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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陽光化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23/100372051_all.html

 2012年2月8日,全國法院深化司法拍賣改革工作會議召開,「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開啟。今後,全國法院的涉訟資產拍賣信息將全部在該網上公開,司法拍賣也將逐漸在網上進行。

  司法拍賣是法院通過委託拍賣機構強制拍賣被執行財產,並以拍賣價款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的一項重要執行措施,處於權利兌現、利益交割的關鍵環節, 屬於各方利益競相追逐、各種潛規則滋生交錯的敏感區域。近年來,司法拍賣成為司法腐敗案件滋生的重災區,多名法院院長、副院長、執行局局長、庭長以及法官 落馬,都與司法拍賣有關。

  法院系統也在刮骨療傷,不斷「自我革命」。最高人民法院從2004年開始,出台了四個有關的文件,圍繞著法院的拍賣負責部門、拍賣機構的選定方 式以及拍賣平台等問題上著手。地方法院也有創新,比如北京高院規定委託拍賣的部門不參與案件的審理和執行,辦案人員不參與委託拍賣,使審判權、執行權和委 託拍賣權相分離。上海高院將全市司法委託拍賣工作實行集中委託、統一管理。重慶高院則在2009年4月施行了《關於司法拍賣工作的規定》,將所有涉訟資產 的司法拍賣全部納入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2010年12月,該院又啟用了司法拍賣互聯網競價系統,在司法拍賣網上發佈信息、網上報名、網上競價交易。

  通過陽光拍賣,能否扼住司法拍賣中的權力尋租?財新記者專訪了主管這項工作的最高法院副院長蘇澤林。蘇澤林於2004年6月開始,擔任最高法院副院長,並任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

改革緊迫性

  司法判決生效後,由法院指定拍賣機構對資產進行拍賣,監督機制的缺乏和法院的決定權力集中,使得法院工作人員往往能夠與拍賣機構以及某些意向受讓方形成利益集團,通過圍標、串標等方式破壞公平競價,損害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

  財新記者:目前的法院強制拍賣制度是如何變遷的?

  蘇澤林:作為執行措施的強制拍賣制度,是在1991年《民事訴訟法》正式頒佈時確立的,到現在已整整20年。在此期間,司法拍賣制度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是以1998年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標誌,司法拍賣正式成為訴訟資產處置的主要形式,並從法院自行組織拍賣步入委託拍賣機構拍賣的階段;

  二是以2005年起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為標誌,司法拍賣從隨意指定拍賣機構步入嚴格規範拍賣機構選定程序的階段;

  三是以2009年起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為標誌,司法拍賣的對外委託全面轉由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委託拍賣工作正式與審判、執行部門分離;

  四是以今年1月起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和這次全國法院深化司法拍賣改革工作會議為標誌,司法拍賣改革開始以建立統一的交易場所和網絡平台作為重要方面,強化對拍賣過程的有效監督控制成為改革發展的首要任務。

  財新記者:您如何看待近年來司法拍賣領域頻發的腐敗案件?

  蘇澤林: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司法拍賣領域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仍然存在。各種利益群體試圖在司法拍賣環 節獲取法外收益的努力沒有停止,「權力尋租」空間仍然存在,出現腐敗的風險仍然很大。在遏制圍標、串標和黑惡勢力控場方面,我們的手段不夠有效。因人為操 控導致成交價縮水、成交率降低的現象仍有發生。

  如何讓權力尋租在司法拍賣領域無所遁形,讓當事人權益在司法拍賣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實現,讓司法公正在拍賣領域全面彰顯,是一項艱巨任務。尤其是在法外利益獲得者攻擊改革的時候,必須拿出一往無前的勇氣,堅決打破來自人情世故的干擾,個人得失的影響,困難問題的阻撓。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涉訟資產處置已不僅僅限於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範疇,還成為整個產權交易體系健全與發展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們必須認識到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快頂層設計,從更高的定位來審視司法拍賣工作。

陽光平台

  司法拍賣工作中,不得向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法院以及拍賣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均不得參與競買或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財新記者:在司法拍賣中引入產權交易市場體系,您如何看待這種探索?

  蘇澤林: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涉訟資產處置總量在我們國家的產權交易體系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每年涉訟資產拍賣的交易總量達幾千億元。推進司法拍賣改革,不僅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健全完善產權交易平台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根除司法拍賣領域腐敗問題的同時,必須改變在涉訟資產處置中由各地法院單打獨鬥的局面,把全國法院的涉訟資產拍賣聚合起來。通過發揮涉訟資產處置的規模效應,在引領交易市場體系發展、促進各類市場要素有序流通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進行了大膽探索。特別是重慶,從2009年4月起就全面啟動了包括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電子競價代替現場競價為主要內容的司法拍賣改革,有效堵住了滋生腐敗的漏洞,大幅提高了涉訟資產成交變現率。

  2011年7月,重慶市法院系統又通過指導研發「訴訟資產網」並完善功能模塊,實現了司法拍賣互聯網交易,競買人足不出戶、輕點鼠標就能參與拍賣。

  此後,南京、杭州、廣州、長春和北京等地的類似改革也已快速推開,並取得了很大成效。全國各地的探索與實踐積累了寶貴經驗,為全面推進司法拍賣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礎。

  財新記者:全國層面的改革,怎麼推進?

