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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電器:深交所再發問詢函 關註銀隆與中信陽光簽單事宜

深交所11月2日對格力電器再次下發關註函。針對日前珠海銀隆與廣東中信陽光簽訂1000輛新能源車訂單一事,深交所要求格力電器11月7日前進一步說明合同生效條件及違約責任等;結合中信陽光信用狀況及支付能力說明其履約能力;說明廣東中信陽光與珠海銀隆及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廣東中信陽光與公司擬收購珠海銀隆100%股權的所有交易對手方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該合同對珠海銀隆本年度以及未來各會計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結合銀隆本年實際經營情況和在手訂單情況,說明認為銀隆“預計承諾業績實現的概率較高”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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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配资方案遭股东否决,董小姐该不该发怒?

http://www.xcf.cn/tt2/201611/t20161104_777545.htm

配资增发的认购方实际要获得的是收购完成之后的企业的股份,也就是说,他们获得的股份中已经包含了此次收购的协同效应。而且,这8家配资认购方既非收购方格力电器,也不是被收购方珠海银隆,换言之,他们对协同效应的产生并无贡献(至于格力集团的贡献已经体现在了其原有的股份价值之中)。这样一比较的话,难道配资价格不应该高于换股收购的作价吗?而以协同效应产生之前的格力股票价格,购得协同效应产生之后包含着银隆的格力股票,岂不是大大地让8家配资认购方占了便宜?

