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據中紀委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李嘉
經查,李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陽奉陰違、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進行非組織活動;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頂風違紀,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用公款安排家屬及他人旅遊,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在公務接待中搞奢靡之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篡改本人檔案並向組織提供虛假說明,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縱容和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巨額利益,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嘉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特別是其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性質和影響惡劣、情節和後果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附簡歷:
李嘉,男,漢族,1964年9月生,籍貫湖南湘陰,中山大學哲學系中國哲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博士,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1983年09月-1987年07月,在中山大學電子系電子學專業學習;
1987年07月-1991年09月,任中山大學團委幹事;
1991年09月-1994年12月,任中山大學團委副書記(1993年03月正科,1994年05月副處);
1994年12月-1996年01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1996年01月-1996年11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宣傳部部長;
1996年11月-1998年12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間:1994年09月-1997年12月,在中山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1996年09月-1997年01月,在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8年12月-2001年07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2001年07月-2003年05月,任共青團廣東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
2003年05月-2005年12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副市長;
2006年01月-2007年01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7年01月-2010年07月,任梅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9年09月-2007年07月,在中山大學中國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10年07月-2011年01月,任梅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1年01月-2012年02月,任梅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年02月-2012年05月,任珠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年05月-2012年11月,任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年11月-2016年03月,任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第十屆、第十一屆省委委員,廣東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廣東省十一屆人大代表。
據新華社報道,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原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李雲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雲峰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大吃大喝,多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縱容默許家屬收受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李雲峰身為中央候補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國家法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雲峰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2日發布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樹隆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毫無政治信仰,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扭曲,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長期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進行經商營利活動,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將商品交換原則帶入黨內政治生活,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嚴重破壞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生活紀律和廉潔紀律,毫無道德底線,大搞權色、錢色交易,收受禮品、禮金,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及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陳樹隆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政治上攀附、經濟上貪婪、道德上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陳樹隆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人物簡歷
陳樹隆,男,漢族,1962年11月生,安徽巢湖人,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
1983年9月至1987年7月在安徽財貿學院會計學系工業財務與會計專業學習,畢業後留校任教兼輔導員
1989年4月起歷任省財政廳綜合處科員、副主任科員
1993年8月任省國債服務中心副主任
1994年6月任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省財政證券公司總經理(正處級)
1998年1月任省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副廳級)、黨委副書記,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省財政證券公司總經理(1996年1月至1999年2月兼任安通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1996年5月至1998年2月兼任安泰期貨公司董事長)
2000年12月任省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1年3月任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正廳級)
2002年9月任合肥市副市長(2003年2月兼任合肥市委工交企業工委書記;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2003年12月任蕪湖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6年4月任蕪湖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年7月任蕪湖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年6月任蕪湖市委書記、市長
2008年7月任蕪湖市委書記
2011年10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蕪湖市委書記
2011年12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2年6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6年2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6年11月8日,安徽省副省長陳樹隆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人員名單(草案)》。決定免去陳樹隆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2017年1月,因嚴重違紀辭去安徽省人大代表職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寧夏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王永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永忠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永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機關黨組成員周舒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周舒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或幹股,涉嫌受賄犯罪。
周舒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寧夏醫科大學原副校長、黨委常委,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原院長楊銀學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銀學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銀學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經自治區監察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江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貽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貽煌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搞“小圈子”,扭曲選人用人政治導向,破壞所任職的國有企業政治生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群眾紀律,公款打高爾夫球、違規占用國有企業專家別墅;違反組織紀律,違規安排下屬提拔親屬職務且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利用國有企業的資源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幹預企業決策;違反生活紀律,修身不嚴、帶壞家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汙犯罪;挪用公款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貽煌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違背黨的宗旨,漠視群眾利益長期搞特權,進行利益輸送和利益交換,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多種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貽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李貽煌簡歷
李貽煌,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福建晉江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有色冶金系有色冶煉專業畢業,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78.10 在東北工學院有色金屬冶金系重金屬冶煉專業學習
1982.08 歷任江西銅業公司貴溪冶煉廠副廠長、廠長等職
2001.01 歷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2011.08 鷹潭市委常委
2013.01 江西省政府副省長(簡歷摘自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