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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性感照

被告申留事主180幅性感照被拒

【明報專訊】被告羅偉略昨得悉脫罪後激動落淚,休庭時與律師握手致謝,律師亦叫羅「打畀老婆報喜啦!」控方昨要求刪除被告手機中事主X的180幅裸照及性感照,辯方反對並要求保留照片及兩人的通訊記錄,法官聞言說﹕「唔充公你部電話已經要慶幸。」

官﹕唔充公你部電話已要慶幸

林官說若本案控罪非與神鬼法術有關,羅偉略因威脅X拍照及做出配合的動作,有可能被控以勒索罪名,該批相片便會成為犯罪資料。

辯方最後同意將相片刪除,撤回申請,但刪相過程要在羅及其律師見證下進行。羅早前審訊時曾為了逃避記者鏡頭,在法院門外仆倒。而他昨日戴上口罩及帽,大方離開法庭讓記者拍照
(4/2/2017) 

性交轉運騙案其實已發生了好幾宗(單以落案審訊而言, 沒有報案的不知有幾多), 這幾年傳媒都不乏報導, 上當的卻沒有間斷。電騙就不論性別年齡, 甚麼人都騙, 祈福就只騙老婦, 性交轉運當然無老婦的份兒。林官根據受害人的證言來判斷, 覺得受害人講法不可靠, 是導致被告脫罪的原因。上一篇的留言對此案有些延續討論, 事實裁斷的案件, 沒有甚麼可以評論。有趣的是被告脫罪, 律師叫被告向老婆報喜, 這也是很正常的事, 不過, 被告申請保留受害人的性感及裸照, 呢下嘢唔知佢有無問咗老婆先。這當然是他家事, 外人不能置喙。Terry問林官判被告無罪, 還有權刪掉豔照嗎? 報導沒有講主控官申請刪除照片的依據, 我只是照一般的理路推測是運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2(2)(b)(ii)賦予的權力, 法例是用「沒收」(forfeit)這字眼, 「沒收」是否包含刪除的意思, 是可以議論的課題。我覺得可以。Terry提出來討論是正確的態度, 法庭作出命令, 一定要有權力來源, 否則就可能構成越權使命令無效。湊巧昨天上載的一宗上訴, 就是很好的例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民 HCMA 537/2016

背景

2. 上訴人面對一項「欺詐」罪,在2016年8月24日,控方要求上訴人答辯,上訴人不認罪,審訊日期定為2016年9月23日。上訴人獲得保釋,條件是交出保釋金12,000元、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得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3. 2016年8月25日,上訴人企圖離港而被捕。上訴人對主任裁判官(「裁判官」)解釋他的家庭事業皆在深圳,而有關訴訟的文件亦在深圳,所以他必須經常往來深港,他表示違反擔保條件離港只是無心之失。裁判官不接納這解釋,下令其保釋金12,000元全部充公。

驟眼看上訴人違反保釋條件, 充公保釋金理所當然, 可是有關保釋的法例卻不是這樣訂立的, 上訴人在提訊時不出席, 法官才有權充公保釋金, 上訴人企圖離港被捕發生在8月25日, 9月23日才審訊,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審訊時他會不到庭應訊, 極其量只能說他違反保釋條件, 法官不接納他的解釋, 可以取消保釋把他收押, 卻無權充公保釋金, 所以上訴人上訴得直, 保釋金發還。

我不清楚在性交轉運案刪除的這些豔照, 在審訊時受害人怎樣描述傳給被告的理由, 我的看法只是揣測性的推論, 法官有法理依據作此命令, 也要恰當地行使這權力, 否則在上訴時也可以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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