  作者:张巍
  来源:新财富杂志(ID:newfortune)
  格力电器的收购及配资表决案大概是继万科股权大战之后,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富戏剧性的事件了。特别是商界风云人物董明珠小姐在股东大会上一席掷地有声的发言,震撼力更不亚于一场纪实大片,不由得惊倒群众一片——无论吃瓜的还是吃梨的。
  几天来,事件的原委已经诸多评论家介绍,在此无需赘述。关键之处在于:
  1)格力电器计划收购珠海银隆,并且以增发12.19%的股票作为收购对价;
  2)格力电器的大股东以及董事长本人准备在与此配套的募资计划中认购新股。
  众所周知,股东投票的结果是收购计划获得通过,而募资方案则遭到否决。从表决的程序要求上看,格力电器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求这两项议案均以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的多数通过。但在计算这2/3的比例时,收购方案由于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股东均有表决权;而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因此认购配资的大股东等利益相关方不能投票表决。于是,尽管格力电器的中小股东似乎对上述两项议案都不感冒,但两者的表决结果却出现了180度的不同。
  然而,抛开程序区别,从实际利益上看,中小股东之所以既不赞成收购,也不赞成配资,原因大概有这样几点。
  一是认为对收购对象的估值过高,尤其是130亿元的收购价格与此前8个月珠海银隆的估值66.9亿元相比,几乎翻了一倍。
  二是认为没有必要增发新股作为收购对价,从而稀释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
  三是配资方案让中小股东的股权被进一步稀释,却降低了收购方案对大股东股权的稀释效应。
  那么,站在法律政策的角度看,中小股东们的以上三点忧虑,究竟是不是值得用法律来保护,如果答案肯定,法律又该如何保护他们免受这些忧虑所困呢?
  收购属于经营战略决策
  公司的目的是为股东盈利,但是,现代的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而且往往缺乏经营企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因此,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基本特征是作为产权人的股东与作为经营权人的董事会之间的分权。简言之,就是将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利交给专业性更强、决策能力更强的董事会来决定,而股东则主要通过董事的选任权实施间接控制(参见往期文章《伊利的章程修订究竟有几成合法性?》点击标题查看)。
  决定公司经营获利的最终源泉无非是两个:一为调配生产要素数量和比例;二为改变要素的组织形式。前者是传统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投入多少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来进行生产?后者则是制度经济学关注的重点:公司的规模究竟要多大?到底是在市场上外包生产,还是整合进公司这个组织体之内进行生产。显然,从这个角度看,是否实施收购就像是否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是否扩大员工数量一样,属于经营决策的基本内容。因此,在公司治理的分权架构下,它属于董事会的决策事项。
  基于这样的认识,美国最具代表性的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如果收购方案不涉及增发新股,或者新股增发的数量不大,那么,收购决策就是董事会的专权事项,股东甚至没有置喙的机会。只是出于担心增发新股稀释收购方的现有股东,特拉华公司法才要求收购方案中发行新股数额超过已发行股份数量20%的,需要股东投票表决。美国绝大多数其他州的法律,以及三大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都采用了类似的规定。
  现实中,收购方董事会往往会选择发行低于20%的新股,从而绕开股东表决的门槛,把收购方案留在自己的掌控范围之内。所以,假如事情发生在美国大多数州,格力电器发行12%多一点股份收购珠海银隆的方案根本不劳股东们投票通过,就更不用说2/3的多数通过了。而在采取股东中心主义,并且董事会与股东会分权不明的中国公司法下,收购才成了需要股东绝对多数表决通过的事宜。不过,交易对手与收购方的现有股东没有关联关系,因此无需投票回避。
  那么,中国这种把权力留给股东的法律政策究竟好不好呢?这个问题一言难尽。从积极的方面讲,它也许制约了董事和管理层损害股东利益以谋求私利的机会。然而,它也同样会限制董事和管理层作为专业人士发挥经营特长的优势。比方说,董明珠小姐认为收购珠海银隆是格力电器的百年战略。那么,究竟是她的判断更靠谱呢,还是持相反见解的股东们的意见更加靠谱呢?
  假如我们相信股东在此类问题上平均而言的判断比董事、管理层更加正确,那么,让股东直接作出决策自然是好的。只不过,这样一来,在经营管理领域大概也就不存在什么专业知识和专业分工之说了。要是我们相信专业董事和经理人的判断更靠谱,那么,让不那么靠谱的股东来束缚他们的决策,那就显得不怎么靠谱了。
  也许有人会说,董事或者经理人以不合理的高价进行收购,岂不是要坑害了股东?这句话乍听是有道理的,可是细细思量就会发现又是在前面的老套套里打圈圈。什么是不合理的高价?究竟是作为专业人士的董事、经理人对收购价格的判断更准确还是非专业人士的股东判断更准确?我们可以要求管理层在作出判断时克尽谨慎,倾听外部专家意见,多方收集市场信息——法律也正是这样做的,却好像没有理由把价格的合理与否交给股东们作决定。
  如果事实最终证明管理层作出了坏决策,那么,一则股东可以通过选任权对他们加以惩罚,二则“用脚投票”的股东将令公司的股价下跌,从而更容易成为“野蛮人”攻击的目标,而一旦攻击成功,恐怕原有管理层的饭碗也就难保。这就是借助市场的力量制约坏的经营决策。为此,建立和维护一个富有竞争性的公司控制权流动市场就特别重要。
  股权稀释的危害源自对价不足
  公司增发新股,只要既有股东不按比例认购,他们的股权就会被稀释。为此,英美等地采用的普通法(common law)传统上自动赋予既有股东对新股的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不过,实践中这种权利对股东的保护作用并不大,譬如老股东不愿意,或者没有资金认购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便形同虚设。非但如此,既有股东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反而可能阻碍其他投资人认购新股,或者提高新股发行的成本。于是,以特拉华法律为代表的美国现代公司法,废止了普通法的这项传统权利,除非经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否则既有股东不拥有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那么,新股增发导致的股权稀释是否必然损害既有股东的利益呢?其实并非如此。原因在于认购新股者当然是要付出代价的,也就是要向公司支付对价。如果对价的数额不低于公司现有股份的价值,那么,增发新股就不会损害既有股东拥有的股权的经济价值。换言之,股权稀释对股东造成损害的根源在于认购对价过低,而非增发本身。
  比方说公司原有100股,每股价值1元,小股东持股30%,其股权的经济价值就是30元。现在再增发100股,每股发行价格仍为1元,但全部由大股东认购。那么,增发认购完成后,小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到15%,然而公司总股本上升为200元,因此,他们所持有的股份的经济价值仍然是30元,并无变化。假如增发的价格是2元/股,小股东持股比例虽然下降,但其股份的价值反而上升到45元。此时,实际是大股东在增发过程中向小股东输送的利益。当然,反过来,要是增发价格是0.5元/股,那么,小股东的经济利益就通过增发转移给了大股东。
