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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營經濟法律保護要從財產權入手

改革開放四十年,我國民營經濟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發展,而民營經濟立法方面的發展也伴隨始終,從一開始的政策不允許到現在的鼓勵支持,民營經濟之花感受到了改革開放的春風。

5月18日,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和北京大學出版社、世界溫州人聯誼總會法學分會共同主辦“紀念改革開放四十周年——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回顧與展望研討會”。與會法學專家回顧了民營經濟和民營經濟法治化的變遷,並對民營經濟立法的未來提出建議。

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院長、世界溫州人聯誼總會法學分會執行會長胡戎恩教授認為,改革開放40年,四次重大修憲極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1982年憲法史無前例地規定了個體經濟和非公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補充,確定了非公經濟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憲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1999年修憲,第11條增加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刪去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的提法。2004年修憲則將憲法第11條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民營經濟地位逐漸從原來的引導、監督管理變成現在的鼓勵、支持和引導。

在胡教授看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最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即已經獲得的財產,以及追求財產的權利。胡教授認為,有必要用修憲來推進有關民營經濟立法的改革,再者,憲法在各個部門法里還需要得到更好實施、體現和貫徹。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主任張遠煌教授認為,憲法對民營經濟保護有不斷強化的趨勢,但對民營經濟發展具體的保障要體現在部門法包括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知識產權法尤其是刑法中。

經過40年的發展,民營經濟不斷壯大,但也付出了一些比較慘重的代價,有一些民營企業家不是因為商業風險被擊倒,而是因為刑事風險。企業的本質是依法創設的社會營利組織,要不斷去發展、去創造財富。如果民營企業家要為刑事風險頭疼,除了我們的民營企業家自己要檢討,我們的制度也要檢討是不是對民營企業家實行了平等的保護。

有人講民營企業家在夾縫中求生存,那麽夾縫是怎麽形成的?張教授認為,憲法已經規定了要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作為保障法的刑法就要把平等保護落到實處。對民營經濟首先要鼓勵,第二要支持,這兩點在法律上、政策上體現得還不夠充分,比如現在融資類犯罪是民營企業家一個經常會碰到的罪名。為什麽融資犯罪比例這麽高?四大商業銀行為國有企業做融資,證券市場建立之初也是為國企融資發展,民營企業的貸款門檻很高,而民間資金又很豐沛,民營企業為擴大生產要進行民間融資,就會出現非法吸收民間存款的問題。企業要發展,但合法融資渠道被擠壓,這需要我們做制度上的反思,要把依法執行平等保護經濟活動的憲法原則,通過相關的政策把它去落實,解決最後一公里問題。

制度建設是另一方面。就是我們的民營企業經過40年的粗放式發展,也到了修煉提高經營理念的時候,不能眼睛只盯著利潤回報,不做風險防控。

上海財經大學法治與戰略研究中心主任麻國安教授認為,促進民營企業發展首先要保護民營企業家,建議加強羈押的合法性審查和取保候審制度,因為民營企業家一旦被羈押,企業就很難運營下去,希望能夠出臺對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護法,把意見等政策性文件上升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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