  蘇澤林:最關鍵的,就是在全國法院系統建立統一的交易場所和網絡平台,這樣可以起到三個作用。

  第一,有助於擴大拍賣信息的公開程度。信息不公開、出口不通暢,會為暗箱操作、低估賤賣埋下隱患。統一的交易場所和網絡平台,可以統一信息發佈口徑,提高信息發佈廣度。進而提高拍賣成交率、增值率,實現涉訟標的物價值最大化。

  第二,有助於落實對競買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個別拍賣機構故意洩露競買人信息,為利益團體圍標、串標或者採取非法手段打壓、排擠其他意向競買人提 供可乘之機。統一的交易場所和平台,有助於嚴格落實保密責任,消除保密管理死角,從而有效消除圍標、串標和職業控場等「亂象」。

  第三,有助於強化對拍賣過程的全程監控。通過統一的交易場所和平台,可以實現對拍賣公告、報名等節點的嚴格把關,對拍賣的現場競價、交付等重點 環節的監控,確保拍賣合法進行不出問題。也有助於我們以拍賣宗數、成交率、增值率、平均競買人數等指標進行綜合動態監控,準確把握拍賣工作效果。

陽光操作

  「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由最高法院負責總體組織管理,各高級法院負責各自子網站的組織管理,網 站擁有拍賣信息發佈、網上競買報名、拍賣機構隨機選定、網上電子競價、網上結算等功能,不僅為全國法院司法拍賣信息公開提供了全天候平台,也為競買人提供 足不出戶就能參加競買的服務。

  財新記者:我們注意到,目前「訴訟資產網」已經出現了各地法院涉訴的資產拍賣信息。接下來的工作目標和安排是什麼?

  蘇澤林:這個網站所設計的各項功能,對深化司法拍賣改革具有示範引領作用。要統一思想,迅速把全國法院的司法拍賣信息發佈全部納入「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並依託這個網站為競買人提供網上報名、網上競買甚至網上遠程結算等服務,使它真正成為全國法院統一的司法拍賣網絡平台。

  具體來說,要著力做好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統一拍賣信息發佈。要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這個平台,有效聚合全國法院的司法拍賣信息,以規模效應吸引更多關注,確保所有司法拍賣信息都能在這個網站看到,確保在這個網站看到的司法拍賣信息都是真實全面權威的。

  具體而言,對外發佈司法拍賣信息公告,「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是必選方式,在其他紙質媒體上可同步發。網上發佈的信息應儘可能詳盡,包括完整的 評估報告、明確的地理位置標識、完整的拍賣標的全景及特寫圖片,以及關於拍賣標的的詳細文字介紹,拍賣的最終結果也要及時公佈。

  二是要統一交易場所建設。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基礎上,還要抓緊推進交易場所的確定和建設。

  各地要因地制宜,避免重複建設,充分利用具有良好信譽和功能完善的現有交易機構。

  法院在與拍賣機構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同時,也要對拍賣活動全過程實行有效監督。只有這樣,交易場所才能成為法院與拍賣機構之間的隔離帶,切斷法官與拍賣機構間的利益關聯,防止腐敗發生。

  三是要統一競買報名制度。競買人信息保密直接關係拍賣結果的公正性。各地法院應依託「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上的「競買人報名系統」,嚴格落實保密責任。

  其中尤其要注意兩個環節:一是保證金賬戶管理環節,嚴格限制拍賣前的保證金賬戶查詢行為;二是對標的物查看過程的規範與限制,安排不同時間、不同人員陪同競買人查看標的物,保證競買人查看標的物不見面、不碰頭。

  四是要統一拍賣競價方式。以電子競價代替擊槌成交,已是大勢所趨。以互聯網為依託的電子競價系統,實現了意向受讓方分離、受讓方與場外人員分 離,給予了競買人獨立調整競價策略的決策空間,更有利於促成充分競價,發現資產價值。而且整個報價過程均有實時監控並全程公開顯示,完全置於陽光之下,可 以確保競價更加公平,交易更加公正。

  五是要統一拍賣機構管理。首先要嚴格規範拍賣機構的選定程序,全面推行隨機搖號選定拍賣機構的制度,切斷法官與拍賣機構間的利益鏈條,杜絕違規行為。各地法院可以將選定拍賣機構的過程,全程公開曬在網上。

  其次是建立違規拍賣懲戒制度,凡曾在司法拍賣過程中發生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拍賣業務、操縱競價或惡意串通、洩露競買人信息等違規情形的,要堅決清除。

  六是要逐步實現網上交易的統一。司法拍賣的「網上結算」系統建成後,一個完整的互聯網上拍賣交易體系就可以形成。

  當然,目前還需要在制度設計層面多做研究,在確保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依託互聯網上交易結算系統完成涉訟資產的全部拍賣交易過程。

近年來部分涉司法拍賣腐敗案

  2004年

  湖南高院原院長吳振漢案:在一起執行案中,將拍賣深圳大世界商業城的業務外包給一家拍賣公司,其兒子吳劍雄參與拍賣,佣金雙方分成。

  2006年

  深圳中院執行窩案:原副院長裴洪泉、執行二處處長李慧利、民七庭庭長張庭華、民四庭庭長蔡曉玲、法官廖昭輝,為廣東省拍賣業事務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賄賂。

  2007年

  天津高院破產腐敗案:原天津高院民二庭原副庭長孫偉民、審判員秦立軍、田長友、天津一中院經濟庭審判員王躍有,在一起破產案中,在立案、指定清算、拍賣機構等環節,對相關單位給予關照,從而收受賄賂。

  2008年

  廣東高院原執行局局長楊賢才系列腐敗案:在中誠廣場執行案等數起執行案中,收受賄賂。

  2009年

  重慶高院原副院長張弢、執行局原局長烏小青腐敗案:在案件執行中,與拍賣行、律師相互勾結,從中尋租受賄。

  資料來源:財新記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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