  也许,有人要说,股权的价值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控制权。增发稀释了股份,自然冲淡了控制权,那也将损害既有股东的利益。这话乍听不错,可实际往往并非如此。对于有控制权的股东而言,股份增发当然受制于他们自身的决策,既然他们自己愿意增发,那就无需忧虑这些股东丧失控制权。而对于原本就没有控制权的股东,无论增发与否,其股权价值都不会保护控制权的价值。
  更加复杂情况是:对增发没有决定权的股东却对其他事项有决定权。譬如,持股1/3的中小股东虽然无法影响只需股东简单多数同意的增发决策,却可以影响需要2/3股东同意的并购决策。此时,大股东主导的增发的确可能损害中小股东针对并购事项的控制权。然而,即便如此,只要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股权被同比例稀释掉,那么,增发就没有造成不公平的影响。换言之,在中小股东控制权被削减的同时,大股东也削减了自己的控制权。而既然法律或者章程将增发的决定权交给大股东,那么,中小股东对此也该早有认识,股价也应该体现出这样的控制权结构。
  拿格力电器收购珠海银隆打比方,仍然假定格力原有100股,每股价值1元,小股东持股30%。就算如中小股东怀疑的那样,格力的收购价格过高,发行60股新股收购银隆,考虑银隆的实际价值,银隆股东为这60股支付的实际对价只相当于0.5元一股。收购完成后,格力总共有160股,股本总值130元,其中格力大股东持股比例为70/160,格力小股东持股30/160。大股东的股权被稀释掉(0.7-7/16)/0.7=37.5%,中小股东同样被稀释掉(0.3-3/16)/0.3=37.5%。换言之,增发对双方“控制权”的影响程度相当。
  可见,如果只是要避免中小股东被大股东不公平地剥削,那么,被收购资产的估值是否过高并不重要。既然在中国现行法律之下,大股东拥有批准收购以及用什么样的对价收购的权力,那么,他们也就有权让自己的控制权被稀释掉。中小股东无论怎么想,只要受到的影响相当,就没有理由制止大股东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
  法律禁止“损人而自利”的行为
  说到这里,大家也许已经明白:法律不应干预董事会的收购决定,特别是在该决定得到多数股东批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只要董事和大股东在被收购方没有关联利益;法律也不应干预董事会和大股东的股份增发决定,只要增发没有降低小股东持股的价值或者没有给大、小股东带来不成比例的影响。
  法律要干预的是掌握公司决策权的人——无论董事、管理层还是大股东——利用这样的权力损害其他股东以满足私利的行为。这种“损人而自利”的行为当然包括技术含量较低的直接挪用、偷盗。不过,法律面临的更大挑战是,这些人借着合法的交易形式坑害没有决策权的股东。为此,法律关注的核心是董事和大股东们参与的具有利益冲突的交易,也就是他们一方面代表公司作交易决策,另一方面又在公司的交易对手那里拥有利益,或者根本就是交易对手。
  董事和管理层并不需要拥有公司的股份,因此,公司参与的交易带给他们的影响可以与带给股东的影响性质完全不同。有鉴于此,只要董事或者经理人涉及有利益冲突的交易,就在法律上亮起了一盏红灯。尽管法律并不完全禁止此类交易,却不再对董事和管理层的决策采取顺从的原则,而是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
  具体来说,就是董事们针对利益冲突交易的决策不受“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的保护,而要接受严格的“彻底公平”(entire fairness)标准的审查。为了通过这种严格的审查,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往往会把决策权交给没有利益冲突的董事,或者交给股东们投票表决。从前,结合典型的管理层利益冲突的交易——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及私有化——笔者已经对此作过详细介绍(参见往期《中概股私有化诉讼指南》),《特拉华普通公司法》第144条对此也有专门规定。如果通不过这样的审查,那么,董事们就会被认定违反了忠慎义务(fiduciary duty)。
  在此,针对格力电器的收购与配资,笔者再来聊聊法律对大股东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和董事或者管理层不同,大股东必定拥有公司的股份,因此,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通常也会让大股东受到损失。而要是交易无损于公司,那自然也不会伤及小股东。所以,正如笔者前面分析的那样,法律对大股东参与利益冲突交易的限制主要盯住两点:一是交易令公司受损,二是大股东和小股东受损的比例不同。
  正是从这两点出发,特拉华法院早在1971年著名的Sinclair Oil Corp. v. Levien案判决中就确立的一条规则:如果大股东在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中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并且其本身承受的损失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那么,这样的交易必需对公司“天生公平”(intrinsic fairness)。如果大股东不能对此加以证明,就将违反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的“忠慎义务”。后来,在Weinberger v. UOP案的判决中,“天生公平”被发展成为彻底公平标准,即交易的决策过程和交易价格都要对公司公平合理。
  2006年,在Gentile v. Rossette一案的判决中,特拉华最高法院专门对股份增发情况下大股东的忠慎义务作出了说明。法院表示:如果大股东为认购公司增发的股份支付的对价不足,并且增发在增加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同时降低了小股东的持股比例,那么,小股东就有权直接起诉大股东违反忠慎义务。而今年2月,在Calesa Associates v. American Capital一案中,特拉华法院又进一步针对股权稀释的情况解释了大股东的含义。所谓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对董事会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哪怕其持股低于50%。由于Calesa案中,半数以上的董事在作出有关股份增发的决定时都受制于(beholden to)被告的影响,因此,尽管被告当时的持股比例只有26%,却依然被认定为大股东。于是,法院要求被告举证其以低廉的对价取得增发股份的交易具有彻底公平性。
  让大股东对小股东担负忠慎义务是美国公司法的一大特色,其他法域并非都有同样的规则。比如中国公司法尽管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慎义务,却没有要求大股东负担这样的义务。然而,既然中国法律强调股东中心主义,而且多数上市公司的实际运营也受到大股东的强烈影响,那么,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利益冲突也许正体现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鉴于这样的情况,笔者以为中国的法律特别有必要引入美国法律中要求大股东负担忠慎义务、防范大股东自利交易的规则。
  董小姐该不该发怒?
  经过对法律政策的这许多梳理之后,让我们回过头来看格力电器收购与配资的方案。顺着上面的分析,笔者不觉得格力对银隆收购案决策有什么问题。即便中小股东对收购价格的高低以及支付对价的方式存有疑虑,但这些疑虑都不足以成为阻挠收购案生效的理由。一则收购方案属于董事会决策事项,又经过大股东的批准,并且大股东也不涉及关联交易;二则即便收购价格的确过高,就此收购交易本身并没有给大小股东带来不成比例的损害。
  但格力电器的交易并非到此为止,而问题就出在下一步的配资(配套募资)方案中。显然,这个定向增发的配资案直接涉及大股东格力集团的利益。于是,从上面提到的法律政策考虑,就需要检视三个问题:
