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財經此前關於“老人的天空”系列報道引發廣泛關註,老年保健品話題在2017年1月召開的上海市人代會上被人大代表們熱議,作為此次人代會成果,《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得到通過,將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財經記者梳理發現,在新版條例里,老年保健食品被劃歸高風險食品嚴格管理,另外,對於銷售老年保健品的重要新載體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新條例也作了嚴格規定。對此各方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老年保健食品被劃歸高風險食品嚴格管理
滬版新食安條例規定,所謂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指生產經營的食品易於腐敗變質以及生產工藝要求較高,消費量大面廣,主要供應老人、病人、嬰幼兒等特殊人群,容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並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而高風險食品則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食品,同時根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滬版新食安條例規定,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定期或者隨機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並做好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新條例規定,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查驗。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采購,並向本企業、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新條例還規定,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目錄,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劃歸高風險食品,對保健食品管理要求要高於普通食品,監管要求各方面都會嚴於普通食品。”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一支隊支隊長劉震華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他看來,以中老年保健品欺詐為代表的欺騙現象,反映的是部分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避開監管視線,從老年人口袋里騙錢,對此必須加強打擊。
劉震華透露,上海市目前有53家保健品生產企業,“新條例實施後,對這些企業我們要不定期進行檢查,加強抽檢的力度,從而把中老年保健品行業規範起來,從原料的采購到成品的出廠都要加強管理。”
網絡第三方平臺要履行管理責任
滬版新食安條例規定,網絡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相關管理責任,包括: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準入標準和食品安全責任;對入網保健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通過與監管部門的許可信息進行比對、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入網保健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件進行審查;對平臺上的保健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公示入網保健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及時制止入網保健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並向其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平臺上經營的保健食品進行抽樣檢驗等。
新條例規定,網絡保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保健食品經營者存在未經許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發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新條例還規定,僅為入網保健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也應當履行相關管理責任,並對平臺上的保健食品經營信息進行檢查,及時刪除或者屏蔽入網保健食品經營者發布的違法信息。
“隨著網上購物的普及,中老年上網購物包括購買保健品的現象也普及了。”上海市消保委保健產業專業辦負責人陳靜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大量的老年人受騙上當遭受損失的案例都說明對於老年保健品欺詐等關鍵不是事後的維權,而是事前的監管,新條例的規定有助於事前監管的加強,“事後靠我們這種社會組織來解決其實難度很大的。”陳靜坦言。
“很多以老年人為目標的保健品等產品和服務的銷售實質就是一種忽悠,是一種新類型的詐騙行為。”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長錢翊樑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上海立法規範老年保健品市場釋放了積極的信號,有利於老年人權益的保護。不過,他指出,滬版新食安條例著重打擊老年保健品等商品里的偽劣產品,但現實中很多鎖定老年人欺詐的保健品和其它產品可能不是偽劣產品,但這些其實都是老年人並不需要,更不需要以高昂價格大量購買的。對此,有關方面還需要出臺更詳細更有針對性的細則。
錢翊樑還指出,市場上許多老年保健品並非上海生產的,當地主管部門對這些產品有“開綠燈”的現象,單靠上海一地不太好管,這需要跨地域協作,而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需要全國層面的立法。
分割多年的融資租賃行業多頭監管終於統一。5月14日上午,第一財經記者從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了解到,商務部已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職責劃給銀保監會,自4月20日起,有關職責由銀保監會履行。
早在2017年9月,第一財經就從接近監管人士處獲悉,未來融資租賃業務管理或由商務部劃轉至銀監會。
在商租已劃歸原銀監會監管之前,我國融資租賃業根據監管主體的不同,分為兩類三種機構:一類是原銀監會審批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另一類是融資租賃公司,屬於一般工商企業,其中又進一步分為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前者由商務部省級主管部門審批設立,後者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機構審批設立。
融資租賃業形成今日監管分割的格局,有一定的歷史必然。隨著融資租賃業分部門監管的基本框架形成,原銀監會和商務部各自針對所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出臺和修訂管理辦法及制度,最終形成了後來的監管分割格局。
不同監管部門適用的監管規則不同。以銀保監會主管的金融租賃公司主要適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商務部主管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主要適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內資融資租賃試點監管工作的通知》。
兩者最明顯的差異還在於融資方式不同。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之規定,商務部主管的融資租賃公司還不允許進行同業拆借業務以及未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而金融租賃公司其資金來源通常為資本金、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和租賃項目專項貸款等。此外,商租與金租的財稅政策也不相同。
今後,商務部系下融資租賃公司劃歸銀保監會監管之後,業內普遍關心,除去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業,單單商務部系下融資租賃公司就有8000多家,如此眾多的公司應該如何監管,也是擺在銀保監會面前的迫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