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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過渡期資管新規:通道業務區別對待,不合規存量逐步壓縮

近日,為加強信托業務監管,推進資管新規下過渡期內整改工作,由銀保監會制定的《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下發到地方銀監局。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表示,《通知》的最大亮點是監管部門在基於專業研判的基礎上,針對信托行業貫徹和落實資管新規的具體的部署和安排,按照信托分類的不同,界定了不同監管口徑和尺度。特別是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沒有按照資金信托監管口徑“一刀切”,說明了監管部門對促進信托公司回歸信托本源的立場和政策導向。

信托資深研究員袁吉偉表示,這次銀保監會針對信托業務的通知與資管新規一脈相承,強調了嚴格落實資管新規的要求,對於通道業務、存量業務的整改等工作進行了詳細部署。

此前有消息稱,《通知》在征求意見時期對事務管理類業務進行了“善意、惡意”的劃分,即規定善意的事務管理類業務可以開展,惡意的事務管理類業務不能開展。但實際上,《通知》並未出現相關規定。

區別對待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

對於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通知》稱,要區別對待,嚴控為委托人監管套利、違法違規提供便利的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支持信托公司開展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托業務。

《通知》還稱,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財產權信托業務,以財產權信托的名義開展資金信托業務的,適用於《通知》。以信托產品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作為受讓方受讓信托受益權的業務,則視同資產管理產品嵌套業務,投資於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除外。

袁吉偉稱,《通知》強調了支持符合監管要求的事務管理信托業務發展,這與資管新規的內在精神是一致的,只是資管新規強調了資管產品嵌套,與年初的完全暫停通道業務的監管態度相比,有一定緩和。有利於恢複部分通道類業務,進而推動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另外,袁吉偉表示,監管部門是鼓勵財產權信托的,不過是要求真正的財產權信托,而不是資金信托模式的財產權,但考慮到我國信托財產登記困難大、缺乏稅收政策,想要開展真正的財產權信托非常難。

邢成認為,文件並沒有“放開全部通道業務、放開部分通道業務、放開善意通道業務”的字樣和含義。雖然提到了“鼓勵事務管理類信托的業務”,但是事務管理類信托不等同於通道業務。

如何理解事務管理類信托?邢成認為,其實它是一個很正面的含義,譬如家族信托中的財產傳承、子女教育、財產安全保障、財產分割等一系列財富管理信托業務都屬於事務管理類信托。事務管理類業務是信托回歸本源和實質性轉型創新的主要方向,不能把事務管理型信托曲解通道業務。

此外,根據《通知》,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適用於此文件相關規定,家族信托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而信托業務不屬於家族信托。

某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通知》主要有兩個重要的指引:一個是明確家族信托和資管產品、專戶投資的區別,除了資產配置,家族信托應該有資產保護和財富傳承功能。二是明確1000萬以上規模的家族信托不適用。這兩點對引導市場充分發揮信托的本源功能,以及充分發揮家族信托的資產配置功能以更有效支持財富傳承目標,有重要的指引和促進作用。

壓縮存續不合規產品

《通知》稱,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信托公司可以發行存量老產品對接,也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到期日不晚於2020年底的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不過,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不符合指導意見相關要求的存量信托產品應當在過渡期內逐筆有序壓縮遞減至符合監管要求。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通知》規定的信托產品。

袁吉偉表示,老產品可以投資新產品,但是要控制期限,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後續逐步壓縮存續不合規產品還是要逐步壓縮規模,這里的難度在於存續產品的超長期限以及不良資產處置。

邢成認為,在“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這一規則下,自此信托公司擴大規模、粗狂型的增長方式被監管部門徹底的關上大門。

此外,《通知》還明確信托受益權屬於嵌套。邢成表示,這是為了防止信托公司盲目的開展債權型信托、貸款型信托。在這一背景下,信托公司應由傳統的債權、貸款的模式,向股權投資轉型,加大業務的技術含量、科技含量和產品附加值。

制定過渡期整改計劃

《通知》要求,各銀監局信托監管處室要督促信托公司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信托產品全面摸底排查,按照產品類別逐筆建立臺賬,自主有序確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清理目標、步驟、進度、責任人及具體整改措施,審慎評估風險影響,認真制定過渡期內整改計劃。

整改計劃應於2018年9月15日前報送至屬地銀監局,各銀監局信托監管處室逐項審核後於9月30日前報送至信托部。信托公司風險防控預案應於2018年10月15日前報送至屬地銀監局,各銀監局信托監管處室於2018年10月30日前報送至信托部。

袁吉偉稱,要求信托公司評估過渡內的潛在風險,制定風險防控預案,也體現了監管對於平穩推進資管新規的新思路。監管制度需進一步完善,一是解釋清估值、打破剛兌等問題的實際操作,二是彌補財產權信托、事務管理類信托等業務沒有缺乏明確制度規定的不足。

“從信托公司看,應重視資金信托、家族信托、財產權信托的均衡發展,更加註重發揮信托制度優勢,服務高凈值客戶,服務實體經濟,適應資管新時代的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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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蘇蔓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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