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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舉證門檻高  入罪可判監

1 : GS(14)@2016-12-07 07:49:44

【本報訊】控方今次引用控告被告廖永威的是《商品說明條例》中「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一般用於美容院銷售美容療程所作的不當行為。有法律界人士指,以往倫敦金的案件通常控以詐騙罪,但本案未有錢銀交收的情況下及事主供稱案發時「好驚」,則可以此例控告。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相關條文於2013年7月才實施,要成功舉證此罪門檻頗高,必須要證明涉案人在該次銷售過程中曾施加威嚇或壓力,並且若不服從會伴隨一些後果。陸說,由於現今不少銷售員推銷產品時只會以死纏爛打、「呃呃𠱁𠱁」居多,鮮會作出威嚇,要證明曾使用「具威嚇行為」並非容易,故過去成功入罪的個案不多,但一經定罪可判監。根據法例,本罪經審訊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資料顯示,去年4月「靚一世」3名女職員疲勞轟炸一名女顧客同意購買36萬元療程套票,被裁定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成,除其中一人判社會服務令外,另兩人判監3個月,成為首宗定罪及判刑案件。■記者蔡少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207/1985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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