  1)格力集团是不是控股股东;
  2)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格是不是低于股份的价值;
  3)格力集团通过增发提升持股比例的同时是否降低了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
  如果对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格力电器的配资方案要么取得不认购新股的中小股东们的批准,要么格力集团能够证明这一方案对公司彻底公平。
  这三个问题中,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肯定的,配资属于定向增发,仅有格力集团在内的8家认购方,而中小股东并没有份。所以,关键在于前两个问题的答案。先看第一个问题。格力集团在制定配资方案时的持股比例不到20%,而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投资是其主要经销商的联合体,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格力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不过,即使将两家的持股比例相加,也不过26.68%。因此,我们需要考察格力电器董事会中代表这两大股东或者受他们影响的董事人数。
  对此,笔者并没有十分确切的信息,只能按照可以找到的资料做些推测。根据公开信息披露,董明珠、张军督和黄辉三位显然是格力集团的代表。叶志雄是珠海国资委的代表,而格力集团又是珠海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他应该也代表着格力集团的利益。另外,徐自发是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投资的代表。再加上孟祥凯据称也是珠海国资委系统选择,由格力集团提名的董事。于是,格力电器的9名董事中至少有5-6名代表着大股东格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若以上情况属实,那么,格力集团显然是能控制公司决策的控股股东。
  最后,每股15.57元的配资认购价格,是按照此次重组事宜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格力电器股票交易均价的90%经除权除息后确定的。这原本是用来确定收购银隆需要增发的股份数额而计算出的价格。从并购估值的角度,它属于一种不作任何价格浮动调整(collars)的固定交换比率(fixed exchange ratio)换股交易。实际上,格力电器此后的交易市价都高出这一价格许多,所以,这样的换股收购方案实际上将格力电器股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留给了格力的股东。换句话说,假如中小股东认为130亿元收购珠海银隆的价格过高,那么,考虑进格力电器股价上涨的因素之后,格力真实支付的收购价格还远不止130亿元。当然,笔者这里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评估收购价格是否合适,这归根到底是格力电器董事会的判断。
  不过,如果说15.57元/股的价格用来换股收购珠海银隆,还不好评论是高是低的话,那么,将配资增发的认购价格定得与收购换股价格一样就不合适了。用董小姐的话说,收购银隆是百年大计,换言之,收购会大大提升格力电器的价值。用并购的行话讲,那就是此次收购会创造出一加一大于二的协同效应来。于是,收购方案公布后,格力电器股价的上涨或许可以说是市场对这种协同效应的认同,也就是说,这个上涨中间已经包含了银隆将带来的价值。倘若如此,将换股作价锁定在收购方案公告之前的格力电器交易价格,还可以说是为了防止收购方股东占了被收购方的便宜。
  可是,配资增发的认购方实际要获得的是收购完成之后的企业的股份,也就是说,他们获得的股份中已经包含了此次收购的协同效应。而且,这8家配资认购方既非收购方格力电器,也不是被收购方珠海银隆,换言之,他们对协同效应的产生并无贡献(至于格力集团的贡献已经体现在了其原有的股份价值之中)。这样一比较的话,难道配资价格不应该高于换股收购的作价吗?而以协同效应产生之前的格力股票价格,购得协同效应产生之后包含着银隆的格力股票,岂不是大大地让8家配资认购方占了便宜?
  由此,笔者以为,无论格力换股收购银隆的作价是不是合理,也无论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是不是符合配资定价的惯例(现有法律法规似乎没有类似规定),在当下这个案例中,至少把配资价格定得和收购换股作价一样,就意味着增发的价格被压到了股份的实际价值之下(除非董小姐承认收购没有协同效应,不过,那就等于推翻了她“百年大计”的豪言了)。
  这样看来,格力电器的此次配资还的的确确涉嫌大股东自利交易,所以,也的的确确有必要让没有利害关系的中小股东来批准一下。从这个角度看,格力电器的公司治理机制还不乏值得称道之处。从本次股东决议的结果看,它的治理机制还真的起到了防止大股东借助自利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既然自己公司的章程定下的规则赋予了中小股东监控大股东关联交易的权力,那么,作为董事长的董小姐又何必因为大股东的关联交易被否而发怒呢?恰恰相反,格力电器这种优良的内部治理机制正好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信心,而这又将推高公司的股价,降低其融资成本。对董小姐而言岂非可喜之事?说她不该怒,此其一也。
  再者,本次格力收购银隆的方案已经得到通过。至于另一项被否决的所谓总体性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一看名称便是滑天下之大稽。交易符不符合法律法规岂能由股东投票决定?这岂不是将股东当成了法官?因此,这个决议无论表决结果如何,都不应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于是乎,目前董小姐要实现其百年大计,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障碍。与一个企业家心目中得偿企业百年大计的夙愿相比,个人区区几个百分点的增持受阻又算得了什么呢?董小姐不该怒,此其二也。
  最后,从董小姐在股东大会上的讲话看,她完全是一位为企业殚精竭虑的优秀职业经理人。不过,面对股东们否决其配资方案,董小姐一怒之下摔出“我5年不给你们分红,你们又能把我怎么样”的话来,这恐怕就要不小心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不错,董事会分红与否的决定通常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不容股东说三道四。可是,这条规则有个例外,那就是不允许董事会的判断出于恶意。一般情况下,股东们要想证明董事会的恶意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可是,董小姐的这一席话,倒很可能成了“不分红是为报复中小股东不同意配资”的证据,这样一来,这个不分红的决定恐怕就很难逃过“恶意”二字了。因此,董小姐大概最最不该冲着分红的往事发怒了。
  有此“三不该”,董小姐何不暂息雷霆呢?毕竟,再好的商业判断也只是主观判断,在最终得到事实证明之前,一个人眼中的百年大计也完全可能是另一个人眼中百年昏招。优秀的经理人只有经过市场的大浪涛沙才能最终浮现。写到这里,笔者不由想起了英国《经济学人》杂志评论硅谷创业大拿的一句话来:“每个乔布斯背后也都有一个杨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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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遭中小股東狙擊 格力多元化背後的權力博弈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11-06/1050513.html

