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違收回成本政策 破產署「發破產財」

1 : GS(14)@2012-04-19 22:17:28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419/News/ec_gba2.htm
去年度收入3.1億

審計署報告指出,破產管理署根據「用者自付」原則,一直會就管理破產及清盤服務收費,包括從破產人「已變現的資產」中抽佣,或收取破產及清盤個案的查冊費,由10%至1%不等。不過,由於近年破產人數急升,管理署長期有盈餘,單是在2010/11年度總收入已有3.1億元,收回成本比率為136%;而在2006/07年度,破產管理署的收回成本比率更達236%的高峰。

審計署指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2009年敦促破產管理署完成全面檢討,但截至2012年2月,該檢討尚未完成。審計署認為破產管理署應加快這方面工作。

破產管理署回應表示,收回成本比率近年已有下調趨勢,新一輪收費檢討剛於今年2月完成,會盡快交代結果,同時會加強督導調查工作。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8849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