同時指,香港法庭不但受釋法約束,也不能質疑人大釋法的權力,故政府認為法庭不應理會梁頌恆對人大今次釋法的質疑。政府續引述吳嘉玲案指,《基本法》是實施一國兩制的憲法工具,只是說明大原則,但隨着社會變遷,若有任何含糊的地方,就會釋法。而人大今次釋法,只是釐清《基本法》104條的原則和目的。終院指內地與香港雖實行不同法制,但釋法是符合規定。至於釋法有否追溯力,政府認為釋法只是澄清條文內容,故釋法內容適用於本案。但原審法官區慶祥已表明其裁決不受釋法影響,故是否有追溯力與本案無關。聆訊今續。案件編號:CACV224-7/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25/1984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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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AI 科網巨擘成風向標 業界:港人才法制佔優 可擔當融資樞紐

1 : GS(14)@2017-05-19 05:20:47

【明報專訊】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是「工業革命4.0」的重要驅動力之一。我們或許覺得無人駕駛汽車、機械人仍然遠未普及,但最聰明的人工智能早已滲透日常生活。人工智能的發展雖然蓬勃,卻仍然零散,超高淨值投資者多跳過初創企業,通過Google、facebook、蘋果等積極收購人工智能業務,並迅速實現商業化,把握人工智能帶來的投資機會。

人工智能將為社會帶來的變革不可小覷,專注人工智能、區塊鏈技術(Blockchain)和再生能源的投資公司Radian Partners聯合創始人朱晉酈稱,人工智能就如同10年前人們眼中的手機,「當初誰能想象現在機不離手的生活,相信5至10年後,人工智能能夠如同手機一樣得以通用。」她續指,如果稍為進取地說,在超高淨值投資者的世界,若你主營生意的董事會未有3至5年內發展人工智能的計劃,那麼他們或許應該被炒。

瑞銀﹕科技龍頭投資判斷力較佳

瑞銀財富管理環球家族辦公室副主席Philip Higson表示,超高淨值人士對人工智能的投資,較少參與初創企業的風險投資,反而將目光更集中於具備人工智能商業化能力的科技巨擘。「Google和facebook這些大型科技公司,就如同人工智能界的『裁判』,他們更擅長辨別,並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實現商業化。每當看上去股價已經很貴的時候,我仍然會認為它便宜,因為這些企業創造了很多未來機會(optionality)。」

投資業務宜避受AI 衝擊

瑞銀「人工智能如何令亞洲轉型」報告建議,投資者需盡量規避業務可能受到人工智能衝擊的公司,關注側重機器學習、深度學習和機械人過程自動化,並積極建立研發中心的科技公司,以及人工智能科技發展的幾大受益行業,包括健康醫療、高科技及部分服務業。

人工智能誠然會取代一些就業崗位,不過同時,瑞銀報告認為人工智能亦會催生新的工作崗位,相信隨着應用程式和共享經濟日益普及,更高層次的個性化、創新型和有獨特手藝的人才將更受歡迎。

國際勞工組織數據顯示出有趣的現象,香港的高層次技能人才雖然位於世界前列,僅次歐美和新加坡,遠超日本韓國,低層次技能人才的比例卻也偏高,佔全部人才的20%,接近東盟。相比之下,新加坡人才技能在中高層次就更加均衡,低層次技能人才比例僅為8%。

AI 催生新工作崗位

朱晉酈表示,香港對於亞洲人工智能的發展有其獨特角色,首先大量中英文雙語人才儲備是優勢之一,對於有進入中國市場野心的企業意義重大。西方科技企業進入中國市場並非易事,此前Uber推出中國市場就是一例。另外,香港不僅法制較為健全、中立,其金融中心地位將很自然令其發展為亞洲人工智能發展的融資中心。

全球基金交易網絡及金融科技公司Calastone發布的報告,用科技專才在企業管理層的比例評估企業是否在應對區塊鏈技術和機械人顧問等「顛覆性科技」方面做好準備。

根據瑞銀結合世界銀行數據的預測,2030年亞洲的金融服務業將共有9000億美元受到人工智能的影響,而對於金融是經濟支柱之一的香港,其科技專才在企業管理層的地位現時還遠低於新加坡。數據顯示,恒生100指數內的上市公司中,僅有20.3%公司的管理層包含科技專才,在新加坡,該比例則有近45%。

姚丁鈺 明報記者

[姚丁鈺 理財專題]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5668&issue=2017051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3459

指《基本法》詳載基本原則馬道立「港法制不應引起爭論」

1 : GS(14)@2017-06-11 16:00:43

【本報訊】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上月稱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中央按《基本法》對港行使全面管治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在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致辭時,不點名指近年有人對香港法制如何運作各說各話,但馬官指《基本法》詳載本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不應引起任何爭論。而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亦指三權分立對香港非常重要。記者:黃幗慧



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

昨日是一年一度的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致辭時表示,對於香港的法律狀況以及法律制度如何運作,近年來公眾會聽到一些不一致、各說各話的說法。馬道立指這不足為奇,故大律師公會及個別大律師在過去都曾為捍衞香港的法制挺身發言,向公眾闡明法治在香港的重要性。馬道立強調,所有律師都有責任使公眾認識香港法律的事宜。馬道立續說:「(本港法制運作)原不應引起任何爭論,因為本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已詳載於《基本法》內。」馬道立認為使公眾認識以上各方面的議題是十分重要,不容忽視,因為公眾對法庭和律師有信心,是建基於對事件的了解,而公眾的信心正是社會得以奉行法治的要素。


張德江上月否認三權分立

馬道立過去多次就香港的法制發表意見,包括前年9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批評本港部份法官不準確理解《基本法》、將香港政治體制誤解成三權分立。及後,馬道立罕有地接受記者訪問,在非直接回應饒言論情況下澄清,指《基本法》第2條、第19條及第85條,均提及香港有獨立司法權。而在馬道立昨日致辭之前兩星期,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也曾發表言論,指香港的政制不是三權分立,是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


大律師公會︰司法免受干預

而在同一典禮致辭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亦指出,今年是香港回歸20周年,他指行政、立法、司法都是由全國人大授權,但《基本法》同時指香港有司法獨立,免受干預。林定國又指,三權分立及法治對香港非常重要,需維持公眾對法治及司法制度的信心。另外,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典禮完結後,未有回應是否只在新一屆政府留任半年,只說:「?家唔太方便講」,對於會否擔心被批評在其任內破壞一國兩制,袁國強表示「呢個冇可能發生」。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11/2005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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