不!

這是格力電器的股東們集體向董明珠發出的抗拒。

10月28日格力電器臨時股東大會上,這樣的聲音發出了16次,每一聲都代表著一個議案遭到否決。目前,格力電器收購珠海銀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稱“珠海銀隆”)的議案是否得以通過尚無定論,但97億元的配套定增融資方案已遭否決。

這既是股東們對行使權利的彰顯,更揭示了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個典型問題: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當股東與管理層發生分歧時,二者的矛盾如何調和。

在格力身上,矛盾或以更加激烈的方式呈現。作為格力電器董事長和公眾人物的董明珠,借助自身強大的話語權,堅持推進多元化戰略;另一方面,在股權結構較為分散的格力電器,董明珠的想法目前無法獲得相應數量股東的支持。

一段廣泛流傳的視頻表現了董明珠對股東們的不滿。董明珠對投資者們說,“給你們給得越多你們越得意,越得意你們話越多。兩年給你們分了180億,你去看看哪個企業給你們這麽多?”

多元化戰略背後,是董明珠希望的更多控制。董明珠收購珠海銀隆的定增融資方案一旦通過,便將晉升為格力電器第四大股東。

股東們與董明珠的分歧,給格力電器的未來打上了一個問號。雙方都希望決定航行的方向,但舵輪只有一個。

來自中小股東的反對

10月28日的股東大會,董明珠的跨界新能源汽車計劃遭遇第一次重大阻礙。格力電器關於收購珠海銀隆這26項議案中,其中15項遭到否決。

這次股東大會的目的,即26項議案的核心內容,是對兩個事項進行表決:第一,發行股份定增130億元收購珠海銀隆100%股權;第二,向格力集團、格力電器員工持股計劃等8名特定投資者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96.9億元。

為此,股東們需要對三大主要議案進行表決:一份是同時關涉兩個事項的總綱性議案《關於公司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議案》(下稱“總綱議案”),另外兩份則是分別對應第一、第二事項的《關於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案的議案》(下稱“收購議案”)和《關於公司募集配套資金的議案》。

表決結果頗為蹊蹺。僅有定增130億元收購珠海銀隆的議案獲得通過,而總綱議案和募集配套資金的議案未獲得通過。這意味著,募集配套資金96.9億元的事項遭到否決,而收購珠海銀隆的議案是否通過,卻尚不明確。

原因在於,盡管收購議案獲得通過,但由於作為先決條件的總綱議案遭到否決,因此定增130億元的收購議案究竟算是通過還是沒通過,格力電器董事會無法給出明確答案,深交所也看不明白。

10月31日,深交所給格力電器發出了關註函,要求格力電器明確說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議案整體上是否認定為通過。而格力電器也在10月31日開始臨時停牌,並於11月3日公告稱“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方案的部分議案未經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因此公司擬對本次交易的方案進行調整”,並將原定於11月4日對深交所的答複申請延期到11月7日。

機構對此進行了不同的解讀。海通證券分析師認為,由於作為先決條件的綱領性議案被否,這實際上意味著收購方案整體被否定。而長江證券則認為,除此之外還存在配套融資不通過,但發行股份收購銀隆落地的潛在可能。

一位匿名接受經濟觀察報采訪的華南某公募基金經理表示,依然看好格力。他評價稱“低估值且高成長。”格力收購新能源資產受阻並未導致他減持倉位。他管理的基金也大舉買入了格力。他透露稱,目前的投資邏輯是繼續持有。至於股東大會的細節和後續交易的調整,他不願多說,反而調侃“格力已經夠熱鬧了,我們就不去湊這個熱鬧。”

權力和權利的較量

中小股東們反對的理由,既有對格力電器戰略的質疑,也有出於對自身權益受到侵蝕的擔憂。因為,在發行股份定增130億元和96.9億元配套融資方案背後的,是董明珠與中小股東們對格力控制權的博弈。

格力電器的股權較為分散,中小股東們的票數是反對的主力軍。綱領性議案與96.9億元定增議案中反對與棄權票數相加均超過一半,其中來自中小股東的反對與棄權票數均則超過了中小股東總票數的65%。而收購議案的通過也非常驚險,以66.96%剛好超過三分之二的比率通過,並且其中有一半的中小股東票數為反對票。

空調企業跨界造車,消息公開以來格力並不被外界看好。一份長約135分鐘的股東大會錄音顯示,此次股東大會上董明珠與珠海銀隆董事長魏銀倉的話語中,不少內容都是在回答股東們拋出的對銀隆新能源車在同行業競爭力、銷售模式、電池技術等方面的疑問。

此次董明珠又在放“豪言”,稱“3年之後還做不起來我把他(魏銀倉)斃了”,“我們收購銀隆可以再造個千億企業沒有問題”,這些話試圖給股東們服下定心丸。

目前,格力電器的總股數約60億。此次兩項定增,格力電器將以統一15.57元的價格,將向珠海銀隆股東發行8.34億股數,占現有股份13.9%;而配套融資方案的8名特定投資者格力集團、員工持股計劃等則將認購 6.23億股,占現有股份10.4%。兩項合計,中小股東們的股份將下降約20%。

格力集團與董明珠,是員工持股計劃中購買股份的兩個主力。格力集團將41.88億元認購2.69億股數,董明珠則以不超過9.4億元認購不超過約6000萬股數。若方案實施,董明珠最終將以約1億股數,從目前格力電器的第十大股東上升為第四大股東。

海通證券分析得出,根據2016 年格力半年報,格力集團、京海擔保、董明珠本人分別持股18.22%、8.91%和0.74%,共計27.87%,倘若此項交易通過,則格力集團、京海擔保和董明珠在內的員工持股、銀隆原股東等占比將高達42.5%,股權集中度提升。

這一強一弱的變化,對於作為國企的格力電器而言,具有更為特殊的意義。2003年,在格力電器董事長還是朱江洪時,格力電器曾與格力集團因商標使用權發生嚴重分歧,被稱為“父子之爭”。

當時,格力集團與旗下子公司格力地產合計擁有格力電器超過半數的股份,掌握對格力電器的絕對控制權。沖突最終在2006年以朱江洪擔任格力集團董事長、總裁和黨委書記而告一段落。隨即,在朱江洪的推動下,格力電器經歷了長達6年的股權分置改革、吸納經銷商成為股東、減持、幾輪管理層股權激勵和增發。

可以說,分散股權正是格力電器前任董事長朱江洪所希望看到,並一手造就的結果。到2012年董明珠從朱江洪手中接過格力電器時,格力集團與格力地產的股份相加只有約20%,不過仍是格力電器第一大股東。

當時格力集團委派董事候選人周少強擔任格力集團懂事、總裁、黨委書記,寄希望於周少強於格力電器董事會的換屆選舉。然而,正是朱江洪推動的股權分散給了董明珠希望,董明珠最終以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表決權126.05%當選董事,周少強以36.60%落選。

業界評論為:董明珠是中小股東用選票擡上去的。上任後董明珠在股份稀少的情況下,為了加強對格力電器的控制權,除了通過代言格力電器的方式將自己與格力電器牢牢捆綁在一起外,對股東們的回報或許並不少。

此次股東大會上,董明珠表示,“2年給股東們分了180億,其他沒有哪個企業給這麽多。”

董明珠的目標

此次股東大會上,董明珠對著股東們說:“我5年不給你分紅你能怎麽樣我?你有什麽資格,給你們越多越得意,話越多。”

在董明珠眼里,此次股東們都是“可能每個人帶著自己不同的心思來的。”對於董明珠而言,在格力已經給了股東們較為豐厚分紅回報的情況下,“話少”也許是董明珠對股東們的期待。

中國的股市以投機性強而被批評。投資者更追漲殺跌,顯然,對於董明珠而言,她不認為應該讓這麽一群人決定公司的命運。

營銷高手董明珠從2012年掌舵格力電器,四年來通過代言格力,與雷軍公開設下10億元賭約和聲稱賣出1一部格力手機等屢放“豪言”的方式,一步步將格力電器與自己的個人形象牢牢捆粄,話語權逐漸增強,女強人的風格也愈發彰顯。

若以去年格力電器發布手機算作多元化的起點,格力電器多元化的背後固然有遭遇空調行業天花板的原因,客觀上為給董明珠連任下一屆董事會帶來了更多的希望。

董明珠對格力電器多元化戰略有著清晰的藍圖:在家中,用格力電飯煲做飯,享受格力空調的舒適溫度,並用格力手機控制電器;而出行時,則駕駛格力制造的電動車。

隨著多元化轉型戰略的鋪開,董明珠也不太可能半途撒手。今年5月,董明珠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退休前要做到2000億,三年內不會退休。而現在離本屆董事會任期到期還有不到兩年時間,這意味著董明珠在下一屆董事會希望繼續掌舵格力電器。

目前看來,格力電器的96.9億元配套融資方案並不被股東們買賬,格力集團與董明珠增加股權的目標無法實施。而定增130億元收購珠海銀隆的方案將如何調整,最後有是否能夠通過、實施,董明珠與中小股東們或還存在新一輪的博弈。

更為重要的是,本屆董事會在2018年到期後,董明珠能否再次像2012年那樣,獲得那些全國各地而來支持她的中小股東們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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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電器再次延期回複深交所關註函,預計不晚於11月16日

格力電器11月7日晚間發布公告稱,由於涉及的核查對象及核查內容較多,核查程序較為複雜,公司無法在11月7日完成深交所《關註函》的回複工作。公司及中介機構將抓緊時間落實核查工作,預計不晚於11月16日向深交所提交回複。

公告稱,公司於11月2日收到深交所的《關註函》,深交所要求公司於11月7日前予以書面回複說明並履行相應披露義務。

公司收到《關註函》後,積極組織中介機構討論後續核查事項,及時向珠海銀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簡稱“珠海銀隆”或“標的公司”)告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關註函》內容,並要求其配合中介機構對《關註函》中提到的四個問題逐項落實並進行相應的補充核查程序。目前,中介機構已取得並核查了標的公司與廣東中信陽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簡稱“中信陽光”)簽署的合同、標的公司在手訂單及意向合同等資料,正在就中信陽光的履約能力以及其與珠海銀隆、格力電器等主體的關聯關系等問題進行核查。

同時格力還發布公告稱,公司擬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同時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股票發行定價基準日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因相關調整事宜尚需取得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具體交易方案要素存在不確定性,公司股票自11月8日起繼續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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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電器:擬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 繼續停牌

格力電器11月7日晚間公告,公司擬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同時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股票發行定價基準日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因相關調整事宜尚需取得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具體交易方案要素存在不確定性,公司股票自11月8日起繼續停牌。

公司預計在不超過1個月的時間內披露優化及修訂後的收購方案,即在11月30日前披露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預案或者報告書。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召開董事會審議並披露優化及修訂後的收購方案且公司未提出延期複牌申請或者申請未獲交易所同意的,公司證券最晚將於11月30日恢複交易,同時披露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基本情況、是否繼續推進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及相關原因。

公司當晚還發布關於延期回複關註函的公告,公司11月2日收到深交所《關於對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關註函》,深交所要求格力電器於11月4日前明確說明相關議案整體上是否認定為通過,並說明交易事項的後續安排,包括公司是否擬對方案作出調整、是否擬重新履行審議程序等。由於涉及的核查對象及核查內容較多,核查程序較為複雜,公司無法在11月7日完成《關註函》的回複工作。公司及中介機構將抓緊時間落實核查工作,預計不晚於11月16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回複。

根據收購方案,格力電器擬以15.57元/股發行8.35億股,作價130億元收購銀通投資集團等21名交易對方持有的珠海銀隆100%股權;同時擬以15.57元/股向8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份配套募資不超過97億元,全部用於珠海銀隆項目建設,其中公司控股股東格力集團擬認購41.88億元,員工持股計劃擬認購不超過23.8億元。此次收購完成後,公司將切入新能源汽車生產研發領域,並擬將鋰離子電池、新能源汽車及儲能業務打造為公司未來重要的業務增長點。

格力電器最近股東大會上審議的議案共有26項,根據公告結果顯示,其中議案2、3等獲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2/3多數通過,議案1、4等未獲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2/3多數通過,議案26獲得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其中,格力電器收購銀隆新能源議案贊成比例為66.96%,反對和棄權比例分別為25.12%和7.91%,勉強達到通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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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董明珠卸任格力集團董事長?仍掌舵格力電器

近日,一則《關於董明珠同誌免職的通知》在網上流傳,內文顯示董明珠已於10月下旬被免去了格力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今日珠海市國資委處向媒體透露,該《通知》屬實,董明珠已不再在格力集團任職,今後僅為格力電器的董事長兼總裁和法定代表人。

針對這一消息,格力相關負責人表示也是“看到相關報道才知道,還在核實,等公司的公告。”而卸任的原因“可能和國企改革有關系。”

上述人士稱,格力集團董事長屬於市屬幹部,代表國資委,格力電器是股份公司屬純企業,董明珠被免職是因為國企改革規定其不能同時擔任集團和格力電器公司董事長。

格力相關工作人員還給出了此前廣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國資委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禁止違規兼職的通知》,該通知重點圍繞“十不準”,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兼職問題做出全面規範,著力防止利益沖突。

業內推斷這次調整應該和國企改革、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兼職過多有關。而這一規定並非針對格力,凡是上市公司董事長都不能再兼任國企董事長一職。

董明珠於1990年進入格力做業務經理,1994年開始相繼任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部部長、副總經理、副董事長,2007年,她出任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2012年5月,格力電器創始人朱江洪卸任格力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和總裁職位,徹底退休,由董明珠接任格力集團董事長一職,同時她也是格力集團下屬企業格力電器的董事長。

目前格力集團新任董事長人選也尚未公布,今年5月份,董明珠曾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自己也在培養接班人,目前是“普遍撒網”。她擔心的不是能力問題,而是道德問題,在社會大環境下,如何堅守原則。大部分人隨遇而安,隨波逐流,有的人雖然敢於挑戰,但思維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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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董明珠主動辭去格力集團董事長 是正常工作變動

11月11日消息,格力官方針對董明珠不再擔任格力集團董事長的新聞做出回應。回應稱,董明珠基於國家的相關規定及本人意願,主動辭去格力集團董事長一職,仍繼續擔任格力電器的董事長兼總裁。

以下為回應全文: 今天董總不再擔任格力集團董事長的新聞出來以後,引起了很多媒體關註,現統一回複:謝謝各位記者朋友的關註,董總基於國家的相關規定及本人意願,主動辭去格力集團董事長一職,仍繼續擔任格力電器的董事長兼總裁,專註於推動格力電器的發展。這是正常的工作變動,珠海國資委也將一如既往地支持董總工作!

今日據新華社報道,珠海市國資委近日下發《關於董明珠同誌免職的通知》,免去董明珠珠海格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董明珠的現任職務為珠海格力電器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法定代表人。

“這與上市公司和所屬集團的董事長一般不能兼任的規定有關,是正常的人事調整,不會影響到格力電器的經營。”珠海市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董明珠於1990年進入格力做業務經理,1994年開始相繼任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部部長、副總經理、副董事長,2007年,她出任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2012年5月,格力電器創始人朱江洪卸任格力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和總裁職位,徹底退休,由董明珠接任格力集團董事長一職,同時她也是格力集團下屬企業格力電器的董事長。

目前格力集團新任董事長人選也尚未公布,今年5月份,董明珠曾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自己也在培養接班人,目前是“普遍撒網”。她擔心的不是能力問題,而是道德問題,在社會大環境下,如何堅守原則。大部分人隨遇而安,隨波逐流,有的人雖然敢於挑戰,但思維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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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格力一定要造新能源車 十年老大位置不會動

11月11日消息,據央視財經官方微博稱,今天,董明珠接受采訪時表示:“我一定要做新能源汽車,為我們中國的霧霾徹底改變,我是必須進軍這個行業。”

董明珠還進一步表示,我們空調已經站世界老大的位置,我說十年格力的老大位置不會被撼動,我們把技術升級,我們的電機,壓縮機,都可以為不同的領域去服務,現在我們的電機,已經可以為汽車領域服務。

今年初,格力電器計劃收購珠海銀隆新能源公司,進軍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車產業。格力電器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7月23日在第二屆中國制造高峰論壇期間首次向《第一財經日報》等媒體記者透露,收購銀隆後,格力電器還會做新能源家用小汽車。

然而格力電器卻遭遇到了發展上的又一次挫折,並購項目議案並未獲得股東大會通過。10月30日晚間,格力電器公告稱,10月28日的股東大會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否決的議案一共有15項,包括《關於公司募集配套資金的議案》、《關於公司募集配套資金構成關聯交易的議案》、《關於與特定對象簽署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的議案》、《關於修訂<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

而格力最新公告顯示, 公司擬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同時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股票發行定價基準日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因相關調整事宜尚需取得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具體交易方案要素存在不確定性,公司股票自11月8日起繼續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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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電器:董明珠辭任格力集團董事長 屬正常工作變動

今日,有媒體報道稱,“董明珠已不再在格力集團任職,今後僅為格力電器的董事長兼總裁和法定代表人”。

對此,格力電器在其官方微博作出回應,“今天董總不再擔任格力集團董事長的新聞出來以後,引起了很多媒體關註,現統一回複:謝謝各位記者朋友的關註,董總基於國家的相關規定及本人意願,主動辭去格力集團董事長一職,仍繼續擔任格力電器的董事長兼總裁,專註於推動格力電器的發展。這是正常的工作變動,珠海國資委也將一如既往地支持董總工作! ”

今年9月23日,格力電器披露《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修訂稿》(“報告書”)稱,擬以130億元的價格向珠海銀隆全體21名股東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珠海銀隆合計100%股權;同時,格力電器還擬向珠海格力集團有限公司、格力電器員工持股計劃8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不超過96.94億元,用於珠海銀隆的項目建設。

10月28日, 格力電器召開股東大會對本次交易相關議案進行審議,格力電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相關議案被表決通過,但與募集配套資金相關的9項議案未獲通過。11月4日,格力電器發布公告稱, 擬對本次交易的方案進行調整。

另外,根據央視財經今日報道,董明珠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一定要做新能源汽車。董明珠在采訪中聲明,“為我們中國的霧霾徹底改變,我是必須進軍這個行業。我們空調已經站世界老大的位置,我說十年格力的老大位置不會被撼動,我們把技術升級,我們的電機,壓縮機,都可以為不同的領域去服務,現在我們的電機,已經可以為汽車領域服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3157

董明珠卸任格力集團董事長 僅在格力電器任職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11-11/1052196.html

珠海特報客戶端 近日,一則《關於董明珠同誌免職的通知》在網上流傳,內文顯示董明珠已於10月下旬被免去了格力集團董事長的職務。

記者剛剛從珠海市國資委處獲悉,該《通知》屬實,董明珠已不再在格力集團任職,今後僅為格力電器的董事長兼總裁和法定代表人。

根據這則《通知》,珠海市國資委在10月18日對格力集團董事會發出了通知:"免去董明珠同誌珠海格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

記者查詢格力集團官網發現,目前格力官方平臺上並未發布與這則《通知》相關的消息。

對這次調整,外界有點不明所以。據業內人士分析,此次調整,或與國企改革、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兼職過多有關,董明珠此前既是格力集團董事長,又是下屬企業格力電器的董事長,故此次調整其實為企業內部的正常安排。

而格力集團新任董事長人選目前並未公布。

董明珠1990年進入格力做業務經理,1994年開始相繼任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部部長、副總經理、副董事長,2007年,她出任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2012年5月,格力電器創始人朱江洪卸任格力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和總裁職位,徹底退休,由董明珠接任格力集團董事長一職。

2016年10月18日,董明珠卸任珠海格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來源:珠